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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7-09 08:54

摘要:产权制度改革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内容,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稳定与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稳定。本文就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以及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简要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产权制度 政府 董事会

一、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从其创立之初就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其初始产权框架的确立就是在政府行政主导之下进行的,产权界定从一开始就是不明晰的。社员对信用社只具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而实际的产权却旁落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集体之手。从根本上说,农村信用社当前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为了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社合作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而在组织机构形式上的一种完善,而并不是出自于产权制度的内在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 号)的精神,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这不仅关系到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二、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这些规定表明农村信用社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即为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其产权属于公共产权,但其产权制度以及相应法律关系却是模糊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处于所有者缺位状态,主要表现在:

(一)法人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

(1)理事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其一,理事议事能力不足。目前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中除保留2-3名职工理事外,另增选了7名非职工理事,主要以个体私营主及行政村干部为主。参事议事能力尚有差距。其二,认识不够到位。有的职工理解统一法人仅仅是换了块牌子而已,对参与民主管理,正确行使权力缺乏主动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2)决策权与经营权界定模糊。一方面,省联社与各县(市)理事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有些内容和条款完全是经营管理方面的,但责任之下,让理事长置身经营之外显然不太可能;另一方面,联社自身管理中也确有沿袭过去的所谓传统经验和老方法,经营管理中的大小事情,习惯上仍由一把手定夺,使得身兼党委书记的理事长在实际工作中既抓决策,也还得抓经营上的事情。

(二)监事会职能作用脆弱

目前,从监事会运作情况看,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一些联社的监事会主要是通报监审工作情况,并没有完全按监事会的职能实施对联社业务、财务活动和社务情况的全面有效监督,监事会会议成了稽核检查工作汇报会。在监事会组成人员中,外部监事占多数。而外部监事由于金融理论和银行业务知识相对贫乏,无力发挥其监事的作用。

(三)产权关系未能完全明晰


产权关系未能完全明晰,主要表现在股本金的稳定性较差,资格股所占比例太大,而投资股所占比例太小,产权的明晰性依然不清。

(四)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够

由于受经营理念和实际经营业绩不景气的制约,信用社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公众公开披露自身经营业绩和经营活动时,其实施起来效果还是存在不明显、不意愿的特征。

(五)经营机制转换不明显

从已过渡到统一法人的通道农村信用社看,大多遵循的还是以往的管理经营模式,缺乏应有的网点整合、成本核算、企业化绩效考核手段和方法,尤其是信贷方面,更是依赖基层信用社作为前沿阵地,与改革前没有大的区别,风险识别与评价体系、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和赏罚分明的信贷营销战略并未完全建立。

三、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设计必须通过改革产权模式,明晰产权,完善股权结构,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全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部制约体系,从而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具体而言,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以完善法人治理为重点,着力提高信用社科学决策能力

一是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社员的民主管理权。二是充分发挥理事会职能作用。联社要结合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注重加强对外部理事金融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更好地发挥理事会议事和决策作用。三是强化监事会的职能。监事会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对理事长、主任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四是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制。五是制定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严格界定“三会”的职责,真正实现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明确业务分工,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统一协调、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二)以明晰产权关系为抓手,激活信用社发展动力

一是合理选择产权制度。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选择既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又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形式;其次要把明晰产权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内部管理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以及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二是加快对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的清理和处置工作。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股本金的管理和规范,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吸引个体经营大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愿意“理事”、能够管理的投资人入股投资,来扩大投资股的比例,以确保股本金的真实、稳定和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努力实现股权结构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以效益为中心,努力提升信用社经营能力

改革后,农村信用社应尽快适应统一法人体制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切入点,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规模、效益、质量、安全相统一的经营管理目标落实到实践之中,切实推进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四)以管理为核心,增强信用社抗御风险的能力
统一法人以后,基层农村信用社要全面推行授权授信管理。不断完善审计监督职能,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有效管理的要求,整合理资源,增强信用社抗御风险的能力。

(五)以支农服务为宗旨,提高信用社市场竞争的能力

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法人改革,并不改变其经营方向和服务对象,也不改变长期形成的农民依靠信用社发财,信用社依靠“三农”发展的鱼水关系。因此,信用社必须立足社区,面向“三农”,积极构筑“社农寻求共赢,合作促进发展”的平台。巩固和加大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建平.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1).

[2]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j],银行家,2005,(1).

[3] 魁北克.合作制还是商业化:信用合作社资本结构创新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6.(1).

[4] 刘春华.改革出成果,创新求效益[j].中国农村观察,2003,(8).

[5] 陈磊.农信社治理结构矛盾分析[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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