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保险条款问题实践理论探讨毕业论文(共4篇)

发布时间:2023-12-06 21:19

 

 第1篇:格式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探析


  保险理赔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常常会对保险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和争执。对此,法律规定了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理解和解释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贯彻法律规定需要认真进行研究,否则很容易犯根据主观意图任意解释的以偏概全的错误。本文拟以一起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争议为例对此进行探讨。


  一、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理赔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14年6月20日上午0时起,至2015年6月19日下午24时止;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800元人民币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合同条款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2015年3月11日,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碧江苑16幢房屋因公共排污管管道堵塞,污水溢出,导致该幢1203号房屋内部分家具、地板、墙体被浸泡损坏,法院判令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赔偿1203号房屋业主各项损失金额的70%,合计64768.9元。因保险公司拒赔,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对本案情形作了免责约定,本案业主的损失发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而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则认为,本案业主的损失恰恰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外”,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予赔偿。


  二、保险公司主张业主房屋内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


  第一,《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二)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三)业主共有的物业财产的损失;(四)其他未在本条款‘责任免除’中列明除外的财产损失。”本案中,1203号房屋业主的损失显然不属于该条款列名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二,《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业主专有的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本案中,1203号房屋业主的损失系其“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按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保单第2页第二十条“特别约定”第1项约定:“本保单仅承担公共区域保险责任”。本案中,1203号房屋业主的损失显然不在承保的公共区域内,而是在业主房屋内的个人财产。


  三、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主张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评析


  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认为,保险索赔的合同依据是《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即1203号房屋业主房屋内的个人财产损失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认为“1203号房屋业主的房屋”就是“物业管理区域外”,所谓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小区物业的公共区域。可见,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理解和解释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不同解释争议。


  对此类争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是本案不适用该法条,因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解释是由法规直接规定的,不是由《保险条款》规定的,也不存在所谓的两种解释的问题,其含义是清楚确定的。目前,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法律规定有:


  其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综上所述,虽然《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已经《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认为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中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约定用语规范,意思表示准确、清楚无歧义,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的理解并非法律所规定的按照通常理解进行的解释,此种情形就不应当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而是直接依据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作者:李剑文

  第2篇:建设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思考河北


  目前,保险行业在我国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保险从业队伍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是长期以来以“人海战术”为特点的发展战略下,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都存在较大的问题。人才不足会导致保险行业后续发展失力,也会制约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结合我国河北省的保险业发展现状,对如何建设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不足


  自从保险行业引入到我国市场中来,在短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目前,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是国内保险行业中最为完整、最具影响力的资格认证体系。但是仅有这一体系的建设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问题。


  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与保险职业教育的进行息息相关,然而在保险职业教育这一块上还存在着很多缺失。很多高校都没有开设保险职业教育这一课程,而一些高职院校的保险专业教育不仅数量十分有限,能够培养的人才规模比较小,而且还往往存在着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培养出来的学生不符合现代保险行业的需要。另外,在保险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中,存在结构上的偏差。基础性的从业资格教育得到了较好的普及,但是更加深入、更加专业化的职业资格教育却没有得到落实。保险教育往往集中在人寿险等传统的险种上,而对于财产险、意外险等新近出现的险种则缺乏重视[1]。


  不仅如此,在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教育中,也缺乏足够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保险行业的教师大多不能同时具备较好的理论素养与实践素养,高校教师课堂内的教学往往过于理论化,不符合保险行业的实用性特点;而聘请一些经验丰富的保险从业工作者任教,他们又往往缺乏教学经验,不能站在理论高度进行职业培训。从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使用的教材和课程来说,缺乏实践性、针对性。学到的知识过于学科化,不具有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的条件。这就极大的限制了保险职业人才的培养。


  对于已经从事保险行业的员工来说,公司往往不够重视对在职员工的职业培训。除了基础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之外,其他的资格证书对于员工来说不能实现升职加薪的好处,也就不能吸引从业人员主动积极地去学习和参加资格认证考试。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专业化不高,缺乏权威统一的认证机构。而且资格考试与国际保险行业的要求不接轨,阻碍了国内保险企业走上国际市场[2]。


  二、如何建设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一)改革保险职业教育


  要完善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就必须从保险职业教育入手,改革教育体系,切实将保险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衔接起来。这就要求开设了保险职业教育的学校应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课程内容和教学目标的改革。学校内保险职业教育也可以在教学上实现與岗位工作任务的衔接,强调实践教学,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教学方法上多强调案例教学法,促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一体化教学,并且积极为学生提供校内实训、公司实习、顶岗实习等机会,锻炼学生的实战能力。这样才能培养出同时具备保险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因此,保险职业教育不能一味强调学科教育特点,而应该主动去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教学内容上有所偏向的切入重点,帮助学生尽早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便利,积极发展保险学科的电子化教育,开发新的课程与教材,贴合现代化保险职业教育的需要。


  (二)设计资格认证框架


  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也应该从自身入手,进行合理的框架设计,确保资格证书的含金量。结合实际,保险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应该多层次的推进,将基础性的从业资格考试作为跳板,设计一套后续的升级考试制度。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可设计专业化的资格认证考试,比如寿险、财产与责任险、保险中介等等,而不能过于笼统粗略地设计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框架。只有朝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才能以职业资格考试促进更多专业化优秀人才的培养。结合保险职业教育体系,可将保险学科纳入到高层次的学术教育当中,设立中等职业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教育等不同的等级,促使保险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逐渐形成分级系统,保证每一个级别考试的含金量,这样才能促使更多人员主动参与到资格认证考试中去。


  (三)建设多方监督机制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融合多方力量对保险职业教育和资格认证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具体来说,国内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加强联系与合作,争取建设一个权威的认证机构,并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保险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衔接的质量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建立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为主的监督机制,对学校的教学、办学机构的人才培养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重视应用性特点


  考虑到保险行业人才的应用型特点,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应该重视这一特点,走市场化的道路。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应该鼓励在职员工进行不断的学习和深造,积极参与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这就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将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与员工的福利、晋升、薪酬待遇联系起来,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员工的学习热情,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我国未来的一大重要产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生活质量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改革保险职业教育、设计合理的顶层框架、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以及朝着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向发展保险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作者:刘拥军等

  第3篇:保险市场细分理论与实践探讨


  近年来,具有竞争优势的各种资本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因此,有效地实施市场细分,选择准确的目标市场,对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市场细分定义及标准


  1.1市场细分定义


  所谓市场细分是指企业为更好地管理市场,提高竞争力,根据消费者的属性,将具有相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划分成2个以上的子市场,并最终选择、确定目标市场的过程。在同一属性下,能否对市场进行细分,取决于消费者消费行為的同质性和异质性。把对企业产品消费行为基本相同的消费者称为同质市场;而将对企业产品消费需求差异很大的消费者划分为异质市场。就保险消费而言,可选择的属性有很多,如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交通保险等。由于不同的保险适用的人群、保额、保费差别较大,具有异质性的消费特征。因此,在同一属性下,可再选择次一级消费标准,如年龄、地域、教育程度、性别等属性,对保险服务市场进行细分。医疗保险市场,根据保费的大小,可细分为低端医疗保险市场、高端医疗保险市场等。保险公司可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选择不同的产品和定价,从而可以让医疗管理更加精细有效,也使公司更具竞争力。


  1.2市场细分标准


  市场细分的标准有很多,企业可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标准体系。但多数企业在进行市场细分时,往往根据地理因素、人口结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等属性作为细分市场的标准。


  (1)地理因素。根据消费者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不同,使不同地理区域的消费者因自然环境和文化因素而对产品产生消费偏好,从而在产品性能、价格、外观、广告与促销及分销的渠道等方面产生差异,形成不同的消费市场。


  (2)人口结构。人口结构又称人口构成,可根据人口的年龄、人种、性别、宗教、民族、教育程度、收入、职业、家庭人数等属性,对保险市场进行划分。人口中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和收入结构是最常用的市场细分标准。


  (3)心理因素。指按照消费者生活方式、性格、购买动机、态度等属性对保险市场的细分。


  (4)消费行为。根据消费的消费时机、使用者地位、追求利益、产品使用率、忠诚程度、购买准备阶段等属性对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对保险市场的细分除了有细分标准外,要形成有效的市场细分,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细分的市场有一定的规模。市场需求较小,就不能达到规模效益,企业进入该细分市场,可能就会面临亏本的风险。二是细分的市场要有一定的购买力。购买力决定着市场的现实容量和规模,也是企业取得效益的关键。一个不具备现实购买能力的保险市场,尽管有潜在的需求,也不能作为有效的市场。三是强而有力的竞争者还没有控制细分市场。如果细分市场有很强的竞争对手,那么经营者进入市场后,就不能充分发挥优势,或投入巨大,但收益却较少,这样的市场就不能成为有效的细分的市场。四是可接近性。即,企业有足够的经营能力,能够生产出相应的产品,满足细分市场的需求。只有当生产经营者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及经营管理水平等主、客观条件都具备时,对该企业而言,该细分市场才是一个有效的细分市场。五是市场细分并不是越细越好。市场分得过细,会没有足够的市场容量。


  2保险市场细分的目的


  2.1确定目标市场


  目标市场指企业在市场细分后,在划分的子市场系统中,找到一个或若干个与企业能力相一致的市场之后,运用企业资源,生产产品,满足市场需求,获得效益的过程,也就是企业营销之“矢”瞄准市场之“的”的过程。通过市场细分,子市场就会非常具体、容易量化分析;针对相应的市场,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资源、技术、企业文化和营销力量,并根据市场竞争对手的情况,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市场细分有利于保险企业发现自己的目标客户群,选择有效的目标市场,进而占领该目标市场。


  2.2发现市场营销机会


  保险市场细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划分为大小不同的市场体系,有助于企业充分认识市场,也有助于发现没有产品以满足的市场。没有满足的市场需求是潜在的,一般不易发现。而运用市场分析,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考察市场需求,就能发现这类潜在的市场需求,抓住市场机会,使企业赢得市场主动权。


  2.3制定目标市场营销策略


  目标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需要根据目标市场的特点,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营销策略加以组合,形成组合策略。离开目标市场,制定的营销组合策略就无的放矢。如,医疗保险需要根据目标市场的产品定位,选择投放不同的保险产品;针对不同的医疗保险项目,制定不同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法;对诊断明确、诊疗方法相对稳定的病种,确定病种付费价格,实行按病种付费;对床日费用变动较小、难以通过延长住院天数增加费用的疾病,如精神病、慢性肝炎等,可以制定床日费用标准,按床日费用付费。


  3目标市场的选择


  目标市场是指企业确定需要占领、经营和管理的市场。目标市场的确定通常需要经过市场细分,先分析潜在竞争对手,结合自己的优势,然后选择并进入特定的市场。目标市场确定后,企业就能更好地集中资金与资源,在目标市场中发挥优势,从而获取经营效益。目标市场的确定对于企业来说是其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根本,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企业选择目标市场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是企业资源的实力。要考虑企业的人、财、物与技术的现状,这有助于确定市场竞争对手,确定企业在细化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企业产品。要根据产品的同质性和异质性情况,选择采取差异化的市场营销策略。三是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产品处于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时,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场营销策略。四是考虑竞争对手采用的市场营销策略。要根据竞争对手的产品及营销策略而采用相对应的措施,从而赢得市场的主动权。


  4阳光保险市场细分的实践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各种资本不断进入我国的保险市场,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国内外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保险)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动权,就需要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找准其目标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要。


  4.1阳光保险简介


  阳光保险的注册资本为67.1059亿元,是我国七大保险集团之一。下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和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下面主要以阳光健康保险的市场细分为例,来研究阳光保险的市场细分战略。


  4.2市场细分、目标市场与重点市场的确定


  为确定目标市场,阳光保险使用了地理特征、人口结构、心理特征、行为特征等标准,对我国保险市场进行划分,形成细分的子市场系统,并对各保险子市场进行详细的研究。例如,按照人口结构,划分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孕妇险;按照心理特征细分为综合险和新兴的个别险;按照行为细分为“双11人群”、忠实客户等。


  结合阳光保险的资源和实力,阳光保险推出了意外保险、旅游保险、投资理财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险种,但重点经营健康保险。阳光健康保险是阳光保险提供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核心是将健康和医疗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填补了市场空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竞争优势。健康保险又被细分为阳光乐童卡综合保障计划、阳光乐童卡综合保障计划青少年版、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青年版、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中年版和孝心99险。


  4.3市场策略


  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特点,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和服务策略。主要产品和服务有以下几种。


  (1)孝心99险。该产品针对老人因为骨质疏松易摔伤而推出的老人骨折给付保险金,主要针对年龄50~75周岁的老人提供的一份关爱保障计划,包括最符合老年人特点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燃气用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及关爱老人骨折意外伤害保险。


  (2)七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A款保险。主要针对阳光少儿20种重大疾病,保险期间为1年,保障额度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顾客可自由选择保障额度。


  (3)守护人生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针对女性可能出现的特定疾病、原位癌及特定手术,最高给予10万元的保障额度。


  (4)母婴安康保险A款。是针对怀孕期间孕妇及新生儿的保障,涵盖妊娠及分娩身故、全残、妊娠疾病、流产责任及新生儿先天畸形等。


  陽光健康保险针对不同生命周期的人群提供的服务差距较大,如儿童、青少年主要防止意外伤害;青年和中年主要防止重疾或癌症;老年主要防止个人意外和燃气意外。这样的细分使公司的资源可以得到更合理的分配。同时,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不同的服务,可以更加精确地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并且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例如,中年版的防癌保险,保费相对昂贵,高达1935元/年,是其他保险费中最贵的,就是因为公司成功地区分了中年与青年,中年与老年群体,明确定位了中年人癌症高发且积攒了较多收入的特点,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的同时,也为企业的收益提供保证。表1是针对健康保险不同的市场细分,采用的不同产品的定价策略。


  阳光健康保险设立以来,连续多年刷新国内新设保险公司年度保费规模的历史纪录,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目前已有36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达到1500余家,服务网络实现全国覆盖。这些业绩的取得与阳光保险以市场细分为基础,针对不同的市场特点,采用不的产品策略和价格策略有密切的联系。


  作者:陈健

  第4篇:对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思考


  2001年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公司,从项目的审批到经营均由该公司全权负责。该公司规定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规定相当笼统,投保条件不明确,如有投資者想要投保,没有一定的标准作为参考。公司承办海外投资保险二十多年来,虽然初具雏形,但其业务仍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以下通过对该公司业务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细化政治风险的范围


  从公司官网上看到该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包括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和附加政治风险。其中对征收的解释为“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方式,剥夺投资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或投资项目资金、资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一规定的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对本国外资企业大规模的征用、没收而设立的,但几十年过去了,随着各国法治的健全、发展中国家希望外国企业到本国投资,这种简单粗暴的征收也已经成了过去式,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复杂的征收方式——蚕食式征收方式。蚕食式征用风险包括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的蚕食式征用、腐败动机连结的蚕食式征用和由于东道国政策法规变化所引起的蚕食性征用。该公司对征用的规定严重滞后于现实情况,应当及时调整、丰富承保的险别内容,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更好保护海外投资者。


  二、降低承保比例


  在损失赔偿比例一项中,公司规定基本政治风险和经营中断项下赔偿比例都是最高不超过95%,违约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0%。美国OPIC和日本NEXI只按保险金额90%承担责任,剩下10%则由承保人自行承担,德国保险人承担80%~95%的保险赔偿责任,剩余的5%~20%则由投保人承担。大部分国家对海外投资保险提供不足额保险,但从各国投保机构赔偿比例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公司对海外投资者因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赔偿比例还是很高的,但其中的问题也一目了然。一方面,公司海外投资承保的金额在全部公司业务总额中占有很小的一个比例,承保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国企,一般的私人企业很难得到有关机构的承保,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国企在竞争中就有了更多的优势,甚至是变相得到补贴,另一方面,我认为过高的赔偿比例不利于投资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肯定要对投资风险进行考量,再作出谨慎的决定,但如果保险公司允诺给予很高的赔偿比例,那么政治风险发生时,投资者的损失就会转嫁给保险公司,投资者承受的损失很小,所以投资者在投资时就没那么多顾虑,做决定也会轻率很多,这不利于投资的发展,所以我认为公司可以稍微降低对政治风险的赔偿比例,政治风险发生后,保险人承担不超过90%的保险赔偿责任,适当增加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份额,一来可以促使我国投资者投资前权衡利弊,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或降低东道国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如风险发生后积极与东道国沟通协调,避免损失的扩大,而非采取极端方式惹怒东道国,坐等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也将有更多财力用于为更多投资者担保,加大私人企业在承保的投资者中的比重,尽量做到公平对待私人企业海外投资。


  三、申请条件的完善


  在项目申请条件中,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实际控制权由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掌握);或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不包括自然人,但是美国、日本、德国的海外保险制度和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把自然人规定为投资者。随着我国民间资本的积累,自然人具备了进行海外投资的资金条件,所以应对投保人的范围适当丰富,将自然人作为申请海外在保险的申请人之一。此外,有些国家的做法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分离的,根据公司的规定,我国境外(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实际控制权为我国境内企业掌握的,可以向公司投保,该规定可以细化为我国企业可以为其所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买政治风险保险,这样该境外企业既可以向公司投保,也可以由控制该企业的境内企业投保,这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分离,能够更好保护我国企业利益。


  四、代位求偿权的实现


  从公司官网上的信息可以看出,其很多规定都是对于法人如何投保单介绍,而对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没有介绍,也没有案例表明其是否行使过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部分。尽管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国家的政策性机构,但是,海外投资保险合同仍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海外投资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同样享有代位求偿权。在以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承保政治风险的国家,如美国,代位权的行使依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代位权条款,依然解决不了的,由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来解决;在不以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承保政治风险的国家,如日本,代位权的行使除了依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外,还依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契约、东道国法律或两国之间外交谈判。目前公司对于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承保不以与我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这一方面有利于我国资本进入更多的国家,但政治风险发生后,在没有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代位权不能通过代位权条款实现,只能是国家通过外交途径。我国目前已经与1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大部分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因此公司若采取双边投资模式,符合我国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引导企业向与我国有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海外投资规模将继续扩大,为了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应该改进有关公司业务和公司规定,确保中国企业既能“走出去”,也能“回得来”。


  作者:李晓鲁

上一篇:投资学教学模式改革实践研究毕业论文(共5篇)

下一篇:保险运用问题思考探析毕业论文(共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