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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16 11:51

摘 要:企业是近代社会规模比较大的经济组织,它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农业企业也是如此。中国农业经济组织由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经济组织往农业企业的过渡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延长承包经营期限和鼓励农民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定,为中国农业企业的大量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可是,这样产生的企业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采取一些措施来兴利除弊。

关键词: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这实质上就是支持农业经济组织的企业化,可是,在承包经营权流转基础上产生的农业企业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兴利除弊呢?
  一、中国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的挫折
  在历史上,人类社会的农业经济组织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经济组织。可是,在近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农业实现了由小生产往社会化大生产的过渡,其农业经济组织,也实现了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经济组织往大小农场的演变,也就是完成了往农业企业的演变。这种农业企业,在保留了传统社会经济组织优点的同时,有更大的规模,有利于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利于对土地进行集约化经营,成本相对降低,规模经济效益明显,显示出明显的优越性。
  在中国的近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也出现过,他们基本上是一些有一定农业经营能力的人,为了种植某些经济作物,租赁一定的土地形成的,还有一些具有官僚背景的垦殖公司,这些企业的行为大多表现出短期化倾向,寿命一般也不太长,对中国的农业和农村基本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可是,中国的有志之士为了改变中国农村的落后面貌,一直在进行着让中国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的探索,希望通过使农业经济组织扩大,发挥大生产的优势,使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劳动效率得到提高,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农民的经济水平,同时,还要防止农民贫富两极分化。
  这种尝试基本上都是以组建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的,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合作制理论在中国传播,也有了一些实践,著名学者梁漱溟先生亲自动手在山东邹平县组建了几个持续时间很短的合作社,国民党政府在大陆执政时,也通过国有银行,在农村扶持了一大批不成功的金融和其他合作社。
  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者在带领共产党实现武装割据,有了自己的根据地以后,就一直把推动互助合作运动作为根据地政府的重要工作,这种努力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终于使中国大陆农村全部实现了合作化。这种合作化活动是通过在政府主持下建立各种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逐步演进的。他使中国农村的经济组织都成为突破家庭界限、有一定规模、具有大生产形式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我们以后把他叫做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严格地说,合作制经济组织,或者说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也是一种企业组织,他应该具有企业组织的一切优点,他们也可以演变为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在这样的经济组织中,农民一方面是经济组织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另一方面是经济组织的共同劳动者,是在为自己劳动,应该有更高的积极性,又采取了大生产的组织形式,可以进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应该有更高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但是,在实践中,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为了这种经济组织的存在和稳定,我们没有尊重这种经济组织产权主体的所有权,无论是农民个人或是农民集体,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他都没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没有权利选择经营方式,甚至在具体的经营管理方面,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这些问题上,还必须接受政府的干预和指导,但是,他们必须承担经济组织经济后果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者没有权利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配置组织资源,仅仅有权利承担后果责任,经营方面的不合理性就是不可避免的,组织在经济方面的低效益也就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没有尊重经济组织和劳动者在劳动岗位匹配方面的选择和再选择的权利,参与合作社的农户家庭成员就是该经济组织的天然劳动者,也基本上只能是该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从经济组织方面来说,他没有权利选择劳动力,但他拥有一群天然的劳动力,从劳动者方面来说,他没有权利选择劳动单位,也基本上没有权利选择劳动内容,甚至在劳动时,他也不知道自己的劳动会给自己带来多少报酬,但是,他有权利无条件的在该经济组织中劳动,于是,劳动的低效率也就是不可避免的。
  这种经济组织没有能够发挥出大生产的优越性,没有能够提高农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没有能有效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水平,也没有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农业实现应有的发展,中国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受到严重挫折,它给我们的教训应该是很深刻的。
  二、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的新问题
  对这种经济组织的改革,是以推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名义进行的,党和政府顺应农民的要求,把土地等生产资料以承包的名义划归农户家庭,由农民自主经营,农业经济组织又成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经济组织。
  这种制度的积极作用是比较明显的,这种联产承包,实质上是部分的承认了农民家庭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农民家庭得到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收益权和经营权,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空前提高,农业生产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同时,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没有土地的处分权。
  这种规定,从好的方面来说,是给每户农民都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国家征用土地提供了便利。这种规定的消极作用也比较明显:首先,就是不利于农业经济组织的企业化;其次,他使中国的农业经济组织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经济组织为主,善于种田的人和不善于种田的人都拥有同样一小块土地,善于种田的人的能力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善于种田的人的土地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它使主要依靠农业的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最后,它造成农民的短期行为,这种短期行为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对内,土地在名义上不属于农民自己,农民就对有利于长远发展的投资没有积极性,可是,中国人多地少,应该对土地精耕细作,加强投资,实行集约化经营,农民的这种行为不 仅不利于集约化经营,而且,它可能使土地肥力下降,水土流失,给中国农业的持续发展构成威胁,一种是对外,既对市场,干的好的不容易做大做强,干的不好的也不可能被淘汰, 谁也没有必要去取信于消费者,去争取和占领市场,只需考虑眼下多挣钱,于是,农产品的化学污染就非常严重。
  在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方面,由于生产技术条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趋势还是顽强的表现了出来,在有条件的地方,农民们对手中的承包经营权用转租、转包和入股等方式进行变通和流转,使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相对集中起来,办起了有相当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 这些农业企业尽管数量有限,对中国农业的影响有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优越性,但是同时,他们也表现出稳定性差和行为短期化的弱点。
  所谓稳定性差,就是说在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企业,由于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中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仅只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的流转,于是,导致企业夭折的因素较之一般企业要多,除过导致一般企业夭折的因素对它有作用外,承包经营权让渡双方的意志,特别是出让方的意志对它也起作用:一般来说,这种企业的寿命是由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来规定,如果承包经营权转让时间到期,而受让者或者有一定数量的转让者不愿续约,企业无论干的好坏,都只能解散;并且,这种契约也无法保证企业在合同期内的稳定,因为我们无法避免毁约现象,受让者经营遇到问题,无法兑现对出让方的承诺,要毁约,受让方经营成功,出让方后悔当初转让条件太优惠,要毁约,甚至双方家庭的劳动力等条件发生变化,也要毁约,而任何一种毁约和任何一方毁约,都有可能导致企业夭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短期行为就是必然的,企业经营者不可能考虑企业的长期利益和长远发展问题,经营者的经营目标只能是短期内的低投入和高产出,为此,经营者不愿意对企业进行投资,因为投资一般是现在化钱,以后收效的事,没有投资,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就无从实现,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就不一定能够充分表现出来;经营者也不可能去取信于消费者,去争取和占领市场,因为这样经营,就必须打造自己的品牌,并且让消费者接受和信赖自己的品牌,这样干,同样也是现在花钱出力,以后才能逐渐收效。农业企业的经济行为与一般农户没有区别。
  三、解决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中问题的方法
  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三十年延长到七十年,同时,鼓励农民对这种承包经营权用各种方式进行流转,这个决定是把已经存在的零星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在政策上加以肯定,从而支持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也就是鼓励中国农业经济组织由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经济组织往农业企业过渡,为了使这种过渡健康顺利的进行,上面提及的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中的问题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为了使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稳步进行,切忌一窝风的进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根据以往的经验,基层政府官员为了政绩,往往不遗余力对农民进行要求,而农民则怕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于是,往往不顾条件,一轰而上,其后果,往往在遇到困难时,又一轰而下,劳民伤财,不如不作。同时,切忌行政手段,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让农民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否流转?何时流转?如何流转等问题?政府官员利用行政权利,进行强迫命令,搞拉郎配很难有好结果。
  其次,为了农业企业的稳定,一方面,允许农民用各种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保障契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鼓励农民用承包经营权入股,并应该考虑农民股权的转移问题,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入农业公司,取得公司股权,为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再选择权利,又要保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必须在法律上保障农民股权的有偿转移问题。
  最后,为了农业企业的稳定,减少毁约现象,必须为出让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提供出路,对于在农村无事可干,而在城市又能站住脚的人,可能必须考虑他们户籍的转移问题。同时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和低保问题,让那些在农村和城市都不易立足的农民也无后顾之犹。
  只有这样,我们的农业企业才能够顺利产生和发展,才能够发挥出其优越性,为中国农业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我们才可能走出一条中国的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的成功路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8年10月12日
[2]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孙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
[3]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孙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
[4]企业运行论.江西平.西南财大出版社,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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