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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运用

发布时间:2015-07-08 10:13

论文摘要: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需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并且根据行政诉讼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要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所以本文就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去探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合法的动机下循着法定处罚要件去取证然后裁决的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特点有技术性、重复使用性和证据程序性。
   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运用证据时,需要非常准确、清楚地知道该部门的各证据种类的具体要求。知道具体要求,然后用合法的手段去收集,使之成为证据,这是证据运用的前提。本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分类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证据及程序证据等予以归纳,然后从行政诉讼法的高度去分析该部门证据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各证据种类包含的证据形式,证据形式的要求,怎样收集这种证据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运用的核心是:证明相对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是否达到行政处罚证明要件(证明对象),执法合法。证据云用的目的就是看该案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这样的证明标准,运用的方法就是审查判断,本文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特点,行政处罚的证据特点,各证据的具体要求等方面去探讨审查判断的方法和内容。

关键词: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 证据 证据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或者说在合法的动机下循着法定处罚要件去取证然后裁决的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法定目的很强)。从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这两方面看证据都是核心,并且从行政诉讼的高度去要求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运用,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体现法律的公平性(行政案件中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中由行政机关采集审查,在行政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查确信,这种审查确信是终局的)。所以本文从行政诉讼中有关证据的要求去探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证据的运用。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特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首先得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的基本要求,然后再根据所执行的法和部门的行政管理特点,又具有以下的特点:
1、技术性 这个部门的最大特点就是技术这两个字,其有着众多的技术部门,包括质量检验、计量鉴定、特种设备检验、纤维检验等,所依据的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基本上都是以国家颁布的标准和检定规程去判定管理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所以法,在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处罚中检验报告和检定报告这类证据基本上是必备的。
2、重复使用性。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既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又是行政诉讼的基础,并且在处罚和诉讼中证据(在诉讼中证据的范畴要大,包括案件审理记录等)基本是一致的,因为证据对执法主体而言既是裁定处罚的依据又是证明其执法行为合法的依据,前者是依强大的行政力量主动地收集、审查、运用,执法主体与相对人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后者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分配原则被动地举证,执法主体与相对人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对执法主体而言,只有去从行政诉讼的高度去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才能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简言之就是本着诉讼去处罚。这个特点就是以上御下以平等之严密统筹取证之规范。
3、证据程序性。行政处罚中有程序性证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中的程序性证据则有更多的要求,尤其是证据程序性方面,或说取证的环节方面,在时间方法上有严格要求。比如检验报告这一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前有抽样原始记录,抽样单,委托检验书,后有检验结果告知书和复检权利通知书(实际运用中这两种合二为一),如果缺任一环节和程序证据,或者时间和程序发生错乱,那检验报告这个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各证据种类的具体要求
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运用证据时,需要非常准确、清楚地知道该部门的各证据种类的具体要求。知道具体要求,然后用合法的手段去收集,使之成为证据,这是证据运用的前提。本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分类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证据及程序证据等予以归纳,然后从行政诉讼法的高度去分析该部门证据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各证据种类包含的证据形式,证据形式的要求,怎样收集这种证据等。除了证据本身的要求外,这里更着重的是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讨论各证据种类的要求。
1、物证 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比如造假用的印版模具,生产地条钢用的中频炉等;违法行为的结果。如成品、标签、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等。
物证的收集方法:检查。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执法主体的现场检查权,检查相关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有则可以对有关物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主要形成于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在这种证据形式中要对物证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便与实物相互对应。物证的数量、型号、规格出处以及状态和特征等都要准确详备如实地记录;封存、查封和扣押。这是法律赋予执法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和可能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获取物证的方式须有前置条件,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可以成为复议和诉讼的内容,法律在设置这种权利是都有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种必要性,这个前提证据要求的比较宽松,达到采取措施比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大这样一个证明标准就行,至于案件到底应如何处理,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只有等到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时才能最终认定;登记保存。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予执法主体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抽样取证。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取证方法。
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执法主体应保持物证的原物,原物保存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原物的复制件(但需证明与原物无误)或者照片、录象等,是种类物时保存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为了质证需要,物证上能签名的则须相对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则须有其他佐证证。.这种措施是为了证明物证是真实的,获取是合法的,物证是在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中产生的。通常单一物证不起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证明、互为依存条件、互为证明关系,才能体现物证的证明力。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包括:程序性文书。行政处罚中不仅要证明相对人违法还要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程序性文书就是这方面最重要的证据;相对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委托书等;相对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帐册,合同,标签,生产规章制度,价格表等;照片、传真件等。
书证的收集方法:行政主体的制作。制作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有:执法证件的亮明,执法人员的人数,来由,目的等的记载,通知书和告知书等的送达,调查笔录的制作等等。其必须真实,涂改处有签章或押手印。送达文书如果拒签,则须有证人证明等方式证明送达。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内部的程序性要求,有些相对人虽然不清楚,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但执法主体如果没有按要求去做,则在诉讼中依然可能败诉,也可能在申请强制执行中被裁决掉。如听政权利的告知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告知,告知书到处罚决定书的期间,处罚决定书宣告后送达的期间,登记保存的期间,查封扣押期间与产品保质期间的冲突问题,复检期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冲突问题,送被检样品的方式和途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作到,都会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问题,或者说程序违法问题。另外还有执法中执法人员拍的照片,使用此证据材料时要附有文字说明材料。传真件可以直接作为书证使用;相对人提供。相对人提供的书证应由其注明提供时间和与原件核对无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许多是相对人不愿意提供的推说没有,甚至提供假材料的,常常增加执法的难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本着公平的原则有如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那么行政主体则需要证明“依法定程序要求过”,由此行政主体则需要在调查笔录或者通知书中有明确的告知行为,并体现在相关书证中;复制。行政主体在现场检查时,法律赋予对有关书证复制的权利,甚至有的可以查封、扣押;查询。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可以查询取得。但对此应当在案卷中附有说明材料。
要求:书证须真实,制作须合法。包括:复制的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和出处;行政主体制作的每一页书证应当有执法人员、相对人、制作者的签名或盖章,并且表明是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涂改处押有手印。
3、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 形象的录音录象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如电子邮件加油机电路板等。
要求: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有两层: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排除掉;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
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执法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此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运用多表现为“见证”的证明作用,如公证证明、新闻记者见证等,环节多在送达和现场检查拒签的情况下,也有取证过程的见证,由于技术性强的原因,此证据很少运用于整个案件的证明作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时有限制条件,要注意审查。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但对行政处罚来讲它仅指相对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只能就案卷所确定的事实去做陈述,因此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使用时只能是相对人的陈述,扩大一点讲,执法主体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内容可以作为被告的陈述,按处罚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查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程序,也只有在诉讼中此才能上升为证据,根据本文的观点,也将此划为此类证据,证明处罚与违法情节相当。其主要包括: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供认、辩解和整改;陈述申辩的内容;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记录。
要求:当事人陈述不等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并且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和辩解,执法人员要进一步的取证落实。当事人的承认,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知道这种表示和认可不利与己。要有签名或盖章和出具的时间。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使用,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针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此类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检验报告,此针对的是产品的质量;检定报告,此针对的是计量违法行为;鉴定证明,此针对的是被假冒对象所出具的非其生产的证明。

要求: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此类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2、此类证据不能单独存在,必须有其它材料辅助才能成立。因为不管是检验报告还是检定报告,其都是一种通过抽样并对样品检测来代表一定批量的鉴定结论,技术性很强,涉及到产品标准或检定规程,抽样方法,封样方法,送样方法,检验或检定内容,复检等,这些内容必须以一定的文书加以固定并能经得起质证,并且在程序上不能出现错误,才能使其起到证据的作用。这些文书有:抽样单,抽样原始记录,委托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等。3、关于被假冒企业的鉴定证明,辅助材料需有:厂家的委托书,鉴定人员的身份证明。鉴定报告中除相关鉴定内容外,还必须有被鉴定样品是相对人所为的证明(如样品上有相对人的签字或盖章,样品确认书等)。4、样品确认的相关材料,指样品是被双方认可的。
7、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是所做的文字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员签名的一种证据形式。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讲,勘验检查虽然在形式上与现场检查不同,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0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同志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名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所以只有现场检查笔录这一种形式。
要求:就此证据的实质而言,它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据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所产生的关联性。并且它最主要的作用还在于其记录的是正在发生的事情,对于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的搀杂搀假、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违法行为都是至观重要的,对造假行为中的是“生产”还是“存放”的界定也是很重要的,因此对这种证据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客观、全面、准确地加以固定,不能有任何疏漏。


三、证据的运用
行政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行政管理秩序,需要执法主体运用行政手段去查清违法行为,然后用法定的处罚去惩处。
行政主体在执行法律时以何种理由去执法?应该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但目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中,除了产品质量法外基本上对此没有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现场检查权、调查权和查封扣押权,所以在执行质量法时,进行执法的理由有:取得违法嫌疑证据,举报,申诉。所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际执法中,执法的理由是比照着质量法的法定理由的。在现实中,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还有更多的执法理由是执行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主要的形式是以文件的方式安排的各种专项治理。综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理由就有四种:申诉、举报、有违法嫌疑证据、文件安排。本文把此称为执法的合法动机。
违法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讲是证据证明了的,没有证据证明的,即使事实上有,也不能惩处;证据证明的违法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证明违法行为只能是等于或小于事实,而大于事实则是错误的。违法必受惩处。《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处罚无效。证据必须证明违法行为达到行政处罚的要件。此可称为行政执法的最终目标。
以上可以概括为: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就是执法主体在合法动机下,去收集审查证据,判断相对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是否达到处罚的案件。
证据运用的核心就是:证明相对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是否达到行政处罚证明要件,执法合法。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明要件(以质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为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的处罚要件有:检验报告;判定的标准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此多为强制性标准;只是产品,但其包装或标识如标准有强制规定并涉及到健康和安全的,也使用此条款。“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的处罚要件有:此四种行为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有主观故意;有杂、假、次和不合格的证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这一行为的证明要件中要有产品的合格证;“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的处罚要件有:伪造产品产地,证明要件为产地的不真实标注,有其真实产地的证明就行;排除不合法的委托生产合同。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运用的核心就是证明相对人违法和执法的合法。结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实际,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去审查判断,看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这样的证明标准。
(1)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事实是案件事实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阶段不同形式上的反映,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行政执法也是通过证据把客观真实表现法律真实的过程。此审查判断的作用有:a执法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b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的计算不能笼统的计算,不能仅听相对人陈述的价格和数量以及交税情况,要有充分的证据并予以计算。c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的来源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其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此审查判断的作用:执法的主体、程序、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的形式等要合法,如执法人员没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那么在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就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的1、2、3、5、6、7、8项就是几种具体的审查判断方法。本着行政诉讼质证的要求,收集的每个证据都要留有执法合法的印记,如做调查笔录时要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并记录在笔录中。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事实与客观的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即使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对于求证来说,也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关联性能明确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向和范围,保证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所以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的作用在于将看似散乱无章的证据材料统一在案件的事实上,然后才能判断是否违法,怎样去取证证明行政处罚的要件。
⑵、确定相对人的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行政执法中确定违法行为人是至关重要的,也是首要的。相对人为躲避行政处罚,会报虚假名字或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以及其他证据中书写虚假名字,更有的会对以前书证中出现的人称没有此人或不是本单位人,所以这方面的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很重要的。需有以下要件:公民的则需有其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有公章;受委托人需有委托书;发票、合同、许可证等证明的相对人高于其他证据证据证明的相对人,当证据中的相对人确定有冲突时,需有其他证据排除冲突;各证据中的相对人能互相印证为同一主体。

⑶、执法理由或现场检查笔录中以及其他证据中发现的违反行为是否作到全面的证明并予以处理的证据的审查判断
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是综合执法,包含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生产许可证等,在执法中可能发现相对人多个违法行为,那么这已证明的多个违法行为必须据其情节受到相应相应惩处,不能只取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其审查判断的主要作用是执法的合法性、全面性和证据的完备性。
⑷、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性的审查判断
对已发生的案情予以求证,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性既证据链一定要强要完备,对于证明对象而言,任何的证明环节都不能缺少,一环扣一环,将法律事实,讲述得清楚而严谨,不容置疑。证据链的审查、判断作用和要求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技术性强的特点要求,技术性的证据证明与案件事评之间的关联时证据链条不得有任何缺少。否则便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说证据缺少客观公平性,技术性证据证明本身就需要链条的完整和清晰。
 证据链的审查判断更多内容是确定执法程序以及取证程序的内容。此审查判断的作用是考查证据之间是否能互为因果,互相证明,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据之间证明内容的传递是否是必然的并且是唯一的。作用还在于能否清晰准确完备地考诉案件审委会和法官,证据证明的案情和适用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⑸、执法合法的证据审查判断:
执法合法性的内容主要有: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并有执法理由,程序合法包括内部的审批审查手续等,取证合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合法以及行政处罚公平、合理性等内容,这些内容都需有证据予以产品证明,主要表现形式为制作格式文书;另外还有执法主体对行政处罚行为自我保护行为的证据证明,例如《规定》规定,对行政处罚中相对人未出示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予采纳等内容,那么在执法过程中要有这样的证据:还有什么要提供和说明的没有,将其所提供的材料罗列下来。因为在实际中相对人是不会主动全部地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得,比如说账本等。此类证据审查判断作用:执法合法内容和必备程序是否缺少;诉讼的举证被告负完全责任要求执法必须是合法,这种审查判断可以为行政诉讼的胜诉提供可能,也就是本着诉讼胜诉去执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⑹、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的证据审查判断。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背了一个法律的多个条款。比如相对人生产假冒他人的酱油,可以判定相对人无证生产以及质量法,同时产品质量法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等行为,按照“一事不能两罚”的原则,可以择其重处罚,那么此审查判断就是看证据证明的那一种违法行为为重,处罚重,并得到处罚的要件。
⑺、证据是否能证明处罚要件的审查判断
每个行政处罚的条款要件是不一样的,要按照某一条款予以行政处罚时,必须证明处罚要件。比如相对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案件。如果不能证明相对人生产的食品是不能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则只能用标准化法处理,而不能用质量法进行处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应该全是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不一定都必须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此审查判断的作用主要是解决证据的证明方向问题。

总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处罚中,本着去应诉不败诉的高度去办理行政案件,才能使行政处罚更规范,更能体现法律本意,效率会更高。

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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