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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证据收集

发布时间:2015-08-18 09:25

  【摘要】实践中,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导致证据收集的难度很大,很多当事人无法得到实质的法律帮助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的主张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所以法律援助工作者需充分了解我国的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法律援助;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复查性诉讼,是对另一种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法律活动。理论上,作为原告的行政当事人与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事实上,原告、被告方通常是非公权力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双方的地位和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极为不平等的。在行政诉讼中,用来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常常掌握在被告或者与被告有一定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手中。当事人很难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手中取得相应的证据,甚至会在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时面临不配合、阻挠、干扰等。就我国目前立法状况而言,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相当不成熟,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收集证据存在诸多困难。
  二、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困境
  首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或受害者,很难与强大的公权力抗衡。他们大多是普通百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很多当事人不会说普通话,与其交流障碍重重。但是他们大多又不懂程序,急于求成。
  其次,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由于法律意识不足或者权力资源不足,没有能力收集到足够且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笔者曾接待过一个当事人,他刚坐下便开始长篇大论地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当我们请他拿出相关的文件材料时,他只拿出了随身携带的一份手写的“伸冤书”。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法律工作者们往往有心而无力,不能提供更多的帮助。
  最后,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只能接触单方当事人,只能听到和看到单方面的陈述及文件材料。有的当事人为了赢得同情或支持会有意无意地隐瞒一些情况,趋利避害,所以他们的陈述通常是不客观的,很多时候只有文字资料才能反映客观事实。比如说,很多当事人喜欢说对方在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内部有人脉且进行了权钱交易,但是,他们又往往拿不出实际的证据。又比如说,在接办一个房屋拆迁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反复强调她的房屋被鱼肉乡民的“恶霸”强占了。但是经过我们比对各项证据材料来看,当事人并没有产权证明,所谓的住房属于违章建筑,所以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了,而不是被所谓的“恶霸”强占。
  三、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提出的建议
  (一)注意询问当事人的技巧
  首先,我们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当事人往往叙述案情时带有偏见,使我们难以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要向其讲清如实陈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实事求是地反映案情。
  其次,主动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据,以证据证明事实。比如说,在拆迁案件中,我们应当主动要求查看房产证,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利归属;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我们可以要求查看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各种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原件。这些证据往往证明力很强,但是当事人未必能意识到它们的价值,所以我们应主动要求当事人出示。
  最后,在向当事人进行口头询问时注意制作笔录,列出当事人可提供的有价值的证据清单,以备往后查阅相关证据、资料之用。
  (二)重视书面文件材料
  与当事人的主观陈述相比,很多时候文字资料更能反映客观事实。查阅案件的书面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也是了解案件事实和掌握证据的基础。
  首先,应当认真、有重点地查阅及审查案件材料。阅读书面文件材料应当粗看和细看相结合。粗看是为了找出重点,挑出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细看的对象是重点材料,其内容通常是决定案件性质和确认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通过查阅书面文件材料,可以审查相关程序的合法性,理清案件事实,看出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属实。而且,很多书面材料往往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其次,切忌片面、断章取义地摘录书面文件材料。我们不应该只摘抄和复制能够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文件材料,而且也应当把能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摘录下来,不能单纯采取断章取义的摘录。
  最后,认真阅读、分析已有的相关法院的判决书。很多时候通过相关的法院判决书,我们能发现案件的关键及焦点问题,看出双方的主要分歧和矛盾所在,以及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有针对性地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我们也可以从判决书中了解诉讼双方在诉讼时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我们可以就这些证据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积极主动地调查和收集证据
  除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我们也可以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在一定范围内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四)保持理智客观的心态
  由于个人经历不同、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说话做事稍显稚气。面对当事人的不幸遭遇,很多人会跟着一起悲伤难过、义愤填膺。但是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我们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展现专业的素养。更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给予当事人不当的提示甚至直接帮助当事人弄虚作假。
  四、结语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加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其他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渠道并不宽广。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援助工作者不能有所作为。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弱势群体尽到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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