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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野下推进社区矫正的

发布时间:2015-08-18 09:22


  [论文摘要]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要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的实行同时意味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式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国家制定刑事政策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安全。刑事政策是针对现今社会的治安状况,基于民主与法治,通过对近些年犯罪现象以及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所采取制定的。所以,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社区矫正可以从小部分入手,打击犯罪、保护人权,避免由各种利益冲突所引发的严重犯罪和治安问题。将“严打”与“宽大”相结合,也正是实现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文章阐述的则是关于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社区矫正 和谐社会

  所有的治安问题甚至严重犯罪都是由利益的冲突引发的,这些利益冲突的来源很广,不仅仅是所谓的政治领域,更多的是经济领域和思想领域。这些利益冲突纠结起来就容易产生犯罪和治安问题。以往的“严打”政策,只是一味地对犯罪现象及罪犯本身进行惩罚,效果却不佳,但是严打的刑事政策确实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并稍有成效,所以不能完全否定。针对以往刑事政策变革及发展的不断反思和总结,最后决定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实行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司法政策的颁布即保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法制的诉求。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进社区矫正,正是用恰当的法治体系来调整各个领域的利益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监狱押犯已经严重超过实际的关押能力。监狱日益增长的人数,使押犯的物质、文化等等多方面要求都得不到满足,从而对罪犯的心理教育非常不利,导致罪犯的改造质量得不到提高,犯罪率也因此不断提高,国家对这部分下发的资产也日益增多,实属不必要的浪费。通过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就可以大大减少监狱在押犯的人数,减缓监狱的压力,从而有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除此之外,对于减轻我国的财政压力也有很好的效果,通过社区矫正来节省国家资源,同时正符合了我国的刑罚经济思想。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解

  社区矫正,是根据我国刑事政策的变革和发展而不断调整的,总结以往的犯罪现象和犯罪心理而进行的相应探索。社区矫正的方法正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刑罚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社区矫正与监禁刑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置于社区内,并交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的矫正,并且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五种:分别是即将被判为管制的罪犯、已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已被裁定为假释的罪犯、已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要求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而负责社区矫正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通过这几年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点,高效利用社会资源,并且有针对性的对轻微犯罪及未成年犯等等罪犯类型进行教育改造,这样不仅仅提高了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质量,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性,降低再犯率,节省行刑的配置、成本资源。
  二、社区矫正的不足
  对于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我国现阶段还是处于试点探索的阶段,并没有进行完成成熟的推行。从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的试点情况分析得到的效果确实非常显著的,社区矫正确实在刑罚实践中发挥了效用,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尽管如此,社区矫正还是存在诸多不足,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的滞后,除此之外还包括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上的偏差以及实践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原因都是社区矫正工作继续实行发展的绊脚石。以下的几个方面,针对这些不足作出分析讨论。
  (一)适用对象范围
  一直以来,我国的行刑方式都是以监禁刑为主的,非监禁的行刑方式一直都作为辅助方式,所以对于非监禁的行刑方式的应用处于非常薄弱的程度。所以,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的范围比较窄。社区矫正主要包括三种刑罚: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两种刑罚执行措施: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但是,这些方式在实践中适用率一直不高,加上法律在管制、缓刑等适用对象的条件规定又抽象且严格,导致行刑的执行率很低。有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出现大幅增长。统计2009年1到10月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大幅增长,刑事案件数增幅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幅达20%左右,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 据司法部最新统计,全国社区矫正试点三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2070人,解除矫正20278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2092人,其中管制1574人,缓刑33576人,假释5810人,暂予监外执行1952人,剥夺政治权利8137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非常大,导致长时间以处罚苛刻的监禁刑为主,非监禁刑为辅。但是,在西方的一些国家,被实行缓刑、假释等等所占百分比远远大于实行监禁的百分比。其中加拿大的非监禁执行率最高,达到了总人数的79.76%;而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也占到总人数的70%以上;日本也占到了50%。根据统计,我国近些年来的数据显示,我国最高的非监禁刑比例也仅仅只占到总人数的17%。这样的低适用率也正是意味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做得还不到位,现阶段处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比较少。所以,我国就更需要探索更加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行情的刑罚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使罪犯更早地回归社会,并降低再犯率,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配套法律制度   所有国家机关的刑罚执行工作都是由法律作为保障的,而社区矫正所需要的配套法律制度更加丰富、更加复杂,所以才导致了我国现阶段针对社区矫正的配套法律制度缺位。在西方的国家,实行社区矫正所包括的执行方法更具有与多样性,除了缓刑、假释、特殊情况下监外执行等之外,还包括半监禁、周末监禁、家内服刑、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辅导处分等替代措施,多种的刑罚种类已经形成了配套完善的的社区矫正体系。然而,对于我国的现阶段情况而言,没有出台《社区矫正法》,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是2012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对社区矫正的适用种类及执行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毕竟该实施办法是行政规章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缺乏法律支持与保障,很难扩大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适用范围。
  (三)矫正考核措施
  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行刑方式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罪犯的考核奖惩缺乏依据,导致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没有信心,影响了整个社区矫正的效果。但是,我国的一小部分省市,仍然针对社区矫正做出了一定考核奖惩制度,一般都以考核计分、奖惩办法等等为主,这些奖惩措施都是需要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等国家机关进行协调衔接的,尽管如此,社区矫正还是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由于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所以就必须存在一定的惩罚力度,其奖惩方式、惩罚力度以及社区矫正的判定标准都是需要明确指明的,是需要有相关的规定全面、系统、明确的指出。但是,尽管如此,社区矫正的真正实践过程中,奖惩情况的兑现也是一大难题,判定过程过于繁琐、不易操作,能够实行的奖惩措施对于矫正对象而言并起不到鼓励效果,所以不论是在执行上还是效果上都是问题,执行起来困难。
  (四)缺乏公众认同
  由于我国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巨大,所以长期以来在公众中形成了一定的观念,导致公众对于新的思想方式无法接受,社区矫正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认同。从传统的观念上来说,人们一直都认为:如果一个人犯罪了,就应当得到应有的惩罚,用严苛的刑罚来赎罪。再加上对犯罪分子的不信任和不理解,导致不少公众都认为,只有将罪犯关进监狱进行监禁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的治安。如果如社区矫正的方式所言,将罪犯进行非监禁方式处理,会让公众无法认同,大多数人会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合理、不安全的,将罪犯放在社会上容易导致社会治安问题得不到保障,社会管理失效,罪犯没有得到教育改造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就是因为这样的观念已经在大众的心理根深蒂固,才导致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很艰难,群众在行刑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愤怒、焦虑、不安、恐惧都给服刑人员及执行人员带来了不便。打好公众的理解基础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任何制度都离不开社会公众,如果不能保证公众的认同,这项制度是无法执行,也不可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果的。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

  正因为现阶段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存在诸多不足,这些不足都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产生了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为了更快更有效地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必须在法律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达到严谨的层面,以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真贯彻。以下阐述了针对几个方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的相关讨论分析。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主要解决的是适用对象类型的问题,到底什么样的罪犯才符合置于社区进行矫正教育改造。在国外,社区矫正已经逐渐成熟起来,以澳大利亚为例,社区矫正服刑的适用对象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轻刑犯,指的是犯罪被判两年以下或者数罪并罚少于5年的;第二种是未成年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判断力不足;第三种是被法定的监禁期经批准获得假释的罪犯。然而,针对职务犯罪、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使用武器、累犯、同伙犯、有组织犯、贩卖毒品、重伤害等等严重刑事犯罪,都不属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范围内。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社会治安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确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条件包括:未成年犯、微罪犯和过失犯。另外,加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的条件,把握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条件尺度,对一些严重犯罪应禁止适用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
  (二)完善社区矫正考核制度
  社区矫正考核制度,即服刑罪犯的奖惩机制,基本上包括几方面内容:第一,是从立法的角度规定执行人员对于缓刑、假释的撤销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建议收监,并由司法行政机关联合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进行共同提议并监督管理;第二,针对缓刑和假释前的罪犯,应当适当的增加相应的调查制度,所有程序应当由监督考察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相关司法机关来执行并负责;第三,应当建立完备的缓刑考验期制度,在考验期内应当集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解决措施,对于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逃避劳动的,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对于性质恶劣、恶意逃避劳动,并且屡教不改的,给予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处罚。这样的方式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同时也促进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效用发挥。
  (三)加快法律完善的进程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系统地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完善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使相关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增加权威性,为社区矫正的推行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彻底解决配套法律制度缺乏的问题。
  (四)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为了改变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观念,就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正面宣传力度。使人们从思想观念上,抛开传统思考方式,解除大众对于这一刑罚方式的不安和焦虑。在宣传时,应当针对社区矫正的严苛和宽大两个方面向群众进行讲解,让群众认识到不是所有罪犯都会处以这种程度的处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予以筛选和鉴别的,并且是由相关国家机关监督管理执行刑罚的。
  总的来说,社区矫正的好坏取决于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的成果,这些都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
  治安问题及法律安全保障,也同时意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建立完备、系统的配套法律制度,制定严苛的适用对象条件,在服刑种类上以宽大形式执行,增加服刑种类的多样性。由此,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并且根据我国现状不断改革完善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才能逐渐被大众所接受,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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