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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社会视角下调解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5-07-04 20:20
 摘 要 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高度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凸现,如何建设好、发挥好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化解矛盾与纷争,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重介绍了我国目前几种主要的调解制度,并就这几种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作了论述,同时就如何加快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建设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 和谐社会;调解制度;建设;完善
  
  一、我国调解制度述略
  
  调解制度是一项有着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法》应着重从下几个方面完善: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的设置与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任职。当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在数量上偏少,覆盖面上不广,调解员兼职的多、专职的少,调解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这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都将直接影响到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在立法时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数量、范围、程序、调解员产生的程序、任职条件、调解员的素质需求、任职形式等予以明确规定和规范。第二,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保障问题。现阶段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严重不足,调解员补贴低微,这些直接影响到调解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展开。因此,在立法时应明确调解组织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调解员津贴补助的标准等事项。第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效力比较低,二是效力不确定。这样直接影响到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增加

法院的诉讼。因此,在立法时应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以及不遵守、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第四,人民调解如何与诉讼程序相对接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对接有一些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现实的需要,在立法时应该就对接的前提、条件、程序、保障等方面作详细的规定。
  
  (二)努力提升司法调解法制化水平,构建科学、合理、公正的司法调解制度
  不可否认,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了,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而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趋势来看,我国司法调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进一步科学化、法制化才能满足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司法调解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界定不严格,调解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以权压调”、“以拖压调”、“一判压调”等强制性调解。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矛盾和纠纷的彻底解决,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确立调解合法、自由与公平的原则。可否运用调解、调解的过程、结果等应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调解应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应显示公平。其次,实行调审分离的纠纷解决制度,将调解制度和审判制度分别独立起来,减少相互干扰,保证公平、公正。再次,完善监督和救济措施。这对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现代司法的公平有着重要意义。
  
  (三)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行政调解能很好体现服务政府的理念,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单行法律和法规规定了行政调解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现有关于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和发展行政调解制度成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由于目前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现有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把更多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来,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有利于降低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成本,减少法院诉讼,维护社会稳定。第二,设置专门行政调解机构,规范行政调解的法律程序。有必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配备专门的调解员,同时引入行政告知、听证等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第三,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调解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这样行政调解的作用大打折扣,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又不在法定时间内起诉,则调解协议发生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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