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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的内涵和特征

发布时间:2015-07-21 09:17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十八世纪理性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将历史分析和社会分析的方法引进了自然法学中,在坚持理性自然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一定程度弥补了理性自然法反历史的形而上学倾向,其提出的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学说更是对西方政治体制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研究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孟德斯鸠;自然法;权力分立与制衡
  一、概论
  博登海默将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约始于1649的英国清教改革,该阶段以经济,政治及哲学上倾向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这一阶段的主要学者试图通过分权的方法来保护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这些学者中最富盛名的即是孟德斯鸠。
  二、孟德斯鸠学说忠的古典自然法要素
  1.一般法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宗明义:“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一般法,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实证意义上的法的概念,甚至似乎有将意识形态范畴内的法同客观规律混为一谈的嫌疑。然而,他的这种观点至少表明,人定法或者说实证意义的法,并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的产物,它是人们以一个更为一般的,拥有更高效力位阶的普遍规律为前提而制定出来的。
  2.自然法
  孟德斯鸠认为:“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人们之所以如此称谓,是因为它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然而,在孟德斯鸠的观点中,这种自然法的适用或者更为保守一点说,它的全部内容被人们无条件的遵循只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下,否则,他就不会说出这样的话:“为了更透彻的了解它们,就必须考察各种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形形色色的自然法规正是在这种状态之下被人类所接受的。”
  孟德斯鸠将自然法的内容大致分为四项:①由于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自感卑微,人们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因此,和平应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②人类脆弱的感觉中又不乏需求的感觉,因此,觅食是自然法的第二条规则。③畏惧使人们逃脱,但对畏惧的共同关注又使人们相互亲近,因此,人们相互间的互相亲近和爱慕,是自然法的第三条规则。④人们具有获得知识的能力,这样他们便有了其它动物所不具备的第二种联系,也因此产生了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此即自然法的第四条规则。
  3.人定法
  孟德斯鸠认为,因为人类天生具有过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因此,社会将会不可避免地形成。而当人们一旦置身于社会中,软弱和相互之间平等的感觉便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每个特殊的社会和每个社会的个人将会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因此,国家之间和个人之间的两种战争状态便不可避免地开始了。而这两种战争状态要求人们创制法律,即对人定法的需要随之产生。
  孟德斯鸠将这种人定法分为三个种类:①国际法②政治法③民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孟德斯鸠这里所说的民法和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法是有区别的,其外延甚至把刑法亦包括在内。
  三、孟德斯鸠学说中的社会法学,历史法学因素
  孟德斯鸠在讨论法的精神的时候摒弃了自然法学忽视历史的形而上学的倾向,并将法律与社会条件相联系,将法的精神总结为以下几组关系:①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②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条件有关系。③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④法律同法律之间,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应该有关系。正因为人定法的精神包括了这么一些关系,所以孟德斯鸠据此认为“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是非常凑巧的事情。”
  正因为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包括这些非传统理性自然法学内容,以至于有人认为:在探索和描述有关法律起源的各种各样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方面,孟德斯鸠事实上是后来社会法学的先驱。但是,这些历史的、社会的因素并不足以让我们将孟德斯鸠排除于古典自然法学家之外,因为在最本质的问题上,亦即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和道德、正义的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仍然秉持着这么一些观点:法律一般来说,是“人类的理性”;并且他认为,一些正义的关系存在于实在法确定它之前。“如果说除了实在法所禁止或者要求的东西之外,就无所谓正义不正义的话,那就等于说,在人们还没画圆圈之前,一切半径都是长短不齐的。”因此,笔者认为,孟德斯鸠对法律和政制政体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关系的研究,更多的是法学方法论上的问题,他并没有否定法律的普遍理性和自然法精神的存在,事实上,他不仅满腔热情地对之进行了承认,并且还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归纳总结。孟德斯鸠对各个国家不同政治体制和自然环境的研究,并不是因为他与萨维尼一样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而只是想通过这样的研究来探求如何将自  []然法思想中普遍的,永恒的规则正确而又具体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正如孟德斯鸠自己所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情况。”这并不是对理性的反叛,而恰恰是理性的表现。我们可以以其对社会契约的态度来例证这种进步性:孟德斯鸠并不认为社会契约是一个严格的历史假设,他与和其同年代的一些学者更倾向于将社会契约当作“说明有序社会何以形成的有用隐喻,这一契约约束着作为其成员的个体激情要服从于社会的纪律。”两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孟德斯鸠的观点在坚持自然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更加的严谨和具有历史根据。
  四、结语
  孟德斯鸠是对人类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为数不多的法律巨匠。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他摒弃了古典自然法忽视历史和社会现实的形而上学的倾向,将历史研究社会研究的方法引入了自然法学,可谓是现在历史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鼻祖和先驱。他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当做人类先进思想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体现,因此,对于孟德斯鸠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和探讨,在现在看来仍不失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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