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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10-16 09:31


  论文摘要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食品安全犯罪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引起了社会关注。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仍有所缺陷。因此,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有利于更好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 刑事立法 处罚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是人类赖以存活繁衍的必备物质。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是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几年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如“思念汤圆吃出创可贴事件”、“红牛添加剂事件”、“三全馒头保质期内发霉事件”、“老酸奶、果冻、药用胶囊大量添加工业明胶事件”等等,人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很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运输、储藏、装卸、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犯罪活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现象的频发,暴露出我国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漏洞,相关的刑事立法亟待完善。
  2012年做了一项“中国八大城市食品安全公众认知度调查”,调查区域为我国各大地理分区以北京、上海、成都、广州、兰州、沈阳、武汉、郑州等为主的代表性城市,调查内容为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调查共发出问卷4400份,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各650份,成都和武汉各550份,兰州、沈阳和郑州各450份,回收问卷4000份。
  在这份调查中,不同年龄和职业的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持不乐观态度,45.60%的受访者认为“不太安全”,27.76%的受访者认为“很不安全”,16.90%的上海受访市民的甚至认为“食品安全状况有所恶化”。同时,公众对政府惩戒食品违法行为力度也存在质疑。被调查公众对政府惩戒食品违法行为力度,选择“比较弱”和“很弱,亟待加强”两项之和达到66.21%。
  刑法通过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害。被调查的公众中2477人提出,对于加强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工作,必须像惩罚酒驾一样,通过刑事立法手段严厉惩治食品造假者。

  二、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在日益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食品安全类犯罪进行了修订。但是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凸显,形势不容乐观,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仍然存在问题。
  (一)犯罪归类不当
  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我国把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放在了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是由于当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之初,立法者认为食品安全类犯罪破坏的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随着国内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的越发严峻,食品安全犯罪变得越来越复杂了,如果仍旧只把它看作是经济犯罪,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了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从国外的刑事立法来看,不少国家都将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西班牙刑法典》规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或对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罪”置于第17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里。《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销售食品或药品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险罪”放置于第6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罪”置于第25章“危害居民健康和社会公德的犯罪”的“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罪”中。
  (二)处罚范围偏窄
  从现行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见,《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范围主要限定于生产、销售环节,当运输、贮存、装卸等食品流通环节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将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无法处罚,缺少了应有的规制。
  在国外刑法规定里,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也不仅仅限于生产、销售者。一些国家甚至认为,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种与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都应当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38条第1款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保管、运送或者销售不符合消费者生命或健康安全要求的商品、完成不符合这种要求的工作或提供不符合这种要求的服务,以及非法颁布或非法使用确认上述产品、工作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的官方文件的人。
  (三)处罚刑种不足
  从我国现行刑法上来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设置了生命刑、自由刑或者罚金刑,而没有设置资格刑,这使得有效禁止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刑种略显不足,没能够彻底剥夺食品安全罪犯的犯罪能力和再犯可能性,造成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
  国外就有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资格刑。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63条规定,提供不足量、违反法规更换组成成分的或者过期的食品;生产公开销售的或者公开销售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的食品、饮料;销售腐烂食品,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会对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实施以上制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生命构成危险的,处1年以上4年以下徒刑,并处6个月至12个月罚金,同时剥夺其从事与工商业相关的职业及职务3年至6年的权利。第364条规定,在食品饮料中掺杂对健康有害物质,以供销售,按照前条规定处罚。罪犯是该厂拥有人或负责人的,将同时剥夺其从事工商业相关的职业6年至10年的权利。《意大利刑法典》第448条规定,因犯造成食品变质或者掺假、造成其他食品变质或者掺假和销售变质或掺假的食品之罪的,在5年至10年的期限内禁止从事有关职业、技艺、产业、贸易或手艺,且禁止担任法人和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影响着刑法制定,同时也对刑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指导作用。针对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我国刑法可以在以下方面作出适当修改:
  (一)重新归类食品安全类犯罪
  结合国内严峻形势和国外刑事立法,本人认为,应该重新定位食品安全类犯罪,将其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归类到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对食品市场秩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也极大地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为了提高公民及当事人对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有效遏制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发生,可以将其性质提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层面。如此设置科学合理,也有利于对公共安全的保护,给予公民最大限度的刑法保护。
  (二)增加规制食品流通环节中的行为
  从食品的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到最终流向市场,一般会经历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如果对这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有关人员进行规制,显然可以给食品安全提供更全面、严密的保护,从而有效防止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的最终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装卸等行为都进行了规定,而且还提到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行为却只限定于生产和销售环节。因此,可以先将《刑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描述里相应增加规制一些食品流通环节行为,尽可能采用详细列举的方式,然后再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增加带有规制食品流通环节行为的罪名。
  (三)增设限制、禁止进入食品安全市场的资格刑
  目前我国刑法在资格刑上的设置主要是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这两个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我国刑法中很少用资格刑来惩罚食品安全类犯罪,倒是在行政处罚中通过限制、禁止相关许可或者资格,有适用类似于资格刑性质的一些措施,例如,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对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人员也有相应的市场禁入规定。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可以逐步上升作为刑罚的资格刑,限制、禁止自然人或法人的从业资格。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或法人判处剥夺一定资格,可以有效防止其利用该种资格再次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从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的局面。因此,我国刑罚中可以增设限制或禁止从事涉及食品安全方面各个环节的资格刑。对于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可以处以附加不同期限的资格刑,有期或无期剥夺其从事特定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对于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人,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可以处以附加停业整顿或强制撤销,限制或剥夺其从事业务活动。

  四、结语

  经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可以将现行《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3年以下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3年以上7年以下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7年以上或者终身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
  将《刑法》第144条修改为:“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5年以下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5年以上10年以下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10年以上、终身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食品安全犯罪可能影响民族的基因改变,各国都纷纷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其重要性不容忽视。虽然立法上的不足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可以尽量减少刑法的空白地带。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为了准确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强化刑法对民生和社会稳定和谐的保障,推动刑法相关规范的完善,使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现状有所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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