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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6-11-01 10:38

  《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都是在我国近代法制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他们有很多的共同之处,例如都是清政府颁布的,但是也有更多的不同,《钦定宪法大纲》是仿照日本式的宪政制度,而《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仿照英国式的宪政制度。同时,两者在颁布的背景,制定的主体上也有不同。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

 

  一、《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制定背景及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都是在晚晴社会危及加重的背景下出台的,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而出台的,具有欺骗性和妥协性的宪法性文件,但实际上,这两部具有改良性质的文件,的的确确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评价他们有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主观作用,也没有可以批判的地方。用最通俗的一句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啊。我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的改革开放,邓爷爷不也开堂布公地说:再不改革,就要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诸君且看,若不是为了不亡党亡国,谁去改良呢?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1911(宣统三年)武昌起义后,清新军第20镇统制张绍曾会同协统蓝天蔚,联合对清廷发出兵谏,提出12条政纲,要求在年内召开国会,改定宪法,削除皇族特权。清王朝迫于形势,接受其要求,授意资政院草拟改宪的十九信条并于同年113日批准颁发。表示要宣誓太庙,以资信守。主要内容有: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国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室经费听由国会议决;皇帝权限和皇室大典由宪法规定。皇权虽有部分削减,但仍规定皇位世袭,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有权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并统率海陆军。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之比较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模版是仿效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政体提出的,当时已经是十万火急的情况,南方革命党已成燎原之势,清军内部也有要继续推动改革才作战的呼声,于是推出了这个灭火器性质的文件。在当时,君主立宪在清廷内部已经成为共识,只是在交出多少皇权上还有些争议。在那样一个千钧一发的时刻,仿效英国,作一个有些许影响力的虚君,已经是个最佳选择了。他将在《钦定宪法大纲》中有关于皇帝在司法立法的特权,分享给司法系统和议院。这在形式上是类似于一战之后英国的国王的。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历史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是清末立宪时期特定的历史产物,但是作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必然也会对我国的宪政建设与宪法研究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韩大元教授指出,《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是模仿明治宪法而来,但对中国的宪政建设客观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第一,《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内容虽然在本质上是非立宪主义的,但在一定程度上部分体现了立宪主义原理,是西方立宪主义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结合而成的、注重中国传统的价值体系;第二,《钦定宪法大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明治宪法的三权分立思想,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限制皇权的条款;第三,虽以附则的形式规定臣民的权利与义务,但毕竟在宪法性文件中第一次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反映了时代的历史特点。

 

  刘茂林教授指出,清末预备立宪不但开创了中华民族思想发展史的新纪元,具有近代宪政思想启蒙的深远意义,而且在制度构建与践行上具有突出成就,为宪政法治建设和若干制度的完善留下了珍贵的本土性思考,值得百年后的今天对此批判、反思乃至借鉴。

 

  《钦定宪法大纲》一改传统中国重义务、轻权利的义务本位观念,在君上大权之后以附臣民权利义务的形式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如担任公职的权利,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享有诉权,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受侵扰。这些规定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和社会结构的分化,使法律、政治体系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体现了宪法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在中国开创了由宪法保护个人权利的模式,也体现了以个人权利制约政治权力的宪政思想。

 

  结论:作为清末立宪主要成果的《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体现了国人为实现富国强兵所作的积极探索,体现了传统中国向近代化之路迈进的艰辛。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们难免存在不足。虽已历百年,但它们仍可为当代中国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赵迪 来源:金田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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