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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

发布时间:2015-12-12 12:10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不断地完善机制,特别是风险隔离机制。风险隔离机制主要通过对发起人进行隔离管控,担保破产风险,从而对出资人的资产偿付加以保障。当然,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实际的资产风险可能会超出预期的资产风险,从而会产生一系列的风险问题,诸如:资产所有权问题和出资者承担的破产风险等等,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个风险隔离机制的运行效果。本文笔者通过两大方面阐述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从这种风险机制所面临的挑战到当前这种机制需要进行的法律完善,都分别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

一. 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各种操作手段对资产进行转移和风险隔离。在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双方的资产交易和转移存在诸多问题因素,首先证券的出资者希望能对证券发起人拥有追索权,一旦在此交易过程中,资产证券不能完成交易化,可以对发起人索取担保。当然,由于追求高额的资产交易利润,证券交易人也会确认这项担保。其次,资产证券交易银行也会严格遵守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避免遭遇资产证券交易风险,使得资产得以顺利交易。但有些时候,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的回报,不惜冒着较大的短期风险,挑战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由于短期风险不容易被人所察觉,同时国家的宏观调控也不具有长久性,从而导致一些银行敢于冒着风险进行交易。
二.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完善
      2.1 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在当今的资本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和债务人由于在资本交易中都会遭遇风险,为了确保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地位不受到损害,应当对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立法,保障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资产证券化交易之间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让与行为,在让与交易的过程中,立法应着重强调保障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而不是发起银行。由于信息的分布不均匀,以及不能及时地获取信息资源,因此导致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遭遇较多风险和处于劣势地位。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生出现,从而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同时银行对风险承担拥有保留份,使得投资者的资产风险利益在此面临考验。面对发起银行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采用的不利解决方案,立法应当保障交易中的资产投资者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这才能充分发挥立法在资产证券市场上的监管力度和原则。
      2.2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救济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风险隔离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保障了投资者的预期利益,同时也会对发起银行的破产产生隔离。虽然资产证券的偿付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但是作为证券发起人应当对未来的风险破产机制产生隔离。如果SPV提出破产,并且与发起银行之间存在让与行为,除了发起银行,只能依靠自身的破产行为担负补偿投资人的资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情况属于理性主义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经营。当然,现实中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营和理想主义的情况大不相同。产权转移和银行破产这些都属于风险暴露的范围,这不仅是法律界的遇到的重大难题,更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法律法规的重要障碍。为了解决相关的难题,国家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在此过程中,风险隔离目标主要的表现为破产隔离目标的实现。而破产隔离目标的实现是在不受到发起人破产的影响下,通过法律的保护,保障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从而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得以实现。针对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涉及的破产隔离,首要的任务是实现资产转移,通过真实销售这一有效手段和法律保障,得以实践。一旦发起人的资产面临破产境地,发起人的证券资产不会划为破产财团中。资产转移被视为资产证券化市场中的基本机制,它与真实销售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资产证券市场中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受到国际化资产证券市场的影响,很多的发起人破产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权衡标准进行了质疑。受世人瞩目的资产证券破产案例,美国的雷曼兄弟的破产就极为引人关注,也成为了全世界人们争论的话题。2009年美国的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申请破产后,申请出售一系列的旗下相关业务,诸如:固定收益、股票、现金交易、经济业务、债券交易和咨询以及某些机构实体。同时在2009年9月19日破产法庭针对雷曼兄弟公司所提出的破产申请给予审议,在场的数百位律师和专家都认真听取了法庭的审议,最后法庭审议出售该公司的一切旗下相关业务,同时发出了销售法令。当然雷曼公司出售该公司的资产行为不仅是当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中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更为以后的大型公司的资产破产规划打开先例。人们更多的是关注该公司出售资产的范围和具体出售的旗下业务。当然在此过程中,破产财团是否规划到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相关资产,应需理论在具体实践中的检验,即资产在证券化市场中是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实现真实销售行为和破产隔离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显而易见,在处理公司破产等一系列问题时,破产法庭需要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审核评定,这也是当前很多研究领域中,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不能及时的得以解决,但也不能否认相关领域的人士在这方面的研究中所做出的努力付出和分析探索。

      参考文献:
      [1]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2]吴晓求主笔.中国金融大趋势: 银证合作[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3]吴晓求主编.现代金融——理论探索与中国实践——第七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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