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法学论文>刑法论文

简论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发布时间:2015-10-12 09:22


  论文摘要: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学界关注的热点。死刑制度在世界各个国家的历史中几经废立,但是在近代人权意识觉醒,人们对生命权绝对属性认知提升之后,废除死刑的呼声便一浪高过一浪。本文将通过对死刑制度和我国现状的研究和分析来论证我国应该逐步废除死刑并探寻我国在不远的将来应该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死刑存废 生命权 刑罚
 
  近年来,藤兴善案、聂树彬案等死刑错案屡屡发生,使得法学界长久以来存在的“死刑废除热”再掀高温。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源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对生命权绝对属性认知的提升。在我国这样一个死刑制度长久存在的国家,如何处理死刑的存废问题已然成为保障公民生命权的关键所在。只有理清死刑和生命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现实状况,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一、死刑存废之争的概述

  (一)死刑存废之争的基本观点
  死刑存废之争无非有“支持死刑”和“反对死刑”两种大的倾向。但是,在这两种大的倾向中,根据实际情况和现阶段的发展目标,又存在了诸多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具体如下:
  1.完全废除死刑
  持此观点的人士多从人权、冤案错案等方面出发,认为死刑制度有极大之缺陷,甚至直接认定为杀人制度,应立即废除。如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国际特赦组织、欧洲联盟等。
  2.逐步废除死刑
  这部分人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最终方向,但是具体到各国的现阶段实施,应当充分考虑现实的经济、政治以及配套的制度等多方面,从减少死刑罪名、减少死刑执行等措施入手,渐进地废除死刑,以免造成严重的社会反抗和遗留问题。
  3.不反对废除死刑,但反对对重大罪犯的宽厚处理
  这些意见认为,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但是重罪重罚确实能够减少再犯率。因此,在废除死刑之后并不能对于重犯给予宽厚待遇。
  4.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优先论
  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无论是否废除死刑,必须有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如果有此刑罚,那废除死刑并不会有负面影响;即使不废除死刑,对于那些罪不至死、但需要永久隔离的罪犯也是较为合理的刑罚,也可以大幅减少死刑。
  5.维持死刑
  这些人多从公平正义等方面出发,认为死刑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且并不会带来绝对的弊端,不应被废除。
  (二)死刑存废之争的国际形势
  在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如此之多的观点和争议下,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却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形势。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截至2009年,全世界已经有139个国家废除或不使用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5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9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5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8个。
  (三)中国的死刑制度发展及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目前为止为数不多的保留死刑的大国,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社会治安情况不佳,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引来了国际社会的不少质疑甚至指责。但是,近年来,随着相关国际公约的签署以及法律修正案的颁布,我国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8年10月5日,我国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向国际社会承诺了逐步限制死刑适用并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一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这是继2007年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个实质性进展。

  二、死刑存废之争与生命权

  纵观历史发展,真正掀起死刑存废之争的两个高潮分别是在近代约19世纪以后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而这些时期也是世界范围内权利意识觉醒、人权运动日益高涨的阶段。因此,不难发现,死刑废除论调的提出,其核心原因在于人类生命权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对于生命权绝对属性的认知。
  (一)生命权的概述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所必须的权利,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基础内容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赋予生命权以崇高的法律地位、确认生命权的具体内容、防止危害生命权的行为等等。在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中对于生命权的保障也有较为明确的体现,如将由宪法直接确认“生命权”、在刑法领域严格限制或禁止死刑、在民法领域规定生命权的具体内容等。
  (二)死刑侵犯生命权与否的问题
  生命权具有不可侵犯性,而死刑作为普通大众眼里国家司法杀人的方式,究竟是否侵犯了生命权,尚存在较大争议。非侵犯论者认为,死刑在真正意义上没有侵犯他人生命权,相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的生命权。“生命权”不是无条件的适用于一切环境下的一切人,死刑惩罚的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些触犯了极刑的犯罪分子在实施其罪行时,使整个社会陷入了不稳定状态,倘若不对这些犯罪分子处以死刑,便是对被害人甚至是社会上大多数人生命权的贬低,侵犯了更多人的生命权。另一方面,侵犯论者认为:生命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具有普遍性与不可剥夺性。杀人者剥夺他人生命,因侵犯他人生命权而错误;同理,国家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同样是对杀人者生命权的侵犯,也是错误的,它们在侵犯生命的不可剥夺性上具有同一性。死刑是带着“合法”的面纱去侵犯罪犯生命权的一种行为,与人权相违背。
  笔者赞成侵犯论者的观点,认为死刑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是人存在并享有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具有权利的绝对性。为了阻止犯罪的发生或者惩处犯罪之人而选择剥夺其生命本身就是一种对生命的不尊重,国家权力也不应对具有前国家性质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笔者还认为,死刑是对生命权侵犯的这一观点在现今中国的意识领域是值得认可的。虽然中国现今并不具备一次性废除所有死刑的条件,但是生命权利意识薄弱一直以来是我国在保障生命权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而且对于这样一个尊重生命权的观念的认同也关乎我国未来死刑政策的走向以及能否尽快与国际融合,因此支持死刑是对生命权的侵犯这一论点并逐步渗透这一观点下的主流精神——生命的至高无上性,增强民众的生命权利意识,是我国目前较为紧迫的工作。



  三、对我国死刑政策未来走向及进一步保障公民生命权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死刑政策未来走向
  废除死刑在国际社会中已成大势,但是在我国具体应该怎样实施才是真正值得思考的问题。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的讨论死刑是废除还是保留,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和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考虑中国长久以来受重刑主义文化影响巨大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需要时间,我国的死刑废除应当是一个缓慢而渐进的过程。根据这一状况及我国的政治、经济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短期内的死刑政策可以有如下进展和改变:
  1.现阶段应当尽快废除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委员会在1999年的一个决议中,敦促所有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要将死刑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既然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也承诺努力践行其目标,那么迈出第一步——废除非暴力的经济类犯罪的死刑也是应有之义。同时,对于此类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念并不强烈、接受程度较大,不会引起较强的反抗情绪。因此,对于这一类经济犯罪的死刑在现阶段应当废除。
  2.严格执行死刑复核制度
  2007年7月1日,下放了长达26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做法有利于在全国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是一种对人道主义提升重视的表现。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归仅仅是这一制度在死刑上的一个开端性贡献,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使其从封闭式走向开放式,从“幕后”走到“台前”,让控辩双方自主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使死刑犯的生命权得到更大的保障。
  3.将死缓设置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
  死缓制度作为我国首创并特有的制度,其所反映的刑罚理念就是“少杀、慎刑”。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死缓制度在有效控制和减少杀人数量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还远远没有达到其创立之初的预设目标。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中也提出:“司法实践中应当放宽适用死缓的范围,甚至在立法上规定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一律适用死缓。豐”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立法机关授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绝大部分死刑执行方式纳入死刑缓期执行的范围,实现最大限度的少杀人,停止死刑立即执行,以至最终完全废除死刑。
  (二)对公民生命权保护的深度思考
  死刑的废除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仅仅通过在《刑法》之中明确规定就可以万无一失的实现其目标。死刑的废除归根到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也是我国人权工作一个基础的目标。因此,对于现行法律在保护公民生命权方面仍不够完善的我国,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死刑的废除和公民生命权的保障提供更好的基础和氛围:
  1.在宪法中增加对生命权的直接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些宪法学者主张对“人权”进行扩张解释,使其包含生命权。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的宪法解释制度,通过解释“人权”来承认“生命权”并不具有实践意义。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出台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明确地将“生命权”载入宪法之中。在宪法中明确增加对生命权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国家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刑法,不断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并最终废除死刑、保障宪法中的生命权的至上地位。
  2.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加入保护生命权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只对“生命健康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生命健康权只是生命权的一部分,而健康权远远不是生命权的全部内容,也不足以作为保障生命权的民法基础。未来的民事立法尤其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生命权的具体内容应得到充分认可,并应对之作出全面的规定。只有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典对生命权进行明确确认,生命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的地位才可能得到稳定的确立和认可。
  3.不断强化公民的生命权意识
  在我国之所以死刑难以废除,是因为长期以来的重刑主义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层面的生命至上观念严重缺乏。至目前为止,我国民众对死刑的支持率还处于占绝大多数的阶段,因此,笔者认为,对民意进行理性引导、培育生命至上观念、促使民众认识到死刑的局限性并使其对死刑有冷静的态度,摒弃“死刑万能”的观念,才能为我国死刑的逐步废止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上一篇:试论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之解读

下一篇:试析我国限制死刑目的下的刑罚体系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