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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罚世轻世重”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31 14:13


  论文摘要 “刑罚世轻世重”思想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这个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史中被不断运用。通过对史料分析,客观遵循这个立法规律的朝代大都可以进入兴盛时期,而违背这一规律的朝代则加速了王朝的灭亡。我们从中国几千年的阶级斗争来看,“刑罚世轻世重”是阶级斗争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和司法的规律。

  论文关键词 刑罚世轻世重 立法 刑法 司法
  一、“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历史

  早在奴隶阶级社会的西周时期,思想家周公旦根据历史经验,编制了广为人知的《周礼》。其中有“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记载,说明了当时统治阶级已经开始审时度势,开始确立刑罚的不同适用性问题。到周穆王时期的《吕刑》中,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也就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轻重程度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要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制定出轻重不同的刑罚,根据客观形势对不同时期和的同犯罪活动作斗争。既要正确的执行刑罚,又要有区别有分析的去适用刑罚,这样才能稳定社会秩序。“刑罚世轻世重”的形成,是在对刑罚历史总结的基础上并且根据刑罚的客观规律性总结出来的,所以各朝各代的君主和法律家都很重视这种思想。
  “刑罚世轻世重”的说法最早出现在《吕刑》之中,而《吕刑》又汇编于《尚书》中。众所周知,《尚书》是儒家经典,是孔子在晚年时期将尧舜时期至春秋时期的古籍文献汇编在一起而成,由此可以看出,儒家学派首先肯定了这种思想。如果说孔子对于“刑罚世轻世重”还只是阐述的阶段,那么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代表人商鞅则果断提出了“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并且商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支持这种思想和理论。
  法家的领袖人物韩非子对“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阐述的更为全面和系统,他认为“严刑则民亲法”,“亲法则奸无所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反之,“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这也就要求明君要以人民为根本,不能随心所欲。人民是国家的根本,统治者想要治理好国家,就要以老百姓为根本制定刑罚。制定刑法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更多的老百姓,而是为了让百姓对法律都有所畏惧,人人守法,刑罚应当同当时社会的治安情况为基础。如果朝代更迭,应当制定新的法律来适应,而不能沿袭旧的法律,明智的君主一定要让法律根据时代的需要而制定。韩非子把“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表述为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立法和司法都要审时度势,做到法律同时代相适应。
  我国法学的鼎盛时期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各朝各代的帝王都把秦朝的暴政作为前车之鉴,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都采用了“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而那些墨守陈规的帝王,不接受这种思想,结果都湮没在历史的洪流中。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有鉴于这个规律,在巩固其统治的过程中,设立刑罚的时候,有意识的运用“刑罚世轻世重”思想,并且根据当时社会的阶级斗争形势,大力推行和制定“适于时”的刑罚制度。

  二、“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直接运用
  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有鉴于秦朝的严苛刑罚给老百姓带来了无尽的灾难,因此在萧何的帮助下“约法三章”和“省约烦苛”,简化刑罚,削减刑律,民心所向,因此在文景时期达到了西汉顶峰。但是到了汉武帝时期,刘彻根据当时的国内外环境开始推行严厉的刑法体制。隋文帝刚建国的时候,根据北周“刑政苛酷,群心崩骇”的历史经验,果断实行了改革,废除酷刑,减轻受刑,谨慎处罚。但是到了隋炀帝杨广时期,各地农民起义严重,政权受到挑战,因此杨广推行严厉刑罚。当时法律规定,凡是反抗朝廷者,无论罪责轻重,一律斩首。唐朝初年,不仅存在“滤囚”的制度,贞观之治时期更是出现了“纵囚”的行为,可见当时的刑罚宽缓。但是到了武则天当政时期,由于需要平定天下的非议,又开始使用严刑酷吏,抓到犯人,不问罪行轻重,一律严刑逼供。
  宋代和明代与上面的情况不同。两代的君主虽然在开国时期实行严罚重刑,但是对于“刑罚世轻世重”的政策,仍然是一样的。宋代之前的五代十国时期,小国长期割据,宋代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统一国家。建国初年,边境仍然存在小规模的冲突,统治者就用重典来震慑叛乱分子。到了宋徽宗时期,刑罚适用上开始遵循“该种从轻者至多”的方针,片面的推行“以赃论罪”的刑事政策,造成了“被害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的结果。而明太祖时期,一开始就借口先正纲纪,严惩朋党之私和贪污犯罪,以巩固统治。但是他在退位之前又告诫朱允炆“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可以翻译为,我所在的时期是一个乱世,因此刑罚不得不重。你所处的时期是和平盛世,刑罚应当减轻,这就是刑罚随着不同的时代而不同的道理。
  清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统治国家的时期,皇太极初主天下,就重新修订刑律,以求的和当时的环境相适宜。他主张律例并重,“律例繁简,因时制宜”,开创了一代新刑律。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清朝开创了康乾盛世。但是到了清朝末年,贪污腐败严重,社会问题突出,统治者又开始使用重典,例如“就地正法”,有法不用,群情激愤。老百姓反抗清王朝的统治,革命兴起,使得清王朝走向灭亡。
  三、“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间接运用

  北宋统治者根据西周刑用“三典”的历史经验,并且基于包拯《请速除京东盗贼》和“祸起于辇毂之下”的奏折,确立了“重法地”的刑罚。凡是犯罪行为发生在“重法地”犯罪活动,要比非重法地的犯罪刑罚严重。宋仁宗时期,最初只是把开封和周围的郊县纳入“重法地”范围,但是到了后期,“重法地”基本上涵盖了大半个中国。
  清王朝时期,八旗入关之后,民族压迫和歧视愈演愈烈。清王朝也针对满汉不同的刑罚制度。假如是满人犯罪的话,即使是按照法律应当斩首的,但是只要有钱,就可以把刑罚折算成钱财赔偿了事。如果是汉人犯罪,无论是偷鸡摸狗还是忤逆大罪,都要受到严厉惩罚。甚至还会满门抄斩,株连无辜。到了清朝末年,各地农民运动兴起,统治者就授权当地官员对于革命者可以先斩后奏,严苛刑罚。

  从战国时候魏国的李悝编制的《法经》开始,各朝各代的统治者都把反抗朝廷的犯罪作为最严重的犯罪。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又把危害到封建统治十种犯罪总结为“重罪十条”,把这些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隋唐时期的统治者更是把这十条重罪明令定位“十恶大罪”,被赦免之后仍然不被世人接受,因此古人也称之为“十恶不赦”。各个朝代除了把危害到江山社稷的犯罪归位重罪之外,还有各种不同的重罪法或者轻罪法。秦朝规定“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的重刑罪,汉朝有《轻侮法》和宋朝的《盗贼重法》。明朝初期为了惩治贪官,还规定行贿者连坐制度。清末为了镇压革命,授予地方官员对于革命活动的犯罪分子可以就地正法之权,刑罚严厉。以上这些都是封建统治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间接运用“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间接提现。

  四、法律不变而政策变动的“刑罚世轻世重”制度

  中国的刑法历史表明,法律因时而变是绝对的,普遍存在于各个朝代和各个地区。不仅各国和各国的法律不同,各朝各代也不同,就是每个朝代的法律也很少有始终不变的。根据历史经验,变通则兴盛,不变则衰亡。唐朝初期制订了《武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三部法典,进入盛唐时期之后又改变政策,这也是唐朝兴盛的原因。清王朝入关之后制订了《大清律》,希望其可以流芳百世不断传承,希望子子孙孙世世代代都遵守这一部法律,最终成为了一部死法,也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所以,法律的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规章制度,对百姓的言行举止都有束缚作用,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具有稳定性。不变是相对的,只能在合适的条件下改变,这个条件就是“适于时”。各朝各代的法律家都采用过一些手段,来平衡变与不变之间的矛盾。
  第一是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历代帝王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利用皇帝特用的皇旨来变通,自从中国有了成文法之后,这种方法就被用来解决法律的相对稳定性问题,并且也是最有效果的手段。宋朝还采用过法外从诏的做法,是另一种表现,就是皇帝的“御笔手诏”超脱于法律的束缚。这样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律的变化性问题,但是也容易导致“变乱旧章”的后果。
  第二是利用例文来弥补法律不及或者不能应变的部分来保持法律绝对的稳定性。清王朝最善于利用这种方法,也是立法上的一个创新。清王朝在修订法律之后要附注法例,在办案过程中也经常在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法例来断案。清王朝编纂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不同于以往任何朝代的一部法例集,规定犯罪行为的定刑,如果没有合适的法律来定刑,就要根据相近的法律和事例来议定罪名,加减刑罚应当根据以往经验,然后上奏批准。清朝时期的法律和法例也有所区别,清朝的法律是一成不变的,法例则要逐年的增加或者删除,基本上是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在审判机关的断案过程中,结合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来判罪和定刑。
  法律和法例区别对待,法律一成不变,但是法例可以与时俱进。例文可以随着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而不断改变,但是也会出现只用例文不用法律的现象,结果法律就成了摆设。例文里面的内容越来越多,到了最后还会出现律外加重的,或者遵循法例而破坏法律的行为,甚至还会出现为了法例而编制法例的行为。这就不是“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的运用了,结果会是法制无存,社会混乱。
  五、总结
  根据以上的例子说明,刑罚不是一成不变得,“刑罚世轻世重”是根据各个朝代和各个地方不同的历史文化条件,是为了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客观要求产生的。只有有差别的适用刑罚,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刑罚作为保卫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如果刑罚不能根据环境和形势而变化,墨守陈规,用过时的法律来治理新形势的天下,不仅没有效果,还会适得其反,这在我国各朝各代中都有印证。我们从中国几千年的阶级斗争来看,“刑罚世轻世重”是阶级斗争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和司法的规律。如果运用的好则天下兴盛,如果运用不好,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以致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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