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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12-15 12:58

摘 要:本文作者首先提出了当前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审计内容实际执行不足、经济责任界定较困难、缺少具体操作的、统一的审计评价体系等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简单论述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问题 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治理贪污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全面地识别干部、评价干部。然而,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起步较晚,当前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加以改进。?
  一、当前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内容实际执行不足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然而目前我们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仍是主要围绕“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存在以下不足:
  (1)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不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围绕“经济责任”这条主线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是围绕“资金活动”这条主线开展的,经济责任涵盖财务收支,因而二者不能等同。现阶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分注重于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指标,而对领导干部的宏观经济目标、决策、管理、廉政情况等内容涉及较少。   
  (2)向内部控制制度延伸审计的力度不足
  企业内控制度设计的好坏和被有效执行的情况,能反映出企业领导人的综合管理水平和管理控制能力。实践证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无效,往往导致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内部损失、浪费严重,违纪违法,舞弊现象不断发生。因此,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也是企业领导人正确履行其任期经济责任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内控制度本身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对内控制度的评价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难点。
  (3)账面审计和账外审计结合不足。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违纪违规问题更多地表现为账外的经济活动和资金体外循环。一是,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过多地停留在就账查账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发现领导干部的经济问题。二是主管单位审计与相关单位延伸审计的结合不足。现实中,相关单位往往是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资金的“避风港”,现实审计工作中往往忽视对其的延伸审计,忽视通过账账核对从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2.经济责任的界定较困难
  领导意味着责任,权利意味着风险。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其职责履行不当,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时,理应受到相应处理。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准确界定经济责任存在一定难度。
    3.缺少具体操作的、统一的审计评价体系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不统一,例如存在评价内容超出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偏离了经济责任审计这个主题;或者是采用财务收支审计的相关指标,对效益性目标缺乏合理明确的规定等等。缺乏统一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这就使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随意性较大。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措施
  1.扩展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
  首先,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从“财务型”向“绩效型”转变。绩效审计是现代审计的发展方向和审计转型的重要标志。经济责任审计从本质上讲就是绩效审计,也必须定位于绩效审计。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都必须按照这个要求,转变审计理念,抓住审计重点,提升审计水平。
  另外,要注意完善内控制度审计程序和方法。第一,结合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业务程序等,对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有初步的了解。第二,采用人员询问、现场观察等方法,测试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程度。第三,进行实质性测试。审计人员通过搜集确切证据,更确切地评价内控制度的严密性、有效性及合理性。第四,对内控制度进行综合分析,以便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情况形成整体认识。
  2.明确经济责任的认定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了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应注意界定以下责任:
  首先,正确界定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领导干部除负责经济工作外,还要负责人事、行政、党建等方面的工作,而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审计人员仅需关注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职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责任,或与行使该职权有关的情况下发生的经济责任。
  其次,正确界定前任、后任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特定时期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而经济活动具有连续性,这就存在前任领导的决策、效果都反映在后任期间。因此,审计时划清前后任责任,前任的功过是非不能计算到后任身上,后任的经济责任也不能推给前任。
  第三,正确界定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均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若领导干部没有尽其领导或管理责任时,下属部门或单位出现了问题,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
  第四,正确界定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经济活动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因领导干部徇私舞弊、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等主观因素导致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属主管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通货膨胀或进行探索性改革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形成的失误,应属客观责任。
  第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经济责任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客观环境,不能用现在的法规条文去衡量当时的决策。
  第六,经济责任审计还要从以往单一的集体问责向突出个人问责转变。分析近年来存在的同类的审计问题屡查屡犯的现象,其深层次根源在于对个人问责不够。因此,在今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尤其要突出“个人问责”。
  3.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
  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需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一定要相互协作,研究确定不同性质部门的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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