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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作伪证存在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5-07-20 09:48

 一、作伪证与社会心理学概述
  心理学在法律实践中一直被广泛应用,心理学与法学交叉产生了许多学科分支,如犯罪心理学、侦查心理学、刑罚心理学等等。证人证言的心理学也很早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研究。心理学是指关于个体的行为及精神过程的科学的研究,社会心理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概念为: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而伪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证人故意做出的虚假证言。文章将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剖析证人作伪证这一行为的心理状态,从而找出恰当地进行心理矫正的方法。
  二、作伪证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证人证言作为诉讼活动中证据的重要分类,对审判人员客观、全面、公正地把握案情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证人证言均作了相关规定。然而,诉讼活动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审判结果的准确性产生了严重干扰。作为生物体的个人,刚从母胎里分娩出来就被置身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个体会逐渐形成适应社会的人格,掌握社会公认的行为方式。因此,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都会使证人产生行为偏差。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证人作伪证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动机
  动机是直接推动个体活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部动力,个体的动机在具有复杂性的同时,还具有可知性的特点。因此,把握个体的社会动机才能判断其行为的出发点。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该理论指出人的需要是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个体社会需要激发了社会动机。
  诉讼活动中,有的证人认为原告或被告是有利于自己的,为了谋取私利,而作出伪证;有的证人则受到原告或被告及其家属的威胁恐吓,为了自身安全的需要,被迫作出有利于一方的伪证;有的证人为了尽快摆脱庭审或者避免再次受到询问而作伪证;有的甚至为了报答原告或被告的恩惠而牺牲他人利益,作出伪证。这些都是证人由于社会动机的驱使或者为了满足其某方面的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行为偏差。
  (二)利他行为
  利他行为是一种不期望日后报答而自愿的助人行为,也称为亲社会行为或助人行为。其特征为:出于自愿;有益于他人;不期望他人日后报答;利他者本人有损失。
  诉讼活动中,证人一想到被告人因为自己的证言将会承担败诉的后果,甚至被判处死刑,其家庭生活必将受到严重影响,便生“慈悲之心”,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伪证。
  (三)攻击性行为
  攻击性行为,又称侵犯行为,是指故意对他人产生伤害结果的行为。攻击性行为是有意图的行为,是外置的行为,是伤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对他人的物质伤害和精神伤害。
  诉讼活动中也存在攻击性行为,证人为了陷害无辜者或加重罪轻者的刑罚,往往编造出虚假事实,通过作伪证来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有的证人还因为被告或原告与自己有过节,出面作伪证,借助国家法律对其进行报复。
  (四)群体心理
  群体是指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以一定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进行活动的人群,有共同的规范或目标。群体心理主要包括归属感,认同感以及群体的支持力量。
  在诉讼活动中,尚未暴露的共犯,为了避免自己暴露或者为了掩盖其他共犯的罪责,往往作出有利于被告的伪证;有的证人为了自己的亲属、朋友的利益,往往会帮助包庇罪责,或者作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虚假证词。
  三、作伪证的心理矫正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各种社会心理因素往往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证人进行心理矫正,以达到心理干预的效果,保证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真实可靠。
  (一)改变证人的社会认识
  社会认识是指人们对于社会的对象性认识和社会总体的自我认识。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对证人事先进行法制教育,提高证人对犯罪的认识水平。另一方面,向证人阐述法律法规保护证人的相关政策,消除其后顾之忧。
  (二)排除情感因素的干扰
  情感是人在活动中对人和客观事物好恶倾向的内在心理反映。排除证人与其亲友甚至仇人之间的情感因素干扰,具体来说,一是向证人讲明犯罪的危害性,激发其内心的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二是克服证人的封建家庭观以及人际交往中的不健康道德观,达到“大义灭亲”的效果;三是消除证人的侥幸心理,讲明作伪证的利害关系。
  证人证言所包含的心理学内容非常丰富,因篇幅有限,文章所述作伪证的社会心理学分析不过是挂一漏万。总而言之,借助心理学进行法律实践活动,有意义,更有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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