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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5-07-15 11:20
选举制度是美国以及所有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的关键一环。[1]为了深入地了解这些国家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现象,就必须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而要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又不能不了解衡量选举制度的一把重要标尺,即legitimacy的概念。

  本文是试图厘清legitimacy概念的一系列工作中的又一步。

  在〈合法与合法的困惑——并论正当、资格及其他〉一文[2]中,我指出,我国学界普遍使用“合法性”一词代表legitimacy的概念,是错误的。对这个概念较为恰当的冠名是“正当性”及“资格”。我并提出,中文里的“服气”、“权威性”、“威望”等词都与正当性、资格概念有不同程度的意义重合。

  在对现代政治学上的“正当性”即“资格”进行“概念细释”(concept explication)[3]后,我指出,这个概念意指“既合法又合民意”。更详细地说,“正当”或“有资格”意味着“既符合依照法律表述的民意,又符合依照民意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上述“正当性”概念的两大内容之一,即“民意”的概念,再做进一步的细释。本文将指出,“民意”的一个中心内容是“人人平等”。对这个一般原则,绝大多数美国人都同意。但是,对它的具体含义,绝大多数美国人则不甚了了。而且,许多美国人还往往极力强调与“人人平等”标准相冲突的其他标准,如“州州平等”。甚至为了“州州平等”而懵懵懂懂地牺牲“人人平等”。

  在以后的文章中,我将说明,这种在基本概念上的理解模糊与自相矛盾,是美国选举制度中的种种弊病的一个重要原因。限于篇幅,本文将无力做这项工作,而是力图为将来的分析提供一些尽可能清晰明确的标准。

  本文将提出,在用“正当”、“民意”等概念衡量选举制度的时候,“人”的概念应当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高于州省、地域、种族、宗教、党派、阶级、性别、职业、年龄或任何其他群体概念;也就是说,当“州州平等”、“族族平等”、“党党平等”或其他任何平等标准有悖于“人人平等”标准的时候,应以“人人平等 ”为准。

  更进一步,本文将提出,“人人平等”的概念应当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人人有投票权,且人人票力平等;二是人人有被选举权,且人人胜机平等。

  显然,本文的主旨已非单纯的“描述解释”(descriptive and explanatory)而更重于“建议主张”(normative and prescriptive)。两者在论证逻辑上的区别,还望读者明鉴。

  1.人人平等的原则

  若是孤立地从字面上看,“合民意”这个词很容易理解:“合”者,按照:“民”者,人民:“意”者,意愿。按照人民的意愿办事,就是合民意。

  但是,“正当性”概念中的“合民意”必须是“合法地合民意”。也就是说,这儿的“合民意”必须是通过成文法律予以程序化、标准化、操作化的。而当我们设计一个操作程序来衡量“民意”的时候,必然遇到这样的问题:“人民”是由许多“人”组成的;人一多,就绝少全体一致的时候;此时,应当以哪个或哪些“人”的意愿作为“民意”呢?

  一个极为古老且至今流行的解决办法是:多数议决,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准。要知道谁是“多数”,当然就要数人头,算票数,于是就有“你的一票算几票”,“他的一票算几票”的问题,于是就有“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2000年美国大选中,戈尔的选民票多于布什的。尽管最高法院把更多的选举人票判给了布什,一般美国人和世界舆论还是根据“常识常理”认定戈尔赢得了民意。[4]这儿的“常识常理”究竟指什么?

  这个“常识常理”,就是人类心理中根深蒂固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人不分贵贱亲疏,每人一票,每票等值。因此,判定戈尔与布什谁胜谁负的“最符合常识常理”的标准是全国选民票,而不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选举人所投的票。

  就像“民主法治”的思想原则一样,“人人平等”的概念也是在人类各个文明与文化中既相互独立地萌芽、发展,同时又经常相互交叉影响的。

  孔子(零前550-478)[5]说:“不患寡而患不均”[6],指的是经济的平等;他又说:“有教无类”,[7]说的是教育的平等。杜甫(712- 770)说“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8]说的是居住的平等。孔子(零前550-478)[9]与其弟子编撰的《礼记》中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为大同”。[10]韩愈(768-824)说:“不得其平则鸣”,[11]演化成成语“不平则鸣”。这些都反映了几千年来中国人对一般意义上的平等的追求。[12]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不仅有崇尚“平等”的因素,还有重视“人”的因素。以上所引的这些关于平等的言词,都是指人与人的平等,而不是指邦与邦、州与州、国与国、职业与职业、或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平等。孔子(零前550-478)[13]与孟子(约零前371-零前288)[14]都曾主张“仁者爱人” [15],而从未说过“仁者爱邦”“仁者爱君”之类。孟子更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6]照冯友兰的说法,这儿的“人”与“民”是同一个意思。[17]

  1776年7月4日,美洲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在解释其立国理念的正文(第二段)的第一句话就宣告:“我们认为下列为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18]这话同中国儒家在两千多年以前已经提出的“民本、大同”的思想何其相似!

  《独立宣言》以及后来生效的美国《宪法》正文(1788)和《宪法》第1至第10宪法修正案(1791)等文件在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它们的内容却不完全是美国人的发明。而是大量借鉴引入了来自欧洲的文件、思想,如《荷兰独立宣言》(1581)[19],英国《大宪章》(1689) [20],以及英国人洛克(1632-1704)[21]和法国人卢梭(1712-1778)[22]的著作等。

  再推得远一些,发源于中东,当时在欧洲占有统治地位的天主教教义中就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虽然,当时的主流思想认为,这种平等只是精神上的平等,与政治、经济权利无关。1651年,身在法国的英国人霍布斯(hobbes,1588-1679)发表了《极权政体》(leviathan)一书,虽然该书的结论赞同极权体制,却建立了一个在当时与众不同的逻辑依据:在自然状态下(而不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23]

  被美国人接受与发展了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又反过来影响了其他国家。1789年通过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人与人在权利上生而自由、平等,并将永远如此。”[24]

  这两个多世纪以来,“人人平等”的理念在西方各国的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这两个方面又有许多新的发展。如今,在西方各国绝大多数的人民的观念中,作为正当性的一个关键内容的“民意”,不仅必须是合法表述的,而且也应该是在“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下公平地表述的。[25]

  2.人人平等与人类心理

  以上提到,在2000年美国大选中,戈尔的选民票多于布什的,于是,人们根据“人人平等”的“常识常理”认定戈尔赢得了民意。让我们追问一下,这是为什么?这种“常识常理”的依据何在?

  上文列举了中外思想家对“人人平等”原则的崇仰。这些崇仰本身并不构成对“人人平等”原则的逻辑论证,因为我们未必应该遵循古人前人所崇仰的原则。例举这些言论的意义在于说明“人人平等”是一个基本的、普遍存在的、不可抗拒的人类心理现象。既然选举的目的是产生一个正当的、被人民认为是有资格的、为大家所 “服气”的、符合民意的政府,我们对“民意”的定义就不能违背“人人平等”的心理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2000年大选的结局,实际上是“法律承认的选举结果”违背了“按人人平等的原则测定的民意”。也就是说,在衡量2000年美国大选结果的时候,“正当性”标准的两大内容,即法律与民意,相互之间发生了冲突。这是制度设计上的弊漏的表现,是在制度设计中应当尽量避免,在制度改革中应当尽量消除的现象。

  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实际上也是在遵从一个无可抗拒的心理现象,即人们对人人平等理想的普遍追求。

  让我们再追问一下,人类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一种心理?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能把更多的选举人票判给布什,也能使布什合法地上台,却无法使人们(包括布什本人及其支持者)忽略或忘记布什的选民票少于戈尔这一事实?为什么,在这个选举年中所发生的无数法律、政治与社会的现象中,唯独这毫无法律地位的全国选民票最叫那么多人耿耿于怀?从人类心理上来说,这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

  人与人之间总有利益的冲突。在冲突中,人有利己的本能,亿万年的物竞天择使然。真正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个体曾经出现过,而且还会因基因突变而继续个别地出现。但是这类个体及其基因在自然竞争中生存繁衍的机会自然少于合理利己的个体及其基因。于是,在竞争淘汰亿万年之后的今天,绝大多数的动物与人类个体都遗传了利己的本能。

  但是,人与人之间也有共同利益。两个人分工合作,所得利益大于两人单干各自所得的利益之和。于是人类组成社会,分工合作,以便每个人都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于是有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以捕鱼为例:如果张三与李四单干,可以各抓10条;如果两人合作,可共抓30条。利己的张三要占有所有的30条鱼,利己的李四则要自己全得。应该如何分配?

  人们发现,在这类情况下,最实用的原则是公平。每人15条鱼,双方都不觉得吃亏,于是双方都愿意继续合作,于是双方都可以多吃鱼。

  在人类以至动物的漫长的进化历史中,一定出现过许多追求“霸道”者。这些人或猿或其他个体坚持要比合作者多得一份利益。霸道者容易失去合作者,于是他们生存并繁衍后代的机率就比那些满足于“平等”者少许多。他们的基因,包括“霸道”的基因,就比较难以传种接代。于是,在今天的人群中,大多数人并不一味霸道。

  在人类进化史上,也一定出现过许多“谦让”者。这些人或猿或其他个体不在乎比合作者少得一份利益。在缺衣少食的环境中,一再谦让者不但会多受饥寒,获得配偶的机会也少,于是他们生存并繁衍后代的机率就比那些追求“平等”者少许多。他们的基因,包括“谦让”的基因,就比较难以传种接代。于是,在今天的人群中,大多数人并不一味谦让。

  就是说,在为更大个人利益而合作的社会活动中,“人人平等”是各方权益的最佳平衡点,实施这一原则最有利于维系合作与社会的动态稳定,从而求得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在低等动物、古猿以至人类进化的早期,绝大多数的个体未必懂得这个因果关系。是物竞天择的自然进化过程使那些盲目追求平等的基因得以生存繁衍至今。[26]

  于是,在今天,不管在哪个民族或文化中,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基本的追求。

  但是,关于“人人平等”的具体、精细的含义,在许多西方学者的笔下或政治家的口中还存在许多模糊、笼统、歧义及自相矛盾之处。为了给分析各国选举制度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衡量标尺,本文试图给选举制度中的“人人平等”概念做一个尽可能明确的定义。

  这个定义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人人票力平等”与“人人胜机平等”。为叙述方便我们把每个方面再细分成两步来谈。

  3.1人人有投票权

  首先,人人平等意味着所有成年公民都应有投票权(人人有投票权)。

  虽然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签署宣言的却是清一色的白种男人绅士。他们所用的英文词“人”不是无性别区分的person或people, 而是专指“男人”的men.而且,他们心目中的男人中也绝不包括黑人。在选举实践中,各州又普遍对投票权加上了财产、识字能力的限制。所以,所谓“人人生而平等”,在当时实际上是“白种有产识字男人生而平等”,而妇女(包括白人妇女)、有色人种、穷人、文盲都没有投票权。这种不公平使得当时美国各级政府的正当度大打折扣。

  在“人人平等”的理念的指导下,这两个多世纪来,美国一代又一代的有识之士为实现“人人有投票权”进行了艰苦的努力,逐步取消了对投票权的财产、种族、性别和识字能力的要求,并在二十世纪六十、七十年代(也就是美国立国以后近两百年的时候)终于基本实现了成年公民人人有投票权。

  3.2人人票力平等

  更确切地说,人人平等意味着所有公民投下的选票效力应当尽可能平等(人人票力平等)。

  让我们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假设,在一个有一亿人口的国家里,虽然人人有投票权,但我们把某一个“特殊公民”所投的那票当一亿票算,而把所有其他公民所投的每一票当一票算。那么,即使那99,999,999个“普通公民”百分之百参与投票并百分之百意见一致,也可能被那一个“特殊公民 ”所否决,而那个“特殊公民”的意见即使没有任何他人的支持也可以过半数而通过。如此表达的“民意”就不是真正的民意,如此产生的政府和政策的正当度就接近于零。

  这就是说,支撑一个政府的正当性的民意,应该是在“投票效力人人平等”(“票力平等”)的原则下表述的民意。如果民意的表述过程与规则(也就是选举的过程与规则)背离了这个原则,那么就必然降低所产生的政府的民意度,于是也就打击其正当度。

  美国人在讨论选举制度时,常常会使用一个成语“one person, one vote”,可翻译为“一人一票”。[27]仔细想来,一人一票的对立面是:有人一票、有人两票;或者是有人一票,有人半票;也就是“投票效力不平等” (“票力不平”)的状况。换句话说,所谓“一人一票”的原则,实际上就是“票力平等”的原则。可惜,一些美国人,包括一些把“一人一票”常挂嘴边的人们,却对“一人一票”作粗糙浮浅的理解。他们以为,每个选民手里有一张票,可以投一张票,就算“一人一票”了,虽然投票以后每张票的票力可能非常不一样。

  粗粗一看,“票力平等”的道理似乎非常浅显,应当严格遵循,也应当容易遵循。其实不然。在当今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中,真正做到彻底的票力平等的,几乎一个也没有。

  美国联邦众议员是由各州选派的。各州选派的众议员的人数是按照每州的人口多寡,按每3万人选派一个议员的比例计算的。美国宪法规定,在为此而计算每州人口的时候,每个“自由人”(free person)算一个人,每个“其他人”(other person)却只算五分之三个人。[28]根据当时人口组成的实际情况,“自由人”几乎全是白人,而“其他人”就是黑人奴隶。把一个黑人不当作一个人,而当作五分之三的人,这不是明目张胆地违犯一人一票、票力平等的原则吗?

  其实,美国宪法中此条的实际意图比文字表面的不公更为严重、更为丑恶。当时南方各州普遍、完全地剥夺黑人奴隶的投票权,也就是说,黑人的实际投票权为零。宪法关于“五分之三”的规定并不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给黑人以五分之三的投票权。宪法中此条的真正目的,是要在继续完全剥夺南方黑人投票权的同时,增加代表南方各州的联邦议员人数和总统选举人人数。换言之,此条的目的,是要借用根本没有投票权的黑人奴隶的名额,来使南方白人奴隶主的票力强于北方选民的票力![29]

  宪法的上述规定实施了差不多七十年。南北战争结束以后不久,于1868年生效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取消了这一规定。[30]但是,票力不平的弊病还存在于美国选举制度的其他方面。有关的例子,我在以后专文讨论美国选举制度的具体弊病的时候还会详细介绍。

  在这些文章中,我将提出,不仅是美国,而且在其他各国的现行的选举制度中,都或多或少继续存在票力不平的问题。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西方有许多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票力不平的危害性;二、有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某些制度会造成票力不平;三、由于组织技术、组织成本上的障碍,人们往往不得不采纳那些隐含票力不平的制度。

  4.1人人有被选举权

  人人平等还意味着所有公民都应有被选举权(人人有被选权)。

  任何选举都包含着选举与被选举这两个方面。单有选民票力的平等,还不能保证选举的公平,也就不能保证选举产生的政府的完全的正当性。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国家里只有一个公民拥有被选举权,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没有这个权利,那么,选举尚未开始就已知道结果。虽然公民人人票力平等,如此表达的“民意”仍然不是真正的民意,如此产生的政府的正当度也成问题。

  在一个理想的制度下,不应该对公民的候选、参选资格加以任何限制。而应当让所有希望担任领导人的公民都有机会自由地参与竞争,从而让选民可以从尽可能多的候选人中进行挑选。

  但是,在历史上,许多人,包括美国的一些开国者们,未能清楚地理解以上的道理。于是,他们为了“选出最优秀的人当总统”而在制度上对候选人资格做了一些限制。

  例如,开国者们认为,担任国家领导人需要许多经验。而只有三十五岁以上的人才能拥有足够的经验。于是,他们在美国宪法中规定,只有年满三十五岁以上的公民才能担任总统。[31]

  为了保证美国总统对美国的绝对忠诚,宪法还规定,总统必须是“天生”的美国公民,即必须是在出生时就具有公民身份的人,而不能是“归化”的美国公民,即出生时是外国公民,以后通过移民而成为美国公民的人。但是,“归化”的公民仍然有资格担任除总统以外的其他各种政府职务。宪法还规定,只有事实上在美国领土上居住满十四年的人才有资格担任美国总统。这样就阻止了那些长期居住国外,因而可能对美国不够忠诚的人成为美国元首。

  为了保证行政机构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美国宪法还规定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必须是来自两个不同的州。

  除了联邦法律对总统候选人资格的上述限制,美国许多州的州法对本州领导人或代表本州的联邦领导人的资格也做了某些限制。例如,各州法律普遍规定,本州领导人或本州派出的联邦议员都必须是本州州民。

  这些对候选人资格的限制,与美国宪法通过时的十八世纪末的技术、经济、政治环境有关。独立战争期间,北美的保(英)皇党(loyalists)站在英国军队一边,与以华盛顿为代表的“爱(美)国者”(patriots)互相攻击残杀。领导人是否忠于美国,是一件性命攸关的大事。当时,由十三个殖民地脱胎而成的十三个州的州权意识强烈,各州自认是各自独立的国家,因而,本州或本州派出的领导人是否忠于本州,也是一件性命攸关的大事。同时,十三个殖民地之间交通与信息传通都极为不便,候选人对自己的宣传与大众媒体的报道在质与量上都极为有限,于是选民们对候选人的了解也极为有限。如果没有法律上的限制,选民们有可能误把经验不足,能力有限,或对美国不忠诚的人选上领导岗位。

  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的政治、技术、经济、交通、信息传播环境都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媒体报道与选举宣传的发展,使得关于候选人的情况能迅速、大量地传达于公众。今天的选民,有充分的条件对候选人的经验、能力、忠诚度做出自己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用法律条文(如关于三十五岁的限制)来剥夺某些公民的候选资格,实际上也就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在今天的条件下,这类限制显得不合理。但是,由于制度的惯性,这些显得不合理的限制继续存在于美国的法律条文中。

  不过,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选举制度相比,美国法律中对候选人资格的限制并不严苛。在性别、种族、宗教、教育程度、财产多寡、家庭出身、政治观点、政党党员身份、出生地域、本人“成分”、职业等等各个方面,美国法律对候选人资格没有任何限制。

  关于年龄,美国法律规定三十五岁以下的人不得担任总统。回顾美国历史,肯尼迪(john f. kennedy,1917-1963)是在任期间最年轻的总统。但他于1961年初宣誓就任时,也已43岁,已超过法定年龄八岁有余。看来,即使允许35 岁以下的人参与竞选,他们通常也没有足够的经历与声望来赢得当选所需的选票。三十五岁的限制形同虚设。

  此外,美国法律对总统以外的政府职务一般不加任何年龄限制,只要年满十八岁(因而具有公民身份)即可。

  关于居住地,美国法律只规定在美国领土上居住不满十四年的人不得担任总统,其实,即使允许这种人竞选,他们通常也没有足够的地方人脉与政治基地来赢得当选所需的政治支持与财力资助。而且,美国法律对总统以外的任何政府部门的任何职务均未加任何类似的限制。

  换言之,美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候选人资格的限制,由于本身比较宽松,因而未造成实际上的明显严重的不公。在现代的环境下,这些古老的限制更像是“多此一举”式的法律累赘,是选举制度中的一种比较能够忍受的弊病。

  4.2人人胜机平等

  但是,人人有权参与竞选,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有平等的当选机会。

  而人人平等的更为精确的含义是:所有合格公民的被选机会尽可能平等(人人当选机会平等)。

  影响某人的当选机会的因素可分为三种。其中第一、第二种因素是应有的因素,而第三种因素是不应有的因素。当不应有的第三种因素实际上成了决定性因素的时候,就形成了候选人当选机会不平等的状况。

  以下我们详细讨论这三种因素。

  第一种是“标准因素”,即理智、负责的选民应当以之为投票标准的那些因素。这种因素又可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候选人的政治理念与政策主张,二是该候选人用以实现自己的理念与主张的政治能量与行政能力。候选人与候选人之间,理念、主张天差地别,能量、能力高低不一。在理想的状态下,我们希望当选者的理念、主张最符合最广大的人民的最长远利益,也希望当选者拥有最大的能量、能力来实行其理念、主张。换言之,当不同的候选人拥有不同的“标准因素”时,我们不应要求他们的选举结果均等。相反,我们希望结果不等,即在两项标准上表现最佳的候选人当选。

  第二种是“预测因素”。这种因素本身不应该成为理智、负责的选民投票的标准,但却可以被用以预测候选人在“标准因素”上的表现。

  例如,一个候选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本身不应该成为选民投票时取舍的标准,因为年纪、健康状况与一个领导人的政治理念、政策主张、政治能量与行政能力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百分之百对应的联系。古今中外的领导人中,有年轻而有为者,有年老而有为者,有年轻而昏庸者,有年老而昏庸者,有健康而有为者,有多病而有为者,有健康而昏庸者,亦有多病而昏庸者。但是,年龄、健康状况与理念、主张、能量、能力之间又具有相当大的关联,选民理应用以预测候选人当选后的表现,并用这个预测帮助决定自己的投票。例如,对一个年仅二十岁的候选人,选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其生活阅历太浅,对各个阶层、各个年龄的人群的利益与需求了解太少,因而其政策主张很少可能真正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因而决定投别人的票。对一个年过九旬、体弱多病的候选人,选民们也完全有理由认为此人已没有精力来管理国家或地方的大事,而决定把票投给较为年轻、较为健康的候选人。

  除了年龄、健康外,还有许多类似的因素,如候选人所受的教育程度,过去的经历,政绩,功勋,声誉,等等等等。我们称这些因素为“预测因素”。我们希望,任何一项预测因素都不应该成为决定某候选人当选与否的唯一因素,但所有的预测因素都应该被选民们充分利用来预测每一位候选人在标准因素上的表现,从而实现“ 知理民主”的理想境界:全体公民在充分、全面、平衡的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辩论、讨论、投票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理智地挑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领导人。 [32]

  与关于“标准因素”的情形相仿,当不同的候选人拥有不同的“预测因素”时,我们不应企求他们的选举结果均等,而应期待结果不等,即期望在各项主要预测标准上总体表现最佳的候选人当选。

  第三种是“无关因素”。在理想的状况下,这类因素不仅不应该被选民用作决定选票的标准,而且不应该被用作预测的手段。例如,候选人个人财产的多寡,候选人的家族或支持者的财产的多寡,或他们投入选战的资金的多寡,等等,都不应该被选民用作决定投票的标准,也不应被选民用以预测候选人当选后的表现。但是,在各国的选举实践中,有些理应“无关”的因素却会影响(甚至是极大地影响)选举的实际结果。

  例如,近二十年来,美国的政治家、候选人、学者、新闻界普遍认为,在美国的各级选举中,决定选战胜负的最大因素是资金。随着人口的增加,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对政治的兴趣下降,候选人与选民之间传统的、低费用的沟通手段如演讲会、政治集会等已失去了其昔日的效率。现代的选战必须通过现代的传播手段来进行。而这些手段,特别是威力强大的电视广告,制作与发布的费用都极为昂贵。于是,钱多的候选人由于拥有了有效的宣传手段而握有胜算,而没钱或钱少的候选人往往希望渺茫。[33]

  这样,为了赢得下届选举,美国的许多政治家包括历届总统不得不把大量精力用以募款,利用职权去讨好富人和大公司,而用于政务与普通选民事务的时间反被挤占。为此,许多富有正义感与责任感的政治家们深表歉疚与屈辱。

  这种状况在许多民众中间造成了美国政府是“富人政府”的印象,使得各级政府以至整个政权体系的正当度大打折扣。

  在2000年总统选举中,共和党人麦肯(john mccain)和民主党人布莱德利(bill bradley)纷纷打出了改革美国选举制度的口号,就是针对这种金钱政治而来。这两位候选人在2000年春两党党内的初选中分别获得第二位的选票,说明美国选举中的金钱政治已被相当多的选民所深恶痛绝。[34]

  我们所说的“当选机会不平等”,就是特指这样的一种状况:理应靠边站的因素成了决定性因素。这种状况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打击了当选的领导人及政府的正当性,是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尽力避免的。

  除了金钱财力之外,还有其他许多理应无关但事实上有关的“第三种”因素,如候选人的家族背景、家庭出生、性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等等。1960年,作为爱尔兰移民后裔,身为天主教徒的肯尼迪当选为总统,打破了此前美国总统都是基督教徒的不成文传统。美国政治中历来不太强调候选人家族出身的贵贱,各级政府领导人包括总统中不乏出身微贱者,最近的如克林顿总统就是一例。最近这二十年来,美国许多妇女、少数族裔的政治家赢得选举而成为各级政府的领导人,其中包括大州州长、大州派出的联邦议员、大城市的市长。这些例子都说明,在当选机会平等这一方面,美国选举制度虽然存在缺点,但它在总的趋势上也是在不断地进步。

  5.结语

  “正当性”概念有两个中心内容:合法与合民意。本文试图厘清其中的“合民意”概念。本文提出,“合民意”的一个中心内容是“人人平等”,而“人人平等”又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人票力平等,二是人人胜机平等。

  把概念和标准尽量说清楚,只是建议主张性(normative and prescriptive)工作的第一步。概念与标准的价值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才能显现出来。在后续的工作中,我将使用这些概念与标准来分析衡量美国的选举制度。

  注释:

  [1]参见王希:〈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

  [2]赵心树:〈合法与合法的困惑——并论正当、资格及其他〉,载于网刊《世纪中国·观察与思考》,2001年10月26日上网:http: //..在此文基础上修改发展而成的〈“正当”、“资格”、“合法”概念的细释与冠名〉一文已被《香港社会科学学报》接受,将于近期发表。

  [3]关于“概念细释”对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重要性,见e:explication,newburypark,ca: sage,1991.

  [4]见王希:〈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

  [5]即551-479bc.关于“零前”的概念,见赵心树:〈2000究竟属于旧千年还是新千年?——松脱基督的束缚,建立真正的公元〉,载于网刊《世纪中国·观察与思考》,2001年1月12日,http: //..在此文基础上扩充发展而成的〈离开基督建公元〉一文已被(山东大学)《文史哲》接受发表。

  [6](朱熹注):《论语集注·季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70页。

  [7]《论语·卫灵公》。

  [8]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载于傅庚生著:《杜诗散绎》,西安:东风文艺出版社,1963年3月第1版,第23页。

  [9]即551-479bc.关于“零前”的概念,见赵心树:〈2000究竟属于旧千年还是新千年?——松脱基督的束缚,建立真正的公元〉,载于网刊《世纪中国·观察与思考》,2001年1月12日,http: //..在此文基础上扩充发展而成的〈离开基督建公元〉一文已被(山东大学)《文史哲》接受发表。

  [10]陈浩注:《礼记·礼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120页。

  [11]韩愈:《送孟东野序》,载于王力主编:《古代汉语·下册·第一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10月第1版,第961页。

  [12]见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出版的《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第1330页。

  [13]即551-479bc.关于“零前”的概念,见赵心树:〈2000究竟属于旧千年还是新千年?——松脱基督的束缚,建立真正的公元〉,载于网刊《世纪中国·观察与思考》,2001年1月12日,http: //..在此文基础上扩充发展而成的〈离开基督建公元〉一文已被(山东大学)《文史哲》接受发表。

  [14]即372-289bc.关于“零前”的概念,见赵心树:〈2000究竟属于旧千年还是新千年?——松脱基督的束缚,建立真正的公元〉,载于网刊《世纪中国·观察与思考》,2001年1月12日,http: //..在此文基础上扩充发展而成的〈离开基督建公元〉一文已被(山东大学)《文史哲》接受发表。

  [15](朱熹注):《论语集注·颜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53页。(朱熹注):《孟子·离娄章句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65页。

  [16](朱熹注):《孟子·卷十四·尽心章句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111页。

  [17]冯友兰:〈再论孔子-论孔子关于“仁”的思想〉,《哲学研究》1961年第5期,收入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论文二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62年版,参见郑家栋著:《断裂中的传统:信念与理性之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57-361页。

  [18] mary beth norton, david m. katzman, paul d. escott, howard p. chudacoff, thomas g. paterson, william m. tuttle, jr.: a people and a nation: 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4th ed., vol. ii.: since 1865,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94, pp. a7-a8.

  [19] daniel roselle: a world history: a cultural approach, boston: ginn and companny, 1966, p. 317.

  [20] daniel roselle: a world history: a cultural approach, boston: ginn and companny, 1966, p. 375.

  [21]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a critical edition 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apparatus criticus by peter laslett,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0 (reprint with amendments, 1963)。 又见daniel roselle: a world history: a cultural approach, boston: ginn and companny, 1966, p. 375.

  [22] daniel roselle: a world history: a cultural approach, boston: ginn and companny, 1966, pp. 399-400.

  [23] 见 terence ball and richard dagger: political ideologies and the democratic ideal, new york: harpercollins, 1991, pp. 56-61.

  [24] daniel roselle: a world history: a cultural approach, boston: ginn and companny, 1966, pp. 404.

  [25] 参见 david w. abbott and james p. levine: the wrong winner: the coming debacle in the electoral college, new york: praeger, 1991.

  [26] 参见 道金斯 :《自私的基因》。北京: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版。卢云中、张岱云译自英文 richard dawkins: the selfish gen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reprinted.

  [27] 参见m. l. balinski, fair representation: meeting the ideal of one man, one vote. new haven :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2. 又见 marjorie spruill wheeler (ed.): one woman, one vote: rediscovering the woman suffrage movement. troutdale, or: newsage press, 1995.

  [28] 见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rticle i, section 2

  [29] 参见王希:〈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美国研究》 2001年第1期。

  [30] 见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mendment xiv (1868), section 2.

  [31] 见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rticle ii, section 1.

  [32]关于“知理的民主”这一概念,参见臧海群:〈决策、传播、中国——访北卡罗来纳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赵心树博士〉,载于复旦大学主编的《新闻大学》2001年秋季号,总第69期,第20-25页;网上版见http: //.cn/gb/node2/node26108/node30205/node73134/userobject15ai73 .又见赵心树:〈知理的民主,还是盲情的媒主?〉载于李希光、赵心树:《媒体的力量》,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网上版见《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网站》。

  [33]见王希:〈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

  [34] 见ronald brownstein: “stage is set for tumultuous november matchup. both candidates face challenges on issues that fueled mccain‘s and bradley’s insurgent campaigns. (bush, gore need to tap vast pool of centrist voters)” los angeles times, march 9, 2000 pa-1. 又见 matea gold: “former senator tells supporters that ‘everything we fought for still lives’ after bruising primary battle with gore. he encourages them to back the vice president. (stressing unity, bradley releases his delegates)” , los angeles times, august 15, 2000, p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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