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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五权宪法论

发布时间:2023-12-09 11:20

  五权宪法论是孙中山先生的独创,是当时对更加民主、合理的新的政权形势的大胆探索,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体现中国特色的宪政思想。在推翻清王朝的辛亥革命中以及此后的社会变革中,都起到了巨大的历史推动作用。迄今,给特色中国社会主义的宪政建设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五权宪法论是孙中山先生宪政思想的核心,在一个国家中,具有根本属性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权力组织的基本框架由五权宪法论提供。根据宪法来制定国家制度,建立国家组织结构,就是所谓的宪政,在这一过程中,也充分反映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五权分立是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

 

  为什么要实行五权分立呢?孙中山认为如果官吏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个人、集体、国家,这三者的利益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冲突时,能够以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为重,必要情况下,能够为了集体,为了国家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是自己的生命,那么这个国家一定会建设城一个民主和谐的国家。老子之书中曾记载:故贵以身为天下者,则可寄于天下。爱以为天下者,乃可以托于天下。这是孙中山继承中国传统的贤人政治观的一种表现。

 

  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制度,是在研究和学习了西方的三权宪法制度的基础上,即基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增加了独立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这是在西方三权宪法制度上的创新,是一种新的、不同于西方三权宪法的制度模式。这实际上是孙中山对弊病丛生的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的怀疑,是对更加民主、合理的新的政权形式的大胆探索。

 

  二、权、能分治是五权宪法的核心

 

  孙中山认真分析、研究了在当时的西方,国家制度实施中所出现的问题。他发现:很多时候他们是相互矛盾的,如何选择才是正确的?才是进步的?孙中山主张把这两种权力分开,即主权在民,政府有能,保持平衡,良性互动,稳健发展。所谓主权在民,也就是所谓的民权,是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又称之为政权。孙中山在大量的研究和学习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良善的政府的政权应该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四项内容。所谓政府有能,指的是国家机器的高效率性。

 

  主权在民,治权在政府。人民又是通过对主权的行使来制约政府的治权。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依法定程序来管理国家,而人民通过行使对国家的主权来管理政府,监督政府机关的设置,政府官员的任免。有权力,有制约,才能保持均衡,才能建立民主共和国,才能真正实现三民主义。

 

  三、地方自治五权宪法的实施基础

 

  虽然有了五权宪法的理论基础,但是只有理论,没有具体的实践,要想建立民权国家,只是空谈。在孙中山先生看来,至关重要的是,彻底解决民权,达到全民政治,兴办地方自治,只有这样,才有五权宪法实施的基础。在他所著的《建国大纲》、《建国方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和《三民主义》四篇最有代表性的政治纲领中,地方自治理论得到了全面、完整、系统、科学的表述。

 

  首先,孙中山先生解释了什么样的政策可以称之为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就是当地的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这个地方的事务,政府和国家的其他机关、其他组织都不能进行干涉和指挥。比如说,一个地方的管理人员由这个地方的人民自己选出,如何管理,即管理办法也由他们自己讨论得出。从地方自治的概念和外延,我们可以看出,地方自治是人民行使权利的表现。有民权的行使才有自治。实行地方自治才能更好的促进人民行使权利。这也正是先生的五权宪法实施的基础。

 

  四、启示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先生的独创,也是其宪政思想的核心。在学术上,先生的五权宪法论为中国的宪政建设展开了新的篇章,也标志着中国宪法学的初步形成。在政治上,五权宪法学说,坚持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他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和一切官员都应当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在一定意义上,孙中山真诚的追求着人民民主。在内容上,五权宪法论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影响是主要的。它是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对移植来的外来优秀思想、优秀制度进行本土化的调整,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体现中国特色的宪政思想。在现今,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以及其后每一次的修改,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组织完成。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对国家一切事务的管理,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都是对先生主权在民”“以权治能思想的借鉴和发展。

 

  作者简介:宋月欣(1992-),女,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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