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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下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06 10:41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
  
  [论文摘要]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起来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与社会稳定系统,担负着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使命。文章简要阐述了当前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整个社会的结构性变化、社会保障越来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影响着国企改革进程和我国的产业结构能否进行适应性调整,直接关系着城乡居民能否获得有保障的生活以及全社会稳定协调地持续发展。
  
  一、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中应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一项特殊社会经济事业。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平等分配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保障是弥补按劳分配和市场机制造成的收入和生活的差异与不平等,是实现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身体的优劣、能力的强弱、家庭成员的多少不同,以及企业经营状况乃至自然灾害,使一部分成员生活发生困难,社会保障就以平等分配的姿态来弥补市场机制和按劳分配的不足,缓解收入分配的差异和实际生活的不平等。
  (二)效率优先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不得不用提高劳动效率来取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而社会保障本身就是建筑在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乃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的。企业效率提高了,社会可供消费量就增加,社会保障的水平就得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又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同时,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并非否认社会保障在量上的差异性。效率优先原则正是反映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社会机制与效率提高机制的有机结合。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负担太重。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的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完全承担,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没有从根本上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近年来,在部分社会保障项目上实行了交费制,但由于起步较晚,比例小,个人交费积累金有限,尤其是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能激发广大职工自觉交费的机制,因而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后果。部分乡镇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年轻的劳动力,又没有负担社会保障费用,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相反国有企业负担较重,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增多,使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这种做法也淡化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不利于尽快地转变国企职工过分依赖国家的思想,不利于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保障层次不足,自助和互助型社会保障的发展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有限,社会保障体系在努力扩大基本生存保障覆盖面的同时,尚未注意到“自助、互助、公助”三层次的设置。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以美国为例,其养老保险分为国民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三个层次,后两者均属由雇主、雇员共同投保或雇员单独投保的商业保险范畴。政府倾斜下的商业保险(自助)不仅是社会保险(公助)的补充而且代表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以使政府有足够的能力维持社会基本保障支出,同时也应该鼓励民间互助。
  (三)部分社会保险费欠缴现象严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难度大。
  这种现象虽不是很普遍,但其影响较大。当然欠缴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客观方面原因是确有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筹措难度较大;主观方面就是缴费意识不强,对他们征收社会保险费简直就是与虎谋皮,这将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不断加大,难以满足社会保障的需求。
  (四)立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早在1993年中央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将我国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界定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当中最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法在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之中,可时至今日《社会保险法》仍未出台。在社会保险的几个子项目中,也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的发展较为完备,其他的子项目的立法大多还处于探索当中。而社会保障的其余组成部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还是处于立法还很薄弱。由此,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很难做到有法可依,致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得到正常的运行。不仅如此,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各种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种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和衔接,有的各种法规之间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这样是很难形成相互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落后与不健全已经严重束缚了我国社会保障各种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束缚了经济的较快发展。
  
  三、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加快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继续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领域改革和体制创新,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活力。
  (二)加快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
  2004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重写人宪法,这样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步伐,推动各专项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
  (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与服务网络。
  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现代管理。要把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等服务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实行全国联网,形成一个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
  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要求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正适应了这一要求。为促进劳动力在城乡、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合理流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是非常必要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促进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同时也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程度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劳动部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M],中国经济出版社
  [2]张鸣起,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人民日报.2004.09.18,第六版
  [3]石宏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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