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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8-04 09:07

 【摘 要】
  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入手,对垄断进行剖析,对我国特殊及共性的垄断行为进行梳理和研究,最终从法学的角度来探究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即行政垄断、经济垄断、自然垄断等三个方面。
  一、反垄断法调整范围概说
  垄断又称独占,是从英文单词“monopoly”翻译过来,其指一个或几个大企业联合对生产与市场进行控制,通过垄断地位与行为以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市场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良性、有效竞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竞争不足,后果竞争过度。垄断在经济学领域中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描述的是市场的客观状态。在法学领域中,各国对垄断的判断并无统一的标准,因为垄断与特定的生产力水平、政治、经济政策相关联。大多数国家都以列举的方式表明所禁止的垄断行为。我国多数学者将垄断定义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采用经济或非经济手段,对特定市场进行排他的限制,进而起到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和状态。
  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是生产集中和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下产生的。一方面,垄断是规模经济与效率的产物,是资源合理配置形成的,另一方面,垄断使得经济权利扩张,天然地会排挤竞争对手来维护其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使其他市场主体难以生存、发展,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然会产生垄断。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行政垄断、经济垄断、自然垄断。是否将上述几种垄断列入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需要考察他们是否限制或排除竞争,并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上述三种垄断对于我们市场经济的竞争产生了极坏的不利影响。以下,本文将对该三种垄断行为进行论述。
  二、行政垄断
  此处的行政垄断是广义的行政垄断,包括国家垄断与狭义的行政垄断。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从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对一些重要部门,如军工、交通、钢铁等行业及国有的自然资源进行独占管理,对这种资源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进行统的安排与调节。狭义的行政垄断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管理区域企业与非管理区域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行为。狭义的行政垄断主要包括:
  1.地区垄断。由行政部门或地区政府通过人为的设置行政壁垒所形成的垄断,包括:(1)生产垄断:通过多上项目、乱摆摊子等手段,建立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产业体系;(2)资源垄断:限制或排除资源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使得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3)商业垄断:限制、排除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2.部门垄断。它主要表现在经济行政部门通过制定纷繁复杂的管理和审批制度,阻碍企业之间进行竞争。
  3.行政性公司垄断。在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改头换面,成立公司,使行政性公司拥有行政权力和企业经营权。由于行政性公司与上级政府、行政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使得该企业拥有其他企业不具备的竞争优势。
  由于行政垄断拥有不寻常的背景,可以击溃任何市中的对手,因此它是我国影响最大的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在我国历史悠久,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缘由。对此,反行政垄断必须采取政治、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反行政垄断必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首先,将行政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在法律中明确表现,并对每一种表现形式规定法律责任。其次,明确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且该机构必须独立于各行政部门。最后,在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的同时,应明确执法机构的权限。
  三、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单独或联合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手段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经济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经济的发展,企业慢慢走向了横向经济联合,而横向经济联合必然会向资本积累和生产集中方向发展。企业的兼并必然带来“大而不倒”的经济优势,控制着商品的各个环节,在避免风险的基础上赚取高额利润。企业的联合、集团公司的出现使得规模经济出现,但也无形中产生了经济垄断,出现了阻碍竞争的联合行为,例如两个以上的企业等垄断协议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定价做出限制性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
  我国的经济垄断带有很强的行政原因,受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大多由政府进行干预。因此,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并存。但这并不能成为经济垄断脱离反垄断法调控与监管的理由。经济垄断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排挤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对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对经济垄断的思考,有助于经济主体、政府意识到,企业规模经济并不是法律反对的,而是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垄断行为。
  四、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因为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的特殊原因而无法形成竞争或不宜于竞争产生的垄断。如石油、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邮政通讯等等。这些行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与日常生活、生产所必须的。其有三个主要特征:1.规模越大,成本越低;2.投入资本大,短期回收难;3.行业提供的是社会必须的基本服务。
  自然垄断的形成虽有其现实的、合理的原因,但问题是行政色彩干预严重,使其商品、服务价格虚高或质次价高,消费者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无力主张自身的权利。由于技术、资金、行政等方面的问题,行业壁垒高,为防止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损害公共利益,需要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
  由于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避免反垄断执法机关与自然垄断企业进行勾结,笔者在成立独立性的反垄断机构的基础上,赋予该机关准司法权、准立法权。使其成为市场中的裁判,而非身兼数职,公私不分的局面。并且,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重新划分,如能引进适当竞争,则应适度开放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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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庆湘.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政治与法律,2000,(6)
  3.徐一英.唐晓明.论我国电信产业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2,(1)
  4. 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5.泉欣,丽华.简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法商研究,1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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