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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亟待加强管理

发布时间:2015-07-02 15:02

  近年来,各级政府也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实事之一,通过对农村饮水工程投资力度的加大,使得农村饮水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审计机关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的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对更好地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现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产生的原因和管理建议谈几点看法。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主体不规范。从审计的情况看,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采取三种建设管理模式:一是统一管理,由本地水务局代表政府行使责任主体。二是自营管理,由水务局下属单位负责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三是分散管理,由村委会承担了部分资金的筹措、选择施工单位和实施工程管理等任务。从实际情况看,采用统一管理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于责任主体明确,建设管理相对比较规范。采用自营管理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要问题是建设市场不开放,存在垄断经营建设,且因水务局下属单位既是项目建设管理者又是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责任主体混淆。采用分散管理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管理不规范、不执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签订不规范等较多违纪违规问题。
  (二)有的地方在申报饮水工程投资计划时,采用整体项目申报后再拆分项目申报或同一项目跨年度重复申报等方式,以达到多获取中央及省、市补助专项资金的目的。多获取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抵顶地方配套资金不足。
  (三)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和存在滞留、挤占建设资金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到位率低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普遍问题,有的地方虽然出台了配套资金政策,但始终未予兑现,成为一纸空文。有的地方搞摊派,将资金筹集任务转嫁给农民,增加了农民负担。有的地方还存在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和挤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发放工资、缴纳“三金”等问题。
  (四)部分完工工程无水质检验报告,有水质检验报告的工程也存在无检验结论和个别检验指标不合格的问题。部分集中供水工程基本上无净化、加氯等设备,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工程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就选定了施工单位,选定的打井施工队无钻井资质。有的工程通过招标选定了材料供货单位,却以低于招标条件要求的标准购买饮水工程材料。二是支付工程价款未取得合规票据,存在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问题。三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部分合同无合同金额、无合同和无依据结算工程费用等问题。四是部分水务局未履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对已完工的饮水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便交付使用。五是部分单位对饮水工程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储存,未进行专账核算。
  (六)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不完整、不规范。有的项目已开工或建成使用,但存档资料中缺少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和项目验收等资料,甚至存在个别项目的设计批复时间早于设计时间的虚假资料。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水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政策认识不到位,没有认真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按法规办事。二是现行投资管理体制使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分配权和核准权集中在省以上计划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而且多采用将中省补助资金直接定到项目的做法,由于项目数量众多,有关部门很难了解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之项目计划之间衔接不够,给一些地方多头申报提供了条件。三是项目审查和审批周期环节多、时间长,特别是总投资1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最终需省水利厅审批。经过省、市、县三个环节,使项目计划下达与初设审批环节脱离,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等待初设的批复。不能开工建设,资金闲置。四是审批项目时必须要有市县配套资金,贫困地区财力困难,难以落实。五是部分地区政府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部分项目管理薄弱。
  
  三、几点管理建议
  
  (一)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水务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对项目计划管理、资金筹集拨付、施工管理、工程结算、财务核算全面负责。改变目前存在的分散管理和自营管理模式。
  (二)加强项目计划管理。一是缩短项目审查和审批周期,避免因项目计划下达与初设审批环节脱离,使得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要等待初设批复而不能开工建设。二是缩短项目计划下达周期,改变目前当年项目隔年下达计划的状况。三是既要注重项目数量,也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所需投资的实际,避免因投资不足区县重复申报及重复下达计划和在区县配套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加重群众筹资负担的现象发生。
  (三)对已建成的饮水安全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明确检验结论,对不合格的指标要采取措施,对集中供水工程也应采取加氯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四)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特别是国债资金项目要明确地方应承担的配套资金数量,避免计划下达时,因配套资金不明确造成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各地也要按项目计划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同时也要考虑部分贫困地区的实际,对这些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应为中省补助资金或中省补助资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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