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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2-15 12:03

摘 要:农村金融是现代农业经济的坚实支撑,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完善农村金融的“输血”和“造血”功能。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日渐完善,但一些突出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在制度创新中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三农”。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问题;完善对策
  资金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血液。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中,随着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村经济活动组织化等程度的提高,中国农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的服务体系,农村金融主体不断发展,并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合作金融为核心、以民间金融为补充,为缓解三农融资困难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农村都是他们在开展业务时试图回避的地区,农村金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较为恶劣,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金融生态是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运行的支持,是农村金融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的农村金融生态相对恶劣,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一是从国家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政策取向看,城乡金融服务不平衡的现象非常严重。偏重城市经济发展,相应地支持金融机构在城市发展壮大,尽可能满足城市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对于农村地区的需求,尽管在一直强调重视,但具体到信贷政策,并未切实扶持农村。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城市集中的趋势明显。二是从农民个体方面来说农民的金融意识淡漠,投融资意识缺乏,诚信观念不强。三是从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涉农企业方面来说,有效抵押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农村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担保中介缺失或担保基金运作缺位;各种鼓励性贷款的优惠和政策不到位。另外,正规金融在农村的制度缺陷导致了民间借贷的活跃,应该说,民间借贷有利于缓解正规金融利率管制造成的金融压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的供需矛盾,但民间借贷完全依靠伦理道德或信用规则来维持信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农民自发性的借贷活动隐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和脆弱性,直接影响到信贷资金市场的有序运作和社会稳定性,并进一步恶化农村金融生态。
  二、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健全
  一是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支农作用有限,职能较为单一。农业发展银行是面向农村的政策性银行,但是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从事里粮棉收购贷款发放,其他业务拓展缓慢,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较小。二是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趋于弱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并存,职责不清,政策性资金运营绩效较差。特别是农业银行压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和上收贷款审批权后,按照风险最小,收益最高的市场经济运行法则把握贷款方向,以商业化经营为主,虽有农业之名而无实质性的支农服务,涉农资金的投放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三是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贷款虽占所有金融机构的半壁江山,但其产权制度不科学,管理体制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加上历史包袱沉重,结算体系落后,只能低层次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四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虽然已经正式成立,但是“只存不贷”的单一金融服务功能没有完全改变,抽走了大量的农村金融资源,其65%的储蓄余额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
  三、农业保险缺失,困扰农村金融支持“三农”
  农业受到来自于自然环境和市场双重危险,使得农业成为低收益,高风险的行业,亟待保险的支持。但是我国的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支持不足,目前农业保险主要属于商业性保险。考虑到农业的双重风险和低收益,商业性的保险机构不愿涉足农村地区,农业保险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和信贷风险的作用微乎其微。
  四、缺乏财政及货币政策对农村金融的正向激励
  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受自然环境和市场的影响较大,农业生产的周期长,生产效率低下,使得投入的资金不能较快地形成投资收益,制约了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通过市场进行调节,必然导致农村资金的非农化,因此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介入是必要的。而我国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绝对额由1978年的150.66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5955.5亿元,增长了38.5倍,但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由1978年的13.43%下降到2008年的9.54%,支农资金比率偏低,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率低下。货币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经济,从而实现政策目标,但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商业银行经营策略的调整、农村信用体系的缺失都导致了货币政策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就如何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构建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并不完全是由于农村金融的不发达而引起的,但是如果农村金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必将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农村经济的建设。完善农村金融运行的法律环境,健全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执法的力度,确保农村各经济主体利益;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自动化水平和效率;提升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风险防范及风险控制的能力;加快农村征信体系的建设,提高诚信意识,保护贷款人和守信农户双方的利益,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一方面,要确立和强化正规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地位。对于中国农业银行来说,应加大对涉农产业的资金投入,把支持的重点转移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性创新企业和外向型农业企业,做好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交叉定位,国家应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对于农业发展银行来说,要完善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拓宽业务范围,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要着力推进和深化农村信用合 作社改革,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利用贴近基层农户的优势,未来发展应定位于生产规模小且比较分散的广大农户。加快其产权改革。按“农民入股,由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的”要求,体现合作制的特征;同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账,国家可以为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对于邮政储蓄银行来说,应尽快改变信贷品种单一的现状,开辟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的新渠道,增加农村资金供给。
  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财税政策,积极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虽然不是农村资金的供给主体,但它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必要补充,在供给上发挥着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必须明确农业保险的本质是政策性保险,属于特殊的准公共物品,因此应逐步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第二,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立法的问题,为农业保险的经营极其参与各方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第三,要加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财政应对农民、农村企业所交纳的保费以及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提供适当补贴,可在减免税收、保费补贴等方面对农业保险制定扶持政策。
  (四)完善农村金融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
  要合理运用财政杠杆,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等,建立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支持农村经济增长。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支农信贷投放的杠杆效应。将财政资金采用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减少政府的直接投资,提高资金的周转使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对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等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降低金融机构的营业费用;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财政支持下的风险分散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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