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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亲亲相隐与我国刑法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6-07-13 14:26

  一、亲亲相隐与我国刑法的现状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在追诉犯罪中,罪犯亲属没有作证义务。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之间有权相隐,如拒绝作证,且不构成犯罪;其二,没有相隐的亲属要被判有罪;其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案情影响重大的不能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一直都是存在的。它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一条重要的法律准则。2012年,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以立法的形式对亲亲相隐制度中亲属拒绝作证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条文的修正体现的是社会价值取向的转变,是对以往大义灭亲司法原则的颠覆,也即我们不再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看成是高于一切的东西,而是更倾向于保护家庭,优先考虑保护被告人稳定的家庭关系及其家属的情感。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没有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证的义务,只是规定在庭审阶段可以免予强制到庭,而且该款规定对使用主体的范围限定过窄。这与台湾地区和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涉及亲属容隐权的内容还是很少的,是初步的和有限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的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1.亲亲相隐制度很好的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

 

  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应当具备人性基础。亲亲相隐制度中包含着对亲情和人性的尊重与关爱,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体现了人类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亲亲相隐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社会是由众多家庭组成的,国家法律应以家庭亲情为基础,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基础,是人类感情的基础,在面对这种本能的情感时,人们一般不考虑其他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得失。在诉讼中,家庭亲情可能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发生矛盾,这时,国家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要对其做出避让。亲亲相隐从这一角度说很好地保护了人性。

 

  2.亲亲相隐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庭,家庭的和谐与安定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亲亲相隐所体现的对家庭亲情关系的保护,可以促进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稳定与安全,进而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得到了促进。个人、家庭和国家不同利益,在亲亲相隐中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达成了和谐与一致。相反的教训历史上也出现过:文化大革命的发生给了我们很大的教训,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揭发,亲属朋友相互揭发,整个社会动荡不安,弥漫着亲情殆尽,信任丧失的恶潮。可见,亲属不相为隐最直接的就是破坏家庭亲情关系,影响家庭的和睦,然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社会的的和谐与进步也就受到很大影响。

 

  ()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从构建和谐社会看亲亲相隐的功能性

 

  家庭是人们心中最重要也是最后最可靠的保护伞。当人们觉得最后最小的家庭里仍达不到安全感,那么他就没有任何信任和希望了。而绝望的人往往会铤而走险,变得肆无忌惮社会危害性就更大了。在一个亲属相互揭发犯罪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有和谐的。文化大革命证明了这一点:家庭成员、近亲属相互揭发,邻里之间相互揭发。整个社会几乎亲情殆尽,信任尽失,人人自危。没有家庭的和谐、稳定,和谐社会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亲属之间相互揭发,会让家庭成员之间丧失信任,这势必会导致家庭的不和睦,而家庭又会影响国家和整个社会。可见,亲亲相隐制度的适用有利于人们真正形成起爱家、爱国的思想,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从人本主义精神看亲亲相隐的道德性

 

  惟人万物之灵,孔子的仁者,爱人学说充分肯定了人的地位、价值、尊严,并为后世的理政、司法、治世提供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人本主义要求我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从人自身为出发点,看这一制度是否符合人之常情。包庇自己的亲人是人之常情。当人们看到自己的亲人犯罪后,绝大部分都会因为对亲人的爱而本能地帮他隐瞒罪证,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亲亲相隐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和司法株连,从而保障罪犯及其家人的人权。所以,亲亲相隐仍然是被民众普遍认可的观念。

 

  3.从期待可能性理论看亲亲相隐的必然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基础,是人类感情的基础。亲亲相隐制度设立的初衷就在于对行为人人性的脆弱而给予法的救济。任何无视亲情这一自然法则的法律都不是正义的法律,将得不到社会的认同。自然法学派认为人们在制定法律是需要遵从自然法则,这样制定出来的法才是有效和合乎情理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因为法律规范就行为人一方而言,才具有遵从的可能性。

 

浅析亲亲相隐与我国刑法的发展


  三、我国刑法的发展与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重要价值,简单的抛弃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明智,有限度的借鉴、继承才是其应有之义。亲亲相隐制度应该被引入我国刑法未来发展的范畴。

 

  ()我国现行刑法适用亲亲相隐制度的依据

 

  1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符合了人性的制度

 

  在人的一生中,以血缘和家庭建立起来的关系是人最重要的关系,在人的天性中,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利益是人的本能选择,当自己的亲属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在人的潜意识里即使认为他罪有应得,也不想他受到法律的制裁。刑法是以规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而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它的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就是亲属之爱,刑法立法时不得不考虑到这个因素。而亲亲相隐正是其调整对象主体的基本要求,是从人的本能出发,司法价值在一定程度让位于亲情价值,是在法律的无情和亲情的温暖之间寻求的一种和谐,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就不会陷入必须指证犯罪而自己内心又很不愿意的艰难处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的自然天性的保护和关怀。基于人性理论的亲亲相隐,其目的在于让法律保护人本身,并且重视家庭亲情的作用。在伦理道德上,谁也不可能无牵无挂,任何人都不可能放弃亲情,否则他难以在这个社会上立足。而亲亲相隐可以说是法律对人情的妥协与让步,其目的也在于追求法律和人性之间的一种和谐,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这一特点。

 

  2、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是中国社会的典型特征

 

  在长期的历史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对固定,社交圈也比较固定。尽管在今天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得越来越广泛和复杂,但以血缘关系为基石,以家族同性为纽带,日出而作,日息而居,出则夫妻同行,战则父子同伍的熟人社会结构在当代中国仍然是主流。而熟人社会中我们知道,在这个群体中更容易产生责任和受到制约。亲亲相隐制度能够一直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熟人社会里,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揭发,亲属之间相互背叛,背叛之人和被背叛之人就很难再在这个熟人的圈子中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如果法律禁止亲亲相隐,人们生活中最私密的部分就可能受到威胁,他们之间基本的信任就会被相互猜疑取代,人们会变得没有安全感,安定的社会生活状态将不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也会消失,亲属之间的亲情也会殆尽。最终势必会造成比宽容为亲属所庇护的罪犯更为严重的后果。

 

  3、法律追求的不是一个单一的价值,它追求安全、秩序、自由,公正等多种价值构成的系统化的体系就刑事法律而言,它既要起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作用,同时它也应当兼顾人伦,与人类所普遍认同的道德价值相一致,法不强人所难应当是法律追求的自由价值的题中之义。但是当法律追求的多种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时,就应当在各种价值之间权衡,作出最佳选择。尽管这种选择不一定是最完美的,但却是最符合现实生活的。在法律的无情与人性的温暖之间,在是大义灭亲维护法律的威严,还是庇护自己的亲属之间做出选择时,我认为我们的立法应该考虑亲情,选择保护亲情,这样的话人们可以选择庇护自己的亲属,有利于家庭的和睦,有利于以德治天下换取民众的信任等价值出发,选择了亲亲相隐,牺牲了部分事实真相为代价,我认为是值得的。我认为我们的立法者在进行法律值取舍时,并不应当将还原个案的真实作为唯一价值,更重要的是要顺民意、合民心。

 

  4亲亲相隐制度能够起到人权保障的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保障人权已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关注,一个国家是否能够重视人权,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标志,一项法律制度是否能到有效的实现人权保障的作用是判断该项法律制度是否是良性的法律制度的依据。而亲亲相隐制度即是人权观念入律的鲜活例证。中国历代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性本能,保护人权的观念。即使是西方国家引以为豪的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人权也都在亲亲相隐制度中有所体现。从某种程度上说,亲亲相隐制度是与西方人权保障不谋而合的。

 

  5、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说,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制度。而证据的真伪、可信程度则事关诉讼活动的成败,事关是否可以有效打击犯罪,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符合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可信性一直都是诉讼法及证据法上研究的重中之重。我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是解决证据证明力和可行性的有效方法之一。首先,享有相隐权利的亲属选择不作证,可以很容易的解决因证人身份带来的证据是否真实的后顾之忧,但如果让亲属指正其犯罪,他的证言的证明力和可信度能有多大,法官还得想办法判断其证言是否真实,还不如一开始就不要亲属来作证;其次,现下证人无正当理由的必须出庭作证,言词证据必须在法庭交叉询问,质证才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亲属在法庭上面对自己的亲人,从情感上是很难客观的正确的作证的。最后,中国历史上确立的亲亲相隐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证据问题。

 

  作者:曳东亮 来源:商 2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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