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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12 09:51

摘 要:本文从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入手,阐述了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吉林省 农村社会保障 存在问题 对策研究
  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开始于1993年的养老保险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按照国家要求,1997年,吉林省在36个县(市)开展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同时对农村特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003年7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并被国家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省。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试行,对于吉林省农村地区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医疗状况有了很大的帮助和改善。但是,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仍然处于试行阶段,而且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这种保障的功能还是很弱的。
  一、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口结构老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
  吉林省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近年来,吉林省农村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2003年吉林省的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重为7.05%,2007年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竟达到8.40%,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的行列。而由此引发的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突出,家庭供养是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的最主要支柱,其中主要是依靠子女,其次才是本人自理和政府救济。另外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家庭的规模也不断缩小,子女也少了,几乎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同时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传统的家庭观念开始动摇,年经人婚后与父母分开过的情况在农村地区非常普遍。传统社会多个子女共同赡养父母变为一个子女负担的状况,也导致了农村家庭的压力的不堪重负。
  2、农村社会保障城乡不平衡,覆盖面窄
  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等形式将相当部分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结果过多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削弱了农业资本积累、技术革新的实力,窒息了农业发展的后劲。农村经济得不到长足发展,这也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经济支持,造成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过大。吉林省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10.0元,而农村军民人均纯收入为2022.5元,两者相差2787.5元,几乎2.4倍,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元,两者之间相差7896.71元,几乎达到2.6倍,可见城镇和农村之间的差距没有改变,甚至有加大的趋势,这对实现我国的全面小康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必然会影响到吉林省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状况,从而也影响到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3、农民社会保障意识差
  从目前来看,吉林省大多数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差,加上长期形成的“养儿防老”、“养儿防病”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此情况下,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农民在较短时间内抛弃“养儿防老”、“养儿防病”的旧观念,改为通过“投保”而养老防病,势必会产生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农民投保观念与农保工作的推行之间存在一定距离,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另外,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看中的是眼前的现实利益。也正由于过于现实的考虑,他们不会付出自认为并不必要的支出。如果说服农民缴纳社会保障的个人基金,需要较高的社会成本;如果强制农民缴纳,其社会风险将更大。由此可见,农村社会保障未能广泛建立与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差有一定关系。
  二、完善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 摒弃社会保障“城乡分治”的观念
  削弱并逐渐消除城乡之间的藩篱,整合城乡资源,转变城乡二元机构,从农业、农村和农民以外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在确定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制定决策时,把农民放在优先位置,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这样才是“统筹城乡”的真正含义。同时政府应该调整各级财政的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另外要改变现行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政府对辖区人口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但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户籍制度有可能异化为对政府对人口的等级化或阶层化管理的强制性工具,或者成为一种商品。而目前存在的城乡户籍制度被认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它对于农民教育、就业和流动的歧视性限制,直接导致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存在,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正如表二的数据所阐述的一样。所以要通过对户籍制度的改革,改变对农民身份的歧视性待遇,打破城乡对立的二元经济结构,推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才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发展的必要条件。
  2、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
  社会保障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强大、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分不开的。而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应是以农村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工业化的发展,由乡镇企业来推进农村工业化,进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也是农村社区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力量,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强农村社会保障实力,确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还可以利用下面的渠道:一是利用国家对农民种粮进行补贴和农产品价格上涨的有利时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农作物播种面积,增加农民收入,继续调整种植业结构、加快畜牧业向规模化、联营化发展;二是加快吉林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扩大农民二、三产业收入。进一步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力度,扩大农民工资性收入;三是强化农民的文化意识,营造发展软环境,集中农户闲散资金,引导发展优势产业,壮大规模,注重品种、质量、依靠科技进步,从理念上找效益,从质量上谋发展。努力营造发展氛围,提高群众致富意识、全民参与意识,树立良好的农村社会新风尚,促进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
  3、加强政府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
  农村社会保障行政组织机构,应属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掌握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制定,对社会保障事业运营进行统一管理,并行使行政监督职能。要改变这种情况,农村社会保障要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要么由民政部管理,不可将农村社会保障的整体内容分割开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机构,应属事业单位,由企业管理,也可以单纯由商业部门参与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集中收管社 会保障基金,并对基金进行运作,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且对基金的掌管应负有限责任。
  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可以通过下面的途径进行:一是由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实施监督,主要监督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各项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同时对社会保障各项基金收、支、投资与管理进行监督,并接受调查的重大社会保障违纪案件投诉等;二是由行政部门依法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及违反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详细的审计结果,以增加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三是由参加社会保障的各受益主体组成社会监督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障的事务执行与管理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包括有关处罚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与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
  4、加强农村地区的教育,改善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教育因素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有许多影响。一是教育的不足使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心理需求不足,导致农村劳动力综合判断和理性思考能力较低,缺乏投保意识和参保需求。二是教育的不足制约着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知,同时教育程度决定认知态度,认知态度影响制度宣传和推广力度和落实效果,效果不好反过来作用于认知态度。三是教育落后对家庭经济决策权的干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掌握家庭经济决策权的大多数是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农村妇女,她们在处理经济支出时必然趋向急功近利的判断,因此影响了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选择。
    因此,面对这种窘境,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教育。首先,通过对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社会保障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直接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水平、社会保障制度组织和管理能力,直接地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其次,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就业和收入的状况,农村地区由于贫穷而缺乏教育投入,使子女不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导致农民文化素质低下,进一步导致了农民的贫困,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为此,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个人素质和技能,才能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条件。
  总之,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要从吉林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向,加大吉林省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优先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逐步建立一套适应吉林省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殷实。
  
  参考文献:
  1、陈蒙蒙.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南京社会科学.2006(5)
  2、鲁全,陈云.吉林社会保障状况调查〔J〕.社会保障制度.2006(5)
  3、席卫群,卢述全.和谐社会发展中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想〔J〕.农业考古.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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