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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策略

发布时间:2015-07-20 09:47

 摘要: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因其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护,而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本文结合现状就如何在审查批捕阶段保障未成年人罪犯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机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审查批捕;程序;改善
  目前我国拥有将近4亿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素质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兴亡。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突出,数量急剧增加,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也呈上升趋势,这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前景令人堪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国家的重视。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的现状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工作机制各地差别明显,先进发达地区不断推陈出新,落后地区墨守成规、无法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法律规定上,罪与非罪、捕与不捕的尺度不明确
  一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缺乏配套机制,在实践中易引起争议。
  (二)办案理念的陈旧,不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的发展趋势
  1.重严惩,轻预防。在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工作时,过于强调案件的有罪批捕率,往往是构罪即捕,忽视了刑罚的预防和教育功能。
  2.重配合、轻调查。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只重视了对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审查认定,往往以公安提交的卷宗材料上的文字为主,强调以批捕来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
  3.重案中,轻案后。很多办案的检察人员认为结案就是完事,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来的情况没有跟踪,对他们的感化作用微乎其微。
  (三)基层院及其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工作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
  (四)未成年人犯罪审查批捕与成年人没有严格区分
  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制度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程序和方法作了相关规定,但由于主观认识的滞后,和客观上部分规定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以及对执行规定缺少有效的考评监督制度等因素,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审查批捕等同于一般案件,没有严格区分开来,部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流于形式。
  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少捕”、“慎捕”轻缓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有别成年人的特征决定了坚持“少捕”、“慎捕”,加强教育引导,实行非监禁管理,可以防止与在押人员“交叉感染”,避免心理阴影和仇视社会的心理,有利于有过错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自觉接受帮教和改造,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及时有效进行教育。
  (二)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群体越来越壮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所占比例居高不下,对大量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本着“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打击面”的原则,对罪行较轻和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人犯罪嫌疑人实行“少捕”、“慎捕”和有条件地不起诉,一方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另一方面通过非监禁非刑罚的适当处理方式,在达到到教育挽救目的同时,缓解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现状。
  (三)符合国际上未成年人立法的发展趋势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尽量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一直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并规定在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中。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明确规定“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的监禁机会,采取更多的替代措施”, “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定:“被逮捕扣押的少年或待审讯的少年应假定是无罪的,应尽可能避免审前的拘留状况”。在国际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当代,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审理未成年犯罪方法,改革相关刑事诉讼制度,对未成人犯罪慎用逮捕强制措施,符合注重人权、人道主义、以人为本等的先进立法理念。
  三、对审查批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护的不足之处
  上述现象有主观上的因素,更主要是制度上存在不足造成的。表现在诉讼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形成体系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法律法规还不完备,现行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以成年人为基准构建的,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忽视,对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分散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中。
  (二)批捕条件成人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法定的逮捕条件为: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逮捕条件上没有作出明显区别的规定。
  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方式进行改善
  (一)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调查制度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要求有更为广泛的证明对象,坚持全面调查原则。不仅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还要调查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环境,如父母和监护人情况,教师、同学或单位的有关情况;心理性格特征;促成犯罪的动机、原因;犯罪后的思想状况等等。并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判断的重要依据,也是是否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听证制度
  通过审查逮捕听证程序,有利于做好不捕风险的评估,减少不捕的诉讼风险。另外,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而言,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听证是一种权利维护形式。而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而言,应当在确保对其心理不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充分吸收其法定代理 人、学校、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情况实行社会影响面较小的听证形式,尽量不公开进行。
  (三)实行有条件的审前非监禁
  贯彻“少捕”、“慎捕”政策,对符合不捕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审前非监禁。建立社会矫正和监管观护体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较为轻缓化的非羁押方式。
  (四)实行分案受理制度
  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试行“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案件分别受理” 制度,即“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刑事案件统一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由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主办检察官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五)确保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1.提前指定辩护的时间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应通过确保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场,或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来严格实行讯问未年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被告人只有在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才“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未成年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中承受的心理压力更大,为了消除或减少未成年人对侦查起诉中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为其提供律师进行法律帮助也是必要的。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或律师介入应提前到侦查阶段。
  2.缩短讯问时间和诉讼时限
  将及时诉讼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都应迅速进行,简化诉讼程序,缩短羁押时间,缩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法律后果不明状态的时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终结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讯问时间和诉讼时限规定要严格有别于现行程序法的规定,立法应严格确定讯问时间和办案时限。与成年人相比较,对未成年人的讯问时间应适当缩短,在刑事拘留、批捕、起诉、审判等方面时限应当适度减少。
  3.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要求律师书面提交意见,审结报告上应当就律师意见进行分析,是否采纳,应当说明理由。二、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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