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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方式创新

发布时间:2015-10-24 09:14

李细莲,上高县审计局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审计的重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审计应重点核实以下四方面的情况。一是审核其收费项目是否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文件,是否办理了收费许可证。二是将收费票据上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所载的内容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今年4月我们对某省属执法单位进行财政收支审计时,通过延伸调查有关乡镇场(街道办),成功查出该单位利用职权,在无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制收款收据收取全县各乡镇场(街道办)“某某费”(自行设立的收费名目)50多万元的违纪问题。三是从财政部门取得行政事业单位领用票据信息,并核对其收、发、存数量和号码是否相互吻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包括领用和注销情况,重点审阅领票未登记、用票未注销、过期作废票仍然使用等违纪违规现象;审核同一事项票据不同联之间金额是否一致,有无大头小尾现象,审阅票据所记载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合乎逻辑;核对票据收、发、存票据号码是否一致,复算票据金额及合计是否与持有现金、缴存银行数额相符,有无执收个人和单位只领票据不缴款、少缴款、长期占压、挪用挤占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对部分既有收费项目又有执法权的单位,要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将罚没款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于目前县级财政对罚没收入全部实行预算管理,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多仍然实行预算外专户管理,个别单位为了部门利益,采用变通手法将罚没款转作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去年我们在对某涉农部门2010年财政收支审计时,通过查阅其执法案卷,并延伸调查有关当事人,查出该单位弄虚作假将29万元罚没款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纪问题。
    二、专项资金。国家每年安排大量的专项资金促进和扶持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也就成为了各级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要加强专项资金跟踪调查审计,由于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较严,因此项目单位一般不敢明目张胆挤占挪用,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变通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我们2011年在对某镇党委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中央财政2009、2010年下拨给某镇的某专项资金120万元进行了跟踪调查,某镇将上述专项资金分别拨付到其所辖的两个行政村,审计人员顺着资金的流向,对两个行政村进行了延伸审计,发现该镇以往来资金的名义将下拨的专项资金收回20多万元到镇机关,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二是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中管理性费用,尤其是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审计,防止项目单位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放干部职工福利的行为。如我们2010年在对某办2009年财政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办行政账上非常干净,除了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及差旅费和零星办公费外,几乎没有其他开支,招待费也只有五千多元。但是,根据平时了解该办来往客人很多,招待费应该远远不止这么多,我们认为这很不正常,接着我们又对其项目资金专账进行了审计,结果发现招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特别多,全年达30多万元,而且在两个月时间内分别召开了三次全县有关乡村干部会议和四次培训班,每次会议和培训都有三天以上,我们觉得这里面一定有情况,于是通过外围调查有关乡镇分管领导和相关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人员,最终查出该办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议、培训通知文件,在其定点的酒店开具虚假的餐费、住宿费发票(发票是真的,内容是假的),套取资金8万元用于发放干部职工节日福利和将行政招待费16万元放在项目资金账上报销的违纪问题。
    三、房租收入。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监督,达到偷漏税收的目的,通过各种变通方式隐瞒房租收入,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局限于被审计单位的账、证、表就账查账,而应跳出账本拓宽审计视野,通过内查外调掌握被审计单位国有资产和运营的真实状况。如我们今年在对某单位2011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时,通过审前调查发现该单位2010年将办公大楼的部分楼层改造成小宾馆,并对外出租营业。但在单位账上并没有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于是,审计人员通过内查外调了解到真实租赁情况。在事实面前该单位领导不得不承认,酒店确实对外承包了,签订了5年合同,合同规定,承包人负责购置所有客房内的空调、液晶电视和电脑,设备购置款抵顶5年承包费30万元。这样,通过上述变通手法使设备购置费和房租收入均不在账上反映,造成单位财政收支情况严重账实不符,并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其次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入账房租收入税金缴交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发现,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不会自觉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屋租赁收入的有关税金;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房屋租金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普通收据等非租赁专用票据,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四、赞助费收入。赞助费审计的重点是核实其真实性、合理性,要揭开其面纱,还其本来面目。一是要防止部分手中握有行政、司法大权的单位以“赞助费”的名义变相进行乱收费和乱摊派。去年我们对某执法单位2010年财政收支审计时,查出该单位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取各乡镇场(街道办)和县直有关单位20多万元;二是要防止个别单位为了部门利益将罚没收入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取,达到截留国家预算收入的目的;三是防止部分单位为了达到偷漏税收入的目的将租赁收入变通为“赞助费”入账,我们在对某局2010年财政收支审计时,发现“其他收入”科目中有一笔12万元的个人赞助费有些可疑:个人怎么会无缘无故给单位赞助这么大的一笔钱,而且没有指明什么特定用途,这有些不合情理。于是我们找到会计详细询问该笔赞助费的具体情况,会计支支吾吾说不是很清楚,要我们去问分管财务的纪检书记。据此,我们更加怀疑该笔赞助款有情况,为了彻底查清该笔赞助款的真实来源,我们通过内查外调,多方打听,最终找到了捐款人,并查明上述所谓的“赞助费”,实际上是单位将老办公楼租给某私人用于开办幼儿园收取的一年房租费。
    五、大额食品费用发票。从近几年审计情况表明,行政事业单位一年购买食品的费用少则几万元,多 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此类发票有如下特点:一是单张发票金额大,少则二、三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几万元;二是发票上均不注明品名、数量及单价,只是笼统写上“食品”二字;三是往往几张发票连号开具,而且开票时间多集中在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前后;实际上经过审计人员调查核实,这些大额“食品”发票真正用于购买食品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是被审计单位以购买食品为名开具虚假内容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发放干部职工奖金福利、请客送礼和处理一些不能报销的费用。如我们在对某单位2010年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该单位12月份集中报销了食品费用发票23张,每张金额3000元,合计69 000元,发票全部为某烟酒专卖店开具。而且发票张数与该局在职干部职工人数相同,我们初步判断上述食品费用发票是虚假的。审计人员经过内查外调和对该局领导和财务人员政策攻心,最后该单位领导承认上述食品费用发票全部是虚开的,实际上是该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西藏拉萨旅游了一次,每人费用3 000元。
    六、大额办公用品发票。对一些单张发票金额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而且未标明品名、数量及单价,只是笼统写上“办公用品”字样的办公用品发票应特别关注,这类发票往往不是真正用于购买办公用品,而是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请客送礼等。如我们前年在对某局下属二级单位2009年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只有5名工作人员,但是全年购买办公用品的大额发票较多,而且发票均是同一家个体商店开具的,经统计共有19张发票,合计金额11万元。审计人员通过调查核实,上述办公用品发票都是虚假的,套取的现金全部用于发放职工节日福利和请客送礼。
    七、下属二、三级单位。部分行政主管部门设有二、三级预算单位,一些事业单位还创办了经济实体,其上下之间在资金、资产、收支活动中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平常财政、审计和税务等监督部门对主管部门检查较多,而对其二、三级事业单位检查较少,为了逃避监督,这些主管部门往往将违纪问题转移到下属单位,采取上下联手,虚列支出,或者通过上下级往来科目转移截留收入和专项资金等。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做到“两个结合”,即在审计主管部门时要与延伸审计其下属二、三级单位相结合;在审计事业单位时要与延伸审计其经济实体相结合。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行业系统一条线审计的办法,并同时延伸到相关行业单位了解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发现和查出隐匿的违纪违规问题,有效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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