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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消费与犯罪的统计数据分析

发布时间:2015-06-06 10:53

  回顾新中国成立60年的发展,1949年-1978年,我国社会处于相对封闭时期,犯罪率相对较低,最多时,年发案率也未超过万分之十,最少时,年发案率仅万分之三;而从1979年以后,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年发案率逐年上升,近年来在万分之二十左右的点位上下波动,犯罪出现了明显的新特征:作案手段多样、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加强、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明显、危害程度更大,西方国家的新的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公务员犯罪、跨国犯罪、武装犯罪、高智能犯罪、黑社会犯罪、政治犯罪等已经在我国开始蔓延,犯罪开始向有组织化、职业化、流动化、内外互动化程度发展,青少年犯罪占主要,社会不公平导致的人民内部矛盾酿成的罪案显著增多(武伯欣,2009)。[1]而这些犯罪问题的出现,与中国城市急剧的社会变迁和城市化有着一定的联系,同时也与中国社会的消费革命的变化和消费文化的变迁关系密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儒家节俭的消费文化遭到破坏,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化曾经一度盛行,加之改革开放以后涌进来的西方消费文化思潮,造成中国本土的消费文化规范缺失,又未能裂变出其它主流的消费文化规范,从而使得社会的约束力下降,消费欲望极度膨胀,消费享乐主义思想盛行,犯罪率逐年上升。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所出现的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近20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在研究方法上已基本摆脱了过去的诠释式研究,代之以实证主义的研究思路,犯罪研究多强调事实、数据和调查,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文也沿袭这一思路,从消费社会学的视角,用《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来解释改革开放30年来犯罪率的上升。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有关消费与犯罪的研究

  公开研究新中国的犯罪问题,是最近30年的事情。对犯罪的研究,犯罪学和刑法学讨论的较多。犯罪学主要探讨犯罪原因和犯罪规律,刑法学对刑罚适用的研究则是宏大精深(白建军,2010)。社会学领域,经济与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多。而消费与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归纳现有的研究,主要分成以下几类:

  1.消费文化与犯罪研究。消费文化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不同国家会有截然不同的判断。“文化冲突论”、“亚文化论”都是有影响的犯罪的解释学说。而且,中国巨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西方的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文化对中国消费者影响深远,近年来,很多青少年犯罪和流动人口犯罪都与“竞争性消费”、“攀比性消费”、“炫耀性消费”有关。比如李锡海在《文化与犯罪研究》一文中提出了新颖的见解:畸形消费文化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动因,畸形消费文化表现为超我型(超出了个人现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非我型(超越了个人有效需求的消费,对名牌服饰、化妆品、用品的消费)、超社型(超出了社会供给可能的消费,如一味追求西方的超前消费文化)、非社型(超越了社会允许尺度的消费,如赌博、嫖娼等)四种形态,无论哪种形态,均表现为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扭曲、消费行为反常、消费现象反主流等。他将畸形消费文化对犯罪的作用机制归纳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直接作用最典型的表现就是白色消费(毒品消费)、灰色消费(赌博消费)和黄色消费(卖淫嫖娼、包二奶等),这些消费者只要进入消费领域,就会走向犯罪;间接作用是市场经济造成的拜金主义泛滥、市场低俗化,从而导致畸形消费文化形成,消费者一味追求享乐和潇洒,并最终走向犯罪(李锡海,2006)。

30年来消费与犯罪的统计数据分析

  2.消费对象与犯罪研究,比如信用卡消费与犯罪、毒品消费与犯罪。这类研究,消费对象与犯罪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比如毒品消费与犯罪,一旦消费者消费了毒品这种消费对象,消费者就已经犯罪了。而信用卡消费中的恶意透支现象也日益频繁,为犯罪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信用卡犯罪研究相对较多,主要是从犯罪学视角进行的研究。目前,恶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常规的信用卡犯罪已经由于公安机关加强打击力度而渐少,但是,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实施购物、套现、参与网上博彩、为他人充值等类型的案件却不断增多;随着金融业务的国际接轨,涉外信用卡犯罪也在持续增多。[2]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毒品问题出现了严重的地区之间辐射、互动和影响,毒品问题从无到有,由少到多,迅速发展蔓延,并已形成相当规模的毒品消费市场。毒品问题存在消费与犯罪共存的现象,严重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很多学者从毒品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如何抑制等方面对不同地区的毒品犯罪进行了分析。[3][4][5]

  3.消费主体与犯罪研究。近年来,犯罪已经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主体化特征,比如青少年消费与犯罪、农民工消费与犯罪、白领消费与犯罪等。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那些游荡于城乡之间的“边缘青少年”更成为近年来犯罪青少年的主流,他们无职业、成群结伙,混迹于酒吧、网吧、卡拉OK房、出租房之间,以偷摸扒窃、抢劫、打群架,甚至贩卖毒品等为生。曾晓林研究发现社会转型期“文化堕距”对贫困地区青少年犯罪产生着重要影响,青少年极易受“人的本质是自私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弱肉强食的关系”等思潮的影响,这种负文化的传播蔓延使得青少年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形,衡量事物的价值标准完全是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利己主义,导致其私欲极度膨胀,极力追求个人的享乐,当不具备通过正当手段来达到目的的时候,他们就铤而走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6]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多数和父母一起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他们亲眼目睹着繁华的城市生活,但是他们的家庭收入有限,只能就读于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无法获取奢侈的生活用品,无法享乐城市的娱乐场所,受到消费市场的排斥只能选择低档便宜的消费品;城市的繁华与他们的消费水平之间的差距使他们产生沮丧和气愤,一些人便会求助于犯罪等非法手段去实现其消费目标。[7]李长健和唐欢庆的观点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过程中,想要交往、模仿城市消费风格,但是他们的收入远不能达到城市消费水平,在物欲主义的消费欲望面前出现消费价值的认同紊乱,从而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最后产生希望用非法手段来达到理想生活的愿望;新生代农民工也更容易对越轨亚文化亲近、信任和投奔,因为当向上流动机会缺乏、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城市社会对他们排斥时,他们会对社会产生怀疑、偏见、怨恨和不信任,越轨亚文化就会乘虚而入,再加之这些年轻人的从众心理,只要邪恶略加招手,他们就会随之而去。[8]白领犯罪这种西方的犯罪模式也在中国日渐增多。白领犯罪具有高层次、高技术、隐蔽性、组织性、非暴力等特点。白领犯罪是由商人、专业人员、从政人员等受人尊敬并有很高社会地位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实施的与其职业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白领犯罪不仅限于高层人士的行为,也包括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利用其职务便利牟取非法利益,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9]在我国,白领犯罪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主要是从白领犯罪的定义、理论问题、形成过程、防治策略、社会控制视角进行的研究。[10][11]

  总结以往有关消费与犯罪的研究,有些是犯罪的微观或中观影响研究,如信用卡犯罪、毒品犯罪等,有些是犯罪的宏观影响研究,如消费文化与犯罪。但是,总体而言多是以现状描述、问题解释、对策研究为主,理论归纳和提升的较少。相比较而言,理论意义较强的是宏观视角的消费文化与犯罪的研究,早就受到国内外犯罪学界的关注。犯罪也是一个社会性议题,近年来社会学界也开始关注此研究议题,但是有影响力的研究相对较少。

  (二)消费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研究犯罪的宏观影响,首先要厘清以下三点:(1)犯罪的多少与犯罪的轻重是两个有关联但不同的概念:犯罪总数的上升不一定等于严重犯罪数的上升,反映犯罪问题必须从犯罪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指标考虑。[12](2)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的调整影响犯罪的发生。但是,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时强时弱,现实中人们未必能够直接感受到。(3)“罪出有因”,这个因既包括主观原因,也包括客观原因,我们有必要从宏观视角研究犯罪的客观原因。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因而致罪因素之间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任何单一因素都不可能导致犯罪发生,犯罪因素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经济、收入、消费、人口增长、城镇化等均可能会影响犯罪本身。近年来,经济与犯罪的关系成为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的话题,但是研究结论却彼此互相矛盾:一类观点主张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没有直接的作用关系,如国外有学者指出,“那些用经济来判断犯罪率的人在解释他们的结果时,也承认经济之所以影响犯罪率,大多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13]我国的一些学者也持类似观点,认为“经济贫困只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客观条件”[14];另一类观点认为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有一定的作用关系,如国外学者指出“犯罪不仅仅源于贫困,更多的犯罪问题是由物质生活富裕引起的”[15];还有一类观点认为犯罪率的上升并不在于贫困或富裕本身,而在于经济上的不平等,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一个社会中的经济不平等——即最富裕者与最贫穷者之间的差距,可以得出的一种相当令人信服的论断就是——它对这个社会中暴力犯罪的犯罪率具有因果作用力”,[16]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在贫富差距拉大过程中,低收入群体数量不断增大,其成为犯罪主体的数量也随之扩大”。[17]客观而言,作为一个实证性很强的话题,由于考察视角、研究样本和统计标准的不同,有关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的研究结论也必然不同,但这并不能成为终止对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研究的理由。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探讨犯罪原因始终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

  消费也属于犯罪的宏观的社会影响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消费的视角研究犯罪。犯罪的影响因素并不仅仅局限于消费,但是,在一次研究中不可能考虑太多的因素,这样也不便于测量某一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用有多大,在研究消费与犯罪的关系时,我们可以将其它影响犯罪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重点关注消费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借鉴学者对经济与犯罪之间关系的研究,消费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消费与犯罪之间没有直接的相关和因果关系;(2)消费与犯罪之间存在或正或负的相关或因果关系;(3)消费差距与犯罪之间存在或正或负的相关或因果关系。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

  到底消费与犯罪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本研究假设消费与犯罪之间存在或正或负的相关或因果关系。基于此前提,将犯罪放在宏观的社会背景中,提三个假设:

  假设一:微观个体层面的消费支出和消费结构影响犯罪率。

  假设二:中观社会层面的城乡消费差距影响犯罪率。

  假设三:宏观政策层面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影响犯罪率。

  下面,我们用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和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的犯罪数据来检验三个假设是否成立。

  二、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测量

  影响犯罪率的变量很多,有犯罪者本身的个人因素,还有宏观的外部社会因素。本研究重点关注外部的社会因素,并以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犯罪率的宏观数据代表犯罪本身的消长变化,用中国各种宏观经济数据代表社会影响因素,来探讨犯罪率的消长彼长。

  1.被解释变量:犯罪率

  关于犯罪率的计算,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规范。(1)犯罪率是每十万人口中犯罪案件数或犯罪人数。这种通常使用的犯罪率是以总人口作为基数计算的,描述犯罪对每个可能的被害人带来的危害。而实际上并不是每个可能的被害人都会成为加害人,因此还有另外一种表示犯罪状况的犯罪率,即以总人口减去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口数作为基数计算的犯罪率。(2)犯罪率是根据已知犯罪的数量计算出来,并没有反映犯罪暗数的影响。犯罪暗数是指已经发生的、但是并没有记录到官方犯罪统计数据中去的犯罪人数,比如案发后因为种种因素被害人没有报案的,或者报案后没有立案的。犯罪暗数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在数据处理中无法计算其中的数据。比如牵扯到多方利益或者内部黑幕,或者当事人考虑打官司的成本,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白领犯罪的犯罪暗数相对比较高,较多犯罪可能通过私下协调处理,比如补回挪用公司的公款,公司将不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还比如职务犯罪可能一个人肩挑了多人的犯罪事实等。因此,犯罪的实际规模与已知规模一定存在差距,犯罪率只是犯罪实际规模的一部分。

  在现有数据

  --------- 条件下,描述犯罪现象时,只能尽可能选用能在最大程度消减犯罪暗数影响的犯罪率。目前可供选择的犯罪率有:以公安机关立案数计算的犯罪率、以公安机关破案数计算的犯罪率、以检察机关批捕数计算的犯罪率、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数计算的犯罪率、以法院一审收案数计算的犯罪率、以法院终审定罪数计算的犯罪率。[18]白建军认为,尽管立案不一定破案,破案不一定批捕,批捕不一定起诉,起诉不一定收案,收案不一定定罪,但由于犯罪暗数的存在,这六种犯罪率中,以公安机关立案数计算的犯罪率相对最接近犯罪实际(白建军,2010)。而且,犯罪率还可以分为被害率和加害率:被害率指以每十万潜在的被害人为基数计算的犯罪率,即以被简化为十万的总人口数为分母计算的犯罪率;加害率指以每十万潜在犯罪人为基数计算的犯罪率,即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的人口数为基数计算的犯罪率,分母是简化为十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口数”。

  到底用哪个指标来描述犯罪率呢?

  (1)犯罪率是选择被害率,还是加害率呢?把犯罪放在社会大背景中去考量时,改革开放30年,犯罪已经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低龄化趋势,18周岁以下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而且在犯罪人数中所占的比例最高时期达到9.81%,详见表1。因此,在考虑犯罪率时,18周岁以下的人群不能被忽视。本研究选择被害率作为犯罪率的考量标准。

  (2)考察可供选择的被害率数据。白建军认为,以公安机关立案数计算的犯罪率相对最接近犯罪实际。但查询中国统计出版社历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法律年鉴社历年公开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①,数据比较齐全的只有公安机关的立案刑事案数,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安机关的立案数。相对来说,以法院一审收案数计算的犯罪率,既反映了历年来犯罪率的变化趋势,也比较接近犯罪实际,更重要的一点是数据齐全。其它数据,首先数据不齐全,其次反映总体的犯罪率与实际犯罪数相差较远。详见表2。

  因此,本研究采用以“法院一审收案数”计算的被害率反映犯罪率。

  2.解释变量

  面对犯罪率的高速增长,人们一定想知道改革开放30年来哪些社会因素导致了犯罪率的高速增长?较多的研究考察了犯罪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19][20]而本研究将经济增长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在宏观的社会大背景中主要考察消费与犯罪的关系,试图寻找犯罪的客观的消费指标解释因素。

  因此,本研究主要将与消费相关的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初步选定的解释变量有以下几项。

  (1)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城镇和农村)

  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主要是指居民的“八大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交通、通讯、家庭设备用品、文化教育娱乐支出、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等。这些直接反映了居民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水平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逐年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逐年提高,而这是否与犯罪率的逐年提高有着一定的关系呢?因此,本研究引入此变量。鉴于农村和城镇的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巨大差异,本研究分别引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城镇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两个变量。

  (2)恩格尔系数(城镇和农村)

  恩格尔系数(Engel's Coefficient)是食物支出金额占个人消费性总支出金额的比重。一个家庭的收入越少,家庭收入的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重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的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比重则会下降。这个系数通常用来反映国家的贫富水平,如果国家越穷,国民的总支出中食物支出所占的比重就越大,随着国家变得越来越富裕,这个比重则呈现下降趋势。但是,恩格尔系数也反映了人们的非基本生存需求(除食品之外的物质、精神的需求)的满足程度。如果人们的非基本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鉴于中国的二元断裂的社会,本研究分别引入“农村家庭恩格尔系数”和“城镇家庭恩格尔系数”。

  (3)城乡消费水平比

  城乡消费水平比,是指以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计算的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对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倍数,计算方法是“城乡消费水平比=城镇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城乡消费水平比反映了断裂的二元社会中城乡消费之间的差异,也反映了消费的不公平。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是根据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率的重要指标。通常认为,通货膨胀率越高,犯罪率也会越高。美国学者通过对美国1960年-2005年间的通胀率和犯罪率的分析,证实了二者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21]

  3.控制变量

  本研究主要考察消费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但是,消费指标对犯罪率的提高的影响可能有限,比如人口数增长、经济增长、城市化、失业率等都可能会影响犯罪率。因此,本研究将这些可能影响犯罪率的除了消费以外的其它指标适当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初步选定的控制变量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口数和人均GDP

  人均GDP,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重要的衡量经济发展状况的宏观经济指标之一,是了解和把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有效指标。人均GDP的计算方法是,将一个国家核算期内(通常是一年)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与这个国家的常住人口(目前使用户籍人口)相比计算得到。

  因为本研究进入模型的是毛被害率,即犯罪率的分母是被简化为十万的人口数,并未显示人口结构。人口数与犯罪率之间存在直接的相关关系,因此理论上必须将人口数作内控制变量。经济发展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已经被很多学者证实(谢文荻,贾文,2006;罗煜,冯玉军,2005)。GDP和人均GDP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测量指标。人口数和GDP都会影响犯罪率。考虑到控制变量太多,而样本数据只有32期,引入过多的控制变量会使得模型难以拟合。因此本研究引入人均GDP,既反映经济发展指标,同数也使得人口数在人均GDP中得到控制,不必再单独引入人口数作为控制变量。

  (2)城市化率

  城市化率是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包括农业与非农业)的比率。城市化是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城市化率越高,城镇人口就越多,城镇就会面临更严峻的就业压力,犯罪率可能就会越高。城市化率越

  --------- 高,单位面积上的城镇人口密度就会越大,人们之间的纠纷、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也会越大,犯罪率可能也会越高。

  (3)居民年人均收入(城镇和农村)

  引入居民年人均收入,主要是从微观角度控制经济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如果犯罪是贫困原因所致,犯罪率与居民年人均收入之间的关系就应该呈现负相关关系,即收入水平越低,犯罪率越高;如果犯罪是高度物质文明和社会富裕等社会发展的结果,则犯罪率与居民年人均收入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收入水平越高,犯罪率越高。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总量的增长并没有带来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的同步增长。因此,引入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可支配)和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纯收入)分别从微观视角检验居民的收入水平。

  (4)城乡收入比

  城乡收入比,是指以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纯收入)为1计算的城镇居民收入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倍数,计算方法是,城乡收入比=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可支配)/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纯收入)。社会不公平一直是犯罪的一种理论解释,社会不公平产生的心理落差往往使得一些弱势群体通过犯罪来获得心理满足,比如农民工犯罪。而在我国,城乡差别又是测量社会不公平的重要因素。

  (5)基尼系数(城镇和农村)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922年提出的,用来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是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重要指标。城镇和农村的收入分配公平程度差别很大,因此分别引入城镇基尼系数和农村基尼系数。但是,城镇基尼系数的数据不全,因此最终引入模型的只有农村基尼系数。

  (6)失业率(城镇)

  失业率是指失业人口占劳动人口的比率,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由于中国只统计城镇失业率,所以引入模型的只有城镇失业率。城镇失业率越高,城市里的闲杂人员就越多,犯罪率也会越高。

  (二)犯罪率走势分析

  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犯罪率总体上升趋势明显,1978年全国每十万人中只有46.5个法院的一审收案数,到2009年,全国每十万人口中就已经有501.1个法院一审收案数,后者是前者的10倍多。

  从法院一审收案数所计算的犯罪率来看,犯罪率有三个高速增长时期:(1)1986年至1989年;(2)1992年至1996年;(3)2007年至今。这三个时期有一个普遍的特征就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指数)较高,初步可以判断犯罪率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之间存在相关性,而且据图观察,犯罪率相比CPI指数存在滞后性,即今年的CPI指数可能影响明年的犯罪率。因此,初步判断消费与犯罪之间可能存在某种相关性。

  三、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1.微观个体层面的消费支出和消费结构与犯罪

  为什么会出现消费支出越高,犯罪率越高的现象呢?主要原因是消费社会刺激着人们的消费欲望,培育了一种享乐主义消费文化,使人们永远处于一种不满足状态之中,精神空虚,金钱至上,物欲膨胀,欲壑难填。重重的欲望之网使得人们增加消费支出满足了当前的消费欲望时,新的消费欲望将会随之产生,为了满足过分的欲望,部分人开始抛弃道德观,无休止地去拥有和渴望,当欲望满足途径受阻时,人们可能会采取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达到目的。

  人类自从与母体分离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处于一种可悲的渴望之中。消费社会中,人的欲望更加强烈,既贪得无厌,又令人痛苦。人们有着一种单纯的对物质的渴望,无论多少也不会满足人们的欲望,人们以为这是获得幸福的秘诀。这就是消费社会的要义所在。当人们拥有了这样的东西,还想拥有其他的东西;当拥有了过去,进而又祈祷能拥有未来;人们总是想拥有现在有的和没有的一切。这种现代文明的基础很奇怪,但是却很牢固。我们大多数的生产力正在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着消费品的生产或者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品构成了我们的生活,也是国家和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我们提供了就业的机会。消费品还能周游列国,将对物质的欲望带到那些贫穷的国家或者物质产品不太丰富的国家,终于一天,让这些地方的人们也通过消费来拥有幸福。[22]结果,我们能否得到满足呢?实际上,正是消费主义体制让我们一直不能得到满足,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种不满足变成了消费社会中人们的追求。正是因为人们尚未“拥有”,人们才有了一个目标,一个可以追求却又遥不可及的消费目标。当所有的目标都已经真正实现的时候,人们又会制造出新的、尚未得到的需求和东西,因此,人们越来越富有,消费支出越来越高,但却越来越不能满足。奢侈品成为了必需品,但是人们还是不能满足。现在,我们各家的信箱里都塞满了各种各样的商品宣传单和目录,我们上街随时都能收到各种各样的商品宣传单和销售员不厌其烦的介绍,到处都是大型的购物中心和新建的写字楼、公寓楼,我们努力去消费我们想要消费的物品的同时,也发现了很多我们想要消费但却消费不起的物品。人们一方面在不停地消费着过去的一切,一方面又在近乎绝望地寻找着新的可买和想买的东西。在这个富裕的时代,人人都相信自己有朝一日能够成为富翁,能够过上有钱人的日子。但是,不管怎么样,人们每一次购买东西时,都伴随着一些买不起的东西,人们的心中永远闪着幽幽的欲望之光,人们永远不知足,人们已经无法将自己从这种获取的欲望冲动中拯救出来。

  欲望是一艘船,载着芸芸众生驶向不同的人生港湾。正当的欲望催人奋进,不断地走向人生的一个又一个巅峰;不适当的欲望,令人颓废,容易使人误入歧途,陷进难以自拔的罪恶泥潭,走上犯罪的道路。个人的无节制的消费欲望与现实的不能满足性之间的矛盾就是故意犯罪的内在根源。如果一个人的消费欲望超出了自己的现实能力,而且还要付诸实施,想满足自己“无限性”的欲望,那么,就有可能在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得不到满足,而发展成为一种犯罪的内在动因,超越法律去实现自己畸形的需要和扭曲的希望。这种“消费欲望无限性”的犯罪人,其消费需求结构失衡,部分不必要的消费需求恶性膨胀,并大大超出自给的程度,最终导致和法律规范发生冲突。主要表现为,虽然犯罪人的收入在增加,消费支出也在增加,但犯罪人无节制的“物欲”恶性膨胀,欲壑难填,为了满足这种恶性膨胀的欲望,便采取盗窃、抢劫、贪污、诈骗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同时,这种“消费欲望的无限性”也培育出了极端利己主义,一味地追求通过物质享受达到个人幸福,把个人利益放在一切利益之上,最终在某些人的蛊惑下,由于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例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白领犯罪等。再者,人的“消费欲望的无限性”也使得人们情感世界空虚,缺乏对他人的尊重和同情,冷酷无情,情绪经常变化不定,自控能力极差,容易受情绪的影响实施各种铤而走险的激情性犯罪、报复性犯罪等。比如一个犯罪人自述:“他瞧不起我,嫌我脏嫌我没钱,我要让他尝尝瞧不起我的滋味,我要让他后悔他嫌弃我,于是我跟随他,趁他不注意捅了他一刀。”

  2.中观社会层面的消费差距与犯罪

  虽然实证研究只证实了城乡消费差距与犯罪率之间呈高度正相关。但是,不管是城乡消费差距,还是城市居民的消费差距,只要人们之间的消费差距拉大,人们就竞相攀比,攀比不上的人就会越流露出不满和悲观的情绪,越容易产生被剥夺感,激发由于憎恨而产生的犯罪。

  消费社会解决了各种各样的“坏问题”,如饥饿、寒冷、无聊,为人们提供了各种便利,如用微波炉加热食品、吃方便食品、开小汽车上班等。但是,消费社会也制造了一种攀比消费文化,使得人们之间的消费差距越来越大。早期的凡勃伦时代的攀比消费是一种防御性消费,是上层阶级为了保持自己的社会地位,通过炫耀性消费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而当今社会的攀比消费则更具有侵略性,攀比的群体范围扩大了,人们和在经济地位上远远高于自己的群体进行比较,争取像他们那样生活,甚至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之一——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也可以成为人人争相攀比的对象,街坊邻居已经不再是人们的主要参照群体了。电视、电影等媒体也在告诉人们如何消费,成为人们的消费理念、消费预期、消费态度、消费期望的主要来源。而电视、电影等对人们的消费模式是极端扭曲的,它们所反映的主要是有钱人的生活,这些人穿名牌服装、用最时尚的手机、开豪华小轿车、去高档餐厅进餐、住在高级公寓或别墅里。例如,奥吉恩和施勒姆发现,看电视时间越长的人越容易相信美国人家家都有网球场、私人飞机、敞篷汽车、汽车电话、女仆和游泳池等。[23]因此,几乎所有的人都渴望能够达到有钱人的消费标准,拥有度假小屋、游泳池、出国旅游、名牌服装、大把的钞票以及高档私家车,这些成了人们所向往的美好生活的标志。但是,试想一下,如果中国每个家庭都拥有一量小轿车,那将是何等的悲剧,恐怕我们只能被迫回到最原始的出门靠步行了;如果中国每个人都像美国人那样消费,那地球离毁灭也就不远了;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套带游泳池的别墅,那其中的大部分人都得移居到别的星球上去生活。因此,现实中,我们大部分人都输给了收入比我们高的阶层,我们的“期望差距”(即人们的欲望和实际收入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我们常常流露出不满和悲观的情绪。很多外来移民虽然住在城市里,却没有能力消费昂贵的名牌产品,没有能力住在豪华公寓里,因此他们不可能融入那些工作稳定、生活富裕的城市居民的生活。他们的孩子和住在豪华公寓里的孩子们相互攀比,但是他们不是去攀比谁读了多少书,而是攀比谁穿着名牌衣服、开着豪华轿车。

  满怀希望的穷人们肯定想效仿那些富人们的生活。为什么不呢?满足欲望是人的本性。富人们能够享受的,穷人们为什么不能享受呢?就像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气候变化大会上,美国想针对发展中国家迅速增长的碳排放量做出限制,一位巴西外交官表达了他的心声:“他们(发达国家)吃完饭才请你来喝咖啡,然后,却要你分担整个账单,尽管你什么也没有吃着”。[24]不管是什么地方的人,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尽管他们在文化和历史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需要最基本的东西,那就是渴望物质生活方面的进步。因此,消费社会中的攀比消费滋生了一种新现象:即阶级之间的差距越大,人们越一心想要达到和别人一样的消费水平,而不是诸如休闲时光这样更能享受生活的东西;渐渐地,你穿什么和没穿什么都可以决定你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甚至你工作的地方也变成了攀比的对象,因为你所工作的地方表明了你的社会地位。[25]但是,人们的“期望差距”却越来越大,因为人们期望的都是高档消费的生活方式。因此,大部分消费者都很失望,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欲望,中产阶级也出现了在夹缝中生存的困境,信用卡债务的增长幅度越来越大,想要实现梦想(即满足欲望)所需要的收入水平又翻了几倍,商店行窃案件越来越多,为了得到某种显示身份的商品(名牌运动鞋、皮夹克和太阳镜)而进行暴力犯罪的活动也越来越多。因此,消费社会中的消费诱惑很容易使人们产生憎恨而犯罪。消费诱惑就像“永久的诱捕”,现代生活的传媒诱惑、人们的唯利是图、权力崇拜以及精神生活的平庸化倾向很容易使那些“被排除在消费之外”的人们产生被剥夺感和反抗意识,激发由于憎恨而产生的犯罪。[26]

  因此,消费差距所导致的攀比消费强调的是比较消费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消费,消费水平的总体增长并没有提高人们的福利水平和幸福感,而是把人们带进了消费的“囚徒式困境”——如果大家合作的话,生活本来可以过得更好一些,但是大家不合作,相互不信任,攀比消费的成本也越来越高,最后就会产生对各方都不利的后果。穷人对消费的渴望和挥之不去的不满足感将会和随之而来的一些破坏性行为一起导演出一幕幕悲剧,如入室杀人抢劫、持刀杀人抢劫、持刀杀人泄愤等。自然界中的物质是有限的,一些人有的,另外一些人就不能再拥有。但是,对那些贫穷的人来说,这是不公平的,为什么富人消费了那么多,而我们却不能消费呢?所以穷人一定会效仿富人的消费。“自然界中,饥饿的动物会以同类为食”,同样,人类社会中,饥饿的人们也会与同类拼个你死我活。加之现实中的社会不公平,穷人能够受到政府和媒体力量帮助的较少,他们更加会以越轨行为来引起社会关注和解决问题,比如跳楼讨薪、堵路维权、杀人泄愤、抢人钱财都是穷人以极端方式增强自身博弈力量的砝码。

  3.宏观政策层面的消费价格指数CPI与犯罪

  消费社会已经培育起了享乐主义消费文化,但是,宏观政策层面的消费价格指数CPI的上升意味着等额现金的购买力减弱了。如果人们的收入水平没有跟上CPI的上涨速度,人们的消费支出看似增加了,但是购买能力却在下降,欲望更加无法得到满足。消费享乐主义文化已经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调动起了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热情,使得人们成为享乐主义的俘虏,把人的生理本能需要放大,人们就像吸食了毒品的“瘾君子”一样,无法摆脱消费欲望的诱惑。因此,享乐主义消费文化毒害着人们的灵魂,消磨着人们的斗志,使得人们信仰失重、道德失落、心理失衡、行为失常,一旦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满足自己的欲望,便通过违法犯罪达到目的。比如,享乐主义所导致的有些孩子为了印有某个足球队标志的运动衣和运动鞋而去抢劫杀人,新生代农民工为了得到一个城里人所用的时尚手机而去抢劫。当代社会中的犯罪主体越来越年轻化正是因为受到了享乐主义的毒害。在这些罪犯中,独生子女占绝大多数,由于父母的溺爱和娇纵,他们很少有机会接受艰苦磨炼,不仅意志薄弱,而且情感脆弱;他们骄纵、脆弱而又冷漠,感觉钝化而又无所适从;他们热爱金钱,缺少怜悯心,没有恐惧感或痛苦感;他们遇事非常情绪化,犯罪动机多样而又茫然;“跟着感觉走”是他们最好的写照。消费社会的铺天盖地的广告刺激,把他们各种各样的欲望激发出来:有膨胀的私欲动机、骄奢的享乐动机、性本能的刺激动机、非分的占有动机、卑劣的虚荣动机、戏谑的取乐动机、残忍的报复动机、畸形的好奇动机、狭隘的嫉妒动机、“行帮”的“义气”动机……这些动机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已经潜移默化地隐藏于他们人格的深处,形成潜意识,逐渐发展成为犯罪动因,以至于他们在实施犯罪的瞬间,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他们的动机是什么。他们厌恶一切,谈论最多的是“如何捞钱发财”、“如何享受生活”、“如何及时行乐”等话题。但是,现实生活的残酷,使得他们可能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满足他们欲望的金钱支持,如果CPI指数再不断上涨,通货膨胀加剧,更是给他们消费欲望的满足雪上加霜,使得他们最后在消费社会强大的商品文化惯性的推动下,开始模仿电视和电影里的“强者”、“冷面”、“残暴”、“英雄”等角色,沦为消费的俘虏,把性命当儿戏,把享乐当王道,把犯罪当作寻求刺激。

  (二)讨论:在犯罪率日益增长的社会,消费,多少算够?

  消费社会中,多数人都感觉自己处在社会博弈力量的弱势一端,因为我们总是感觉自己口袋里的钱不够多,自己想买的东西买不到,自己的欲望不能得到满足。但是如果物欲横流,试想将来有一天,中国的13亿人口都富裕到可以像发达国家的人们一样生活和消费的话,那犯罪率恐怕不是今天的水平,噩梦也许将会到来。地球上的第六次灭绝危机——物种正以高于过去几千倍的速度灭绝——就是人类的肆无忌惮的消费主义对我们的星球的无节制的破坏而引起的。但是,消费主义不仅仅灭绝着物种,也给我们平静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悲惨景象:亚健康、焦虑、抑郁、负罪、排斥、自杀、谋杀、暴力等。消费社会中,纠缠着丰盛文明的不再是物质匮乏的威胁,而是脆弱性的威胁——这种被丰盛掩盖起来的无法控制的暴力与犯罪,令我们觉得不可名状的荒谬和痛恨,但是却像魔鬼般缠绕在我们的周围。丰盛与犯罪已经并驾齐驱,经济越发展,人们的物质消费越丰富,犯罪现象越严重。而且,丰盛社会中的犯罪,根本不同于那种由于贫穷、匮乏、剥削滋生的犯罪。从暴力、轻罪等破坏性行为,到疲劳、自杀、神经症等可传染的压抑性,到集体逃避现实的吸毒、嬉皮士等非暴力犯罪,再到“无对象”的报复性暴力犯罪,富裕的社会失衡了。真正的丰盛在哪里?这种物质的丰盛到底是自由还是束缚?如果物质丰盛是一种自由,那么丰盛为什么会令我们如此痛苦和恐惧;如果丰盛是一种束缚,我们为什么还要去追求这种丰盛呢?

  注释:

  ①除文中另有注明,本文所采用的犯罪的原始统计数据均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社历年公开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历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本文所采用的人口、社会、经济、消费等原始统计数据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历年公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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