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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习惯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11-03 10:33


  论文摘要 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于国家层面之法,而青海这样的民族大省,在现有正式性法律框架下,创新旅游资源保护进路,即发挥习惯法主导性作用,更有益于青海省旅游资源的切实保护。本文试以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为出发点,探寻习惯法作为青海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路径,以期发挥其特殊调整功能。

  论文关键词 青海省 旅游资源保护 路径 习惯法

  旅游资源是现代旅游业产生和发展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资源。并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保护研究愈备受关注。如何保护旅游资源成为当下推动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命题。青海省丰富的旅游资源能为旅游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并结合实际、吸收经验,加强青海省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和行动计划,强化习惯法文化的保护作用。
  一、青海旅游资源与法律保护之路径形成

  旅游资源的存在亘古至今,但其作为专业术语是现代旅游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国内对于旅游资源的概念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有的认为旅游资源是吸引人们前来游览、娱乐的物质与非物质并经开发能成为有吸引力的各种事物的原材料;有的认为是能激发旅游者动机,为旅游业所利用,并由此产生经济价值的因素和条件。笔者认为“旅游资源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旅游资源具有种类多样性、空间分布广泛性、地域性以及文化深远性与独特性等特征。在类型上主要包括旅游自然资源和旅游文化资源两大基本类型。通常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吸引功能;(2)明确的作用对象(旅游者);(3)自然和人文因素的总和;(4)与旅游业具有直接联系性。
  青海省地域辽阔,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内涵悠久的人文文化,系统庞大、类型多种多样、品质优良、功能齐全、组合优越等特征,是旅游资源最为丰裕的地区之一。这些旅游资源较少有外来干扰,受污染程度也小,因此保护甚好。但是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与自然变迁的双重作用,旅游地的生态格局和资源结构出现恶化,旅游资源保护的难度正在日益加大。因此,保护资源,使其服务于旅游业,成为青海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青海省旅游资源所具有的生态性和脆弱性特征表明青海省旅游资源保护亟待加强,保护措施需要优化。然而就目前而言,旅游资源法律保护主要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对旅游资源进行立法执法等一系列保护措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环境与资源法体系中,由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单行法组成,其效力层次较低,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且现法律框架对旅游资源保护相当薄弱,法律责任与违法后果不适应。因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从而难以从根本上起到保护青海省旅游资源的作用。
  认清形势是施政的关键。保护旅游资源,必须深入认识青海省省情。青海省是一个少数民族大省,主要居住有藏、蒙古、回、土、撒拉族等少数民族。全省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近50%。其中少数民族聚居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8%。旅游资源也主要集中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地长期繁衍生息,形成了其独特的习惯法文化,其中就包括旅游资源保护习惯法的内容。这些习惯法因长期被遵守和制度化,有很强的直接适应性。

  二、青海省旅游资源保护习惯法的内容

  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民族聚居区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习惯法文化,并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肯定,对其研究不断深化。目前对习惯法的界定尚存争议,有的认为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和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也有认为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笔者认为习惯法是存在于少数民族社会中,通过多种途径产生但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外部强制力或其他公认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国家法多元并存的社会规范体系。这一观点突出了习惯法具有的地域性和民族性,还包括普遍规范性、稳定性、约束力但非正式性等特征。内容涉及生活方方面面,具有诸法揉杂性。而旅游资源保护习惯法是诸法之精髓。
  (一)藏族习惯法
  藏族习惯法的思想基础是天人合一、万物有灵、物物相关。藏族认为人类和一切存在物一样,具有共同的根源,与其他物种同处一个生命系统之中,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使得整个生态系统协调发展。所以人类应当平等对待,尊重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以爱己之心爱一切生物,任意杀死和践踏各种动植物是有罪的,是杀生的行为。因此,认定自然万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如藏族认为黑老鹊和秃鹜是高原上天然的“清洁工”,保持着藏区的洁净,因此禁忌捕杀黑老鸽和秃鹜。忌讳在寺院附近钓鱼、捕鱼、打猎,宰杀各种牲畜,对于野生动物不加伤害。这些都源于“不杀生”的禁忌。同时又规定放生制度。如果洛达日县的查朗札西曲丹岭寺和碾冒寺每年举行“放生仪式”。植树也是一种放生方式,藏族鼓励人们多植树,认为种一棵树可以延长五年寿命。对于水域,藏族人民认为河、湖是有神的,是龙的居所,触犯它会带来皮肤病及无法预料的灾祸。对于历史古迹及宗教建筑和器物,禁止乱图乱画山,脏手(包括表面干净但已碰过污秽之物的手)触碰。青藏高原绵延的群山也被赋予神的意味,肆意毁坏神山将招致深重罪孽。为了使神山世代完好,还禁止对神山有任何破坏行为,如不得破坏任何动植物及扔脏物。藏区的人们对神山往往顶礼膜拜,如祁连山藏区的牧民一到神山,就如同遇见了活佛,老远就跳下马来,不做大声喧哗,只管磕头,只声念诵佛经或《六字真言》。因此,每个区域俨然形成一个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里水、树、人、鸟、兽等自然界各种要素缺一不可,彼此依存。
   (二)蒙古族习惯法
  对于蒙古族牧民而言,大地、草场、水是衣食之源,对大地、草场有深厚的感情,对其保护有加。《黑鞑事略》也有记载:“禁草生而地者……诛其家。”著名的《卫拉特法典》第61条就有规定:“因报复而放草原荒火,以大法处理。”对水资源无比珍视,《大扎撒》为保护水资源规定:“禁止水中......溺尿。”《史集》的记载春夏两季,不得“在河中洗手”,不得用“金银器汲水”,“草场上不铺衣服”,否则“引来雷电打劈”。在人类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水草不足的情况,有时还会遇到严重自然灾害,这时需要移场放牧,以解决缺水缺草的问题。轮牧习惯法符合自然资源循环利用的规律,使大自然能很好的修养生息。
  蒙古族林木保护习惯法表现在其通过制定法律明确了禁止砍伐树木的行为,并且确定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从而强化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其创立的森林巡护制度,由得格(森林巡视员)代表政府对森林进行巡视,对砍伐树林的行为进行专门的监督和看护,从而有效地在制度和实践上加强对林木的监管。《喀尔喀吉鲁姆》规定了禁止砍伐活树和枯树,如“库伦界限以内不得砍伐活树或枯死之树......砍伐者没收其全部工具。”
  蒙古族注重动物的生长周期,遵循动物的生长规律,按照规律进行狩猎,以维持动物的繁衍。《大札撒》规定从冬天第一场雪次年牧草长青的时候是围猎季节。同时还规定每月的初八、十五、十八、二十五、三十一律禁止“宰杀牲畜。”蒙古历史上也有对雌性、怀孕、年幼、以及珍惜动物禁止猎杀的规定。规定每年十二月到次年正月“杀母羊者,禁之”还设立了禁猎区,分别有“禁地打野物”“禁地内放鹰”“禁内打死獐兔”等的违禁规定。
  (三)伊斯兰教习惯法
  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伊斯兰教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人与资源共生共荣的关系,认为人与自然是相生相伴、相互依存于统一整体当中,强调整体和谐共生。自然万物为真主创造,日月星辰,山川河流,动植物、水、大气、阳光、土壤等使整个世界和谐美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古兰经》说:“他创造万物,并使各物匀称”。认为“人类与自然生态和睦相处、共存共荣”而不是“人类是自然生态主宰者”。因为,真主创造的世界充满生机,各种资源已应有尽有,秩序井然,协调有致。所以必须珍视和保护各种资源。例如,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的撒拉族就十分重视植树造林,其先民们早在中亚生活时,就知道种植树木以防风沙,并把这种知识和观念传承下来。撒拉族习惯于在房前屋后栽种树木,在他们聚居的村子周围都普遍栽种杨树、柳树、榆树以及各种果木,每个村庄都被参天绿树成荫。撒拉族为了保护水源,禁忌在水井、水塘附近洗涤衣物。保安族以饲养绵羊、牛等为副业,对于食草量过大的动物则缩小饲养规模,从而能较好地保护干旱少草的草原。可见,伊斯兰教注重人与万物和谐共处的整体概念正是旅游业的价值需要,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习惯法能延用至今,表明其存在符合人类的理性选择。这种“地方性知识”运用于调适人与资源关系有其合理性。青海地区少数民族无论从思想观念抑或行为模式方面,都把资源保护置于核心地位。这种古朴的思想和具体的行为模式延续至今,各自创造了可操作的习惯法。从资源到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习惯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传统对自然万物的保护性质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要保护好青海旅游资源,必须立足于青海的实际和当前法律保护状况。注重本民族公众参与旅游资源保护,发挥民族成员参与旅游资源保护的能动作用,并建立公平合理的旅游收益分享法律机制,以引导民族参与到旅游中来,让本民族习惯法文化服务于民族旅游业,营造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保护氛围,能获得预期实效性。以严格有效的习惯法为保障形式能有效地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民族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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