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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结算常见问题纠纷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5-12-14 11:37

摘 要:本文围绕当前建筑市场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容易引起结算纠纷的常见典型问题,试图通过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结算 纠纷 对策
  根据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我国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并于2008年12月1日修订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由此可看出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紧迫性和改革力度,该计价模式自实施以来,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诸多原因,工程量清单计价在结算阶段还容易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纠纷。笔者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现尝试对工作中常见的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的形成进行分析,并从政府部门管理层面上对其解决对策做一些探讨。
  一、工程量清单结算常见问题纠纷及原因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有瑕疵引起的结算纠纷
  1. 工程量清单的列项不符合《计价规范》要求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是闭口清单,根据《计价规范》3.2.2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这就是常说清单的“五统一”规定,必须严格遵照《计价规范》规定执行编制工程量清单。
  清单列项不按《计价规范》要求,或清单描述不准确有歧义,这样有瑕疵的清单会误导投标单位的错误报价,为后面的工程结算埋下隐患。例如某厂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电缆沟”描述为“C20钢筋砼地沟,沟规格1100宽*1350深,含砖胎膜及木模版制安”,同时清单中另列有单独的钢筋清单项目。由于《计价规范》附录A.4中的“电缆沟”清单项目工作内容中仅包含混凝土的制作与浇捣,招标清单将模板和钢筋打包进该清单项目的做法,与规范的项目划分规定不符,而且在项目名称及描述中也没有具体描述钢筋的规格型号。因而导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电缆沟的钢筋应包含在电缆沟清单报价中还是可以另按钢筋清单计价产生了争议。
  2.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
  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了风险分担的特点: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担项和量的风险;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承担价的风险。因此易造成一种误解:只要清单列项和描述没问题,工程量在结算是可以按图纸和变更重新计算,算错量对结算不会产生影响,故给出的清单工程量没必要很准确。在工作中也遇到不少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然而,即使是单价合同,工程量误差太大仍可能造成业主的损失,甚至导致索赔和争议的发生。
  首先,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可能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造成业主的损失。例如某仓库工程,招标清单由于咨询单位计算有误,回填土方工程量为30m3,而实际工程量为1500m3,承包商投标时发现清单工程量有误结算会大大增加工程量,因此采用不平衡报价,报价提高为正常价格的2倍,给业主带来较大的损失,故结算时业主要求修改该项单价导致结算争议的产生。
  其次,工程量错误,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在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时,可能使得发承包双方不得不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容易升级为索赔事件。
  针对清单瑕疵引起的造价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
  1、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标一般由甲方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而服务于建设市场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部分中介机构总体规模偏小,专业人员技术力量薄弱,造价从业人员对《计价规范》理解不透,认识不清,现场施工经验不足,故编制出来的工程量清单质量达不到要求,容易发生清单项目错、漏、重现象、清单描述不详尽、工程量计算结果严重不符等问题。
  2、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行为存在监督的缺失,一些企业或个人在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的行为。即使因清单编制有质量问题,造成了对甲方不利的后果,但对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处罚,亦不影响其继续执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随意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行为。
  (二)合同签订不完善引起的结算纠纷及原因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通过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协议书来约定。但现行建筑市场中一些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得非常简单、很不规范,很多涉及价款变更与支付,工程中发生的索赔与签证的程序、处理方式等重要内容均没有约定,在结算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和纠纷。
  1. 工程施工及计价范围不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专业众多,各工种之间施工相对独立,但又存在诸多交叉、配合,一个工程项目由多家施工单位承包施工时最容易出现合同对工程施工及计价范围约定不够明确的纠纷。常见的如某住宅小区,分AB两个标段,由两个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由于设计的原因,两个标段之间的连廊,±0.000以上部位设计图在B标段,基础图在A标段,如合同承包范围不明确约定由哪个施工单位承揽的话,很容易造成谁都不管、谁都不负责的局面。而且该工程合同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该问题引起的结算纠纷尤为明显。
  2. 选择计价方式不适合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常见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半年以内、合同总价200万元以内、设计深度较高、工程范围明确的项目。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和规模适中,施工图纸比较清楚,工程量有出入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清单只是报价格式要求,清单误差由承包人承担风险。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清单误差由发包人承担风险。
  相比较而言,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人的风险较大。因此应根据工程特点选用合同计价方式,选用了不适合的计价方式,后期可能会出现不易解决的结算纠纷。例如某办公大楼,造价一千多万,图纸深度不足后期可能发生变更,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较大,钢材 和混凝土少算了约20%的工程量,结算时承包商要求重新核算给予增补,由此双方产生争议。分析原因,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未根据工程特点选用合同计价方式,该工程规模较大,工期长,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其次,得知合同采用总价合同,但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较大,招标程序也没有给予投标人复核工程量足够的时间,投标人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招标人提供有重大误差的清单,而投标人明知合同风险的情况下不予复核并及时提出质疑,双方均有责任,给争议的解决带来了难度。
  3. 风险约定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的调整方法不明确
  由于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占有主动权,很多时候合同条款明显向业主的利益方向顷斜,对不应完全由承包商承担的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工程造价成本增加风险不作约定,甚至明确规定所有风险完全由承包商承担,且在结算中不予以调整。随着我区2007年、2008年建筑市场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市场风险远远超出了承包商的承受能力范围,导致承包商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而停工或做完后价款无法得到补偿产生纠纷。而有一些工程项目尽管合同约定了风险分担的内容、范围,但对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结算时缺乏依据,难以找到一个令双方信服的解决办法,造成工程结算的悬而未决。该问题引起的结算纠纷在这几年里表现非常集中、突出,是一个典型的、应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
  该问题在08《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广西实施细则》)出台后得到解决,规范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承担的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并且规定不得采用所有风险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但是由于该条款非强制性条文,随之出现了不按规范签订合同风险条款的现象,或者订立一个超大的风险(如50%)规避规范的规定,使风险条款基本形同虚设。
  4.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文本不配套,相关约定缺乏指导性
  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1999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文本。按照《计价规范》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未明确,这将为中标后 “重新核算工程量”打开了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利益。因此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二、为切实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的问题纠纷应采取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工程量清单结算的顺利进行,若处理不当,则会演变为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两欠”问题。为切实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的问题纠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加强工程造价考试和培训,努力提高造价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首先加强造价员执业考试,让造价员持证上岗,将从业人员纳入造价员管理队伍加强管理。其次应在全区范围内针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造价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工程造价知识培训,加强对《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定额以及合同相关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业内工程预(结)算的编制质量。
  2. 建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规范和完善中介机构的服务体系。
  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中介机构建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制订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出台本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检查,表扬鼓励先进企业,对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信誉不良的企业,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并给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影响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此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这将弥补监督的缺失,对规范和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3. 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管理。
  (1)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示范文本
  构建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示范文本,以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引导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尽量减少合同条款上的漏洞,这样,合同双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即可保证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的发生。
  (2)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
  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贯彻政策法规、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手段。防止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背离或不执行政府政策规定而造成后期结算争议的产生。
  4. 通过修订、补充,不断完善《计价规范》的不足。
  2008版《计价规范》在2003年版本的基础上,完善了正文部分条款,增加了工程量清单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索赔的办理程序及结算的条文,但附录部分基本沿用2003年版内容。附录部分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标准规范的组成,经验不足,还是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可通过收集工程量清单计价使用过程中反馈回来的信息,针对附录中缺项的项目、在工程实际应用中变化大易产生纠纷(如土方项目)以及使用不方便的清单项目和计量单位(如门窗项目)做出修订补充,不断完善《计价规范》的不足,减少结算纠纷。
  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目标及方向。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管理在摸索中逐步积累经验,最终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和进步,早日实现与国际工程计价模式的接轨。
  
参考文献:
  1.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08年  中国计划出版社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00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二)》  2010年  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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