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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外比较研究来改革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

发布时间:2015-12-12 12:13

摘 要:风险投资做为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模式,为成长性好,发展迅速的企业提供资金,现在已成为评价国家综合实力,金融深化改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又一新指标。本文结合目前发达国家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分析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原因,进而改革我国退出机制。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国际比较
  风险投资已经发展了六十多年了,在中国的历史也有二十多年,做为一种投资模式,它专为那些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而又无法筹集资金的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提供权益资本,用以从事高风险性投资活动。也就是风险投资家专门挑选具有挑战性的风险企业,对其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管理与培育之后,选择一种合适的退出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并将投资再投入到下一个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资本的持续增值。由于退出机制不仅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而且也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性,所以在这样一个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中,退出机制已成为风险投资的核心问题,这也是与其他传统投资模式的根本区别。
一、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
  美国是风险投资发展最早和最成熟的国家,年风险投资总额占其GDP的0.06%。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美国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然而相对美国的风险投资,欧洲起步较晚,从表1的退出机制比较来看,欧洲的风险投资远远落后于美国,采用IPO退出最多的国家仍然是美国,欧洲除了英国与法国,其他国家的IPO数量均为个数。在1995年欧洲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表示:传统的欧洲股票市场偏重于为大公司服务而忽略了小公司,越来越多的欧洲小公司到美国股票市场,尤其是NASDAQ市场上市,这种状况不利于欧洲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更为严重的是,上市困难使风险资本不易退出,影响了风险资本产业的发展,阻碍新生企业的发育和成长。于是在欧洲委员会的支持下从1995年才开始建立多个服务于新生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如Nouveau Marche、Easdaq等。这些新兴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便利的退出途径,再加上相对发达的欧洲产权交易市场,更加有效地推动了欧洲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见图2)。
  表1 美国与欧洲2001年风险投资退出比较

国别/地区

IPO数量

M&A数量

IPO价值总额(亿美元)

M&A价值总额(亿美元)

美国

37

322

31

153

英国

10

239

4.01

14.41

法国

14

500

2.60

8.35

德国

8

131

1.31

3.40

荷兰

0

88

1.61

2.93

瑞典

3

24

1.17

0.89

瑞士

1

10

0.10

0.20

                  图1  2000-2006年前三季度美国与欧洲的IPO数量比较
  亚洲风险投资的重点地区——以色列,被誉为世界第二硅谷。除了政府的大力扶持外,以色列又充分利用美国和欧洲的资本市场,使其风险资本能顺利退出,成为利用境外市场资源的一个很好范例。从表2可以看出,虽然以IPO退出的数量很少,但是它的IPO与M&A的价值总额却很高,甚至超过了日本。
        表2  2000年以色列与亚洲其他国家/地区风险投资退出比较

国别/地区

IPO数量

IPO与M&A价值总额(亿美元)

日本

67

12.3

韩国

N/A

10.8

香港

43

6.94

新加坡

24

3.79

以色列

3

18.6

三、影响各国风险投资差异的原因
1. 金融体系不同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差异是金融体系差异的直接表现。典型的证券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如美国,它在资本市场的规模、效率方面具有优势,对于外部投资者保护较强,同时,公众有投资股票的传统意识,也使得上市的股票面临较少的流动性风险,这对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十分有利。而欧洲大部分是以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风险投资体系以银行为中心,风险企业习惯于从隶属于集团的投资公司和银行寻求资金来源,市场集中度低导致流动性不足,这是导致风险投资退出不畅的主要原因。
2. 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同
  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多样化,便利,顺畅的退出渠道。美国风险投资之所以在全球最成功、最发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风险资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如全国性的证券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股市和招示板市场;区域性的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太平洋证券交易所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中西部证券交易所及芝加哥证券交易所等。这几个板块的市场功能明确,分别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而且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各层次互相衔接,略有重叠。再加上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极大地便利风险资本的流动与投资收益的实现,为风险投资退出创造了条件。
3. 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同
  法律法规是导致风险投资退出差异的主要原因。有实证结果表明,拥有较高法制指数的国家,会有较高的IPO成功经验。正是由于美国社会具有良好的法律环境,为IPO退出提供了保障,才使得美国IPO退出数量比其他发达国家多。如美国劳工部在1979年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关于“谨慎的人”(prudent man)条款进行了修改,这一条款曾要求养老基金在投资时要基于对“谨慎的人”的判断。这一条款的采纳,几乎立刻引起了小公司股票市场和新股发行市场的回应,使风险投资以IPO方式退出更多的投资。实践证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大大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此外,美国社会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签署的相关协议也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这些协议对风险投资的运作和退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给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法律保障。
4.  政府扶持力度不同
  政府的大力扶持是世界各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通行做法,它能够营造整个社会发展风险投资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形成一个国家完善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如在欧洲委员会的支持下从1995年才开始建立多个服务于新生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如Nouveau Marche、Easdaq等,这些新兴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便利的退出途径。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发展更是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为了推动本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政府专门设立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该办公室每年拥有4亿美元的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一些小公司,让他们从事研发活动,还帮助企业培育技术孵化器,这些扶持才使得以色列享有世界第二硅谷的美称。
5. 人力资本要素不同
  人力资本被作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很重要的解释变量。Dimov&Shephe rd(2003)研究发现较高的通用型人力资本,如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学历水平,与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较高的专用型人力资本,如MBA学历、法律教育等则有利于避免风险投资退出的失败。美国风险投资几十年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的风险投资家,他们通常在项目的评估阶段就构思最初的退出思路,在签订协议阶段要求风险企业与之签订保障风险投资退出和偿付条款,在对风险企业跟踪管理阶段逐步清晰了退出路线,在最后退出阶段,选定退出方案并实施。正是由于这些风险投资家的有着较强的专业背景和实力,才使得风险投资通过各种渠道退出的案例源源不断,导致美国风险投资业的蓬勃发展。相比之下,由于日本风险投资机构大部分是银行附属机构,其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特别是技术方面的知识,缺乏对风险投资退出准确认识和判断的能力,从而延误了退出时机,使得项目不能得到更高的收益。因此,人力资本要素是风险投资退出成功的关键因素。
四、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启示
  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实现增值的根本保障。我国的风险投资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特别是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还不完善,退出渠道还不通畅已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的一大障碍。为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逐步
发展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通过以上分析,结合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企业退出机制
  从美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来看,多层次多渠道的退出机制是保证风险投资运行进入良性循环的必要保证,不同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具有的特性不一,如资金实力、规模和行业地位都不一样,单一的退出机制会阻碍风险投资的良性运行。此外,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借壳上市等等拓宽方式以及降低上市标准,都是建立多层次多渠道退出机制的可行方案。
  (1)完善国内中小板市场
  目前我国建立二板市场的时机尚未成熟,逐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可以为风险企业的股票和产权交易提供一个基本的交易场所,形成便捷的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我国在2004年5月17日正式获准成立中小企业板,但由于是在主板现有法律和发行标准框架内运行的,以致经过几年的运行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产生的效果也不如预期。因而,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板市场及未来建立二板市场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2)完善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
  风险投资的另一重要的退出渠道就是股份转让,然而不管是企业并购,原股东回购等等形式都需要一个完善的交易市场。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特殊性,主要有:一、试行创投企业股份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三板市场)进行交易。我国现有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是为原STAQ和NET系统挂牌公司和主板市场退市公司建立的股份转让交易平台,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极。选择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能为风险投资开辟新的退出渠道。二、完善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份流通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一方面,可选择有条件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柜台交易;另一方面,选择有条件的产权交易所,进行创投企业股权挂牌交易试点。产权交易具有门槛低、限制条件少、交易方便灵活等诸多优势,能为风险资本选择多样化的退出方式创造有利条件,更重要的是,能够以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建立全国联交系统,进而建立和完善三板市场,并与主板、二板市场相互配合,逐步形成我国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2.  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
  政府的支持主要是政策上的支持,包括立法、补助、贴息、担保、税收优惠等,这方面已经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发展法》、日本的《高技术密集区开发促进法》、我国台湾的《风险资本条例》等。借鉴这些国外经验,我国也应该在原有相关政策基础上,从立法、税收、信贷、担保、政府补贴等方面,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具体有如下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一是尽快制定颁布《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风险投资业的核心法规;二是结合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三是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其次,对风险投资提供更多财政扶持政策,如财政投资、低息优惠贷款、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灵活多样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对中小型创投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更多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
3.  培养合格的风险投资人才
  这需要我们培养大量熟悉市场运作规律、具有经营和管理经验、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并能驾驭风险的投资专家来组织投资。要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风险投资人才。在国内培养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国外优秀投资人才。
  总之,借鉴国外经验完善风险投资退出通道,这将大大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同时也将激励更多资金进入到风险投资领域,并有效地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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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曲芳芳,康莉莉,王峥. 国外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借鉴. 财会月刊(综合).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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