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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余额宝”的继承权公证及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06 09:27


  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各大购物网站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开发均给网络资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现实生活中,一旦这些网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成为遗产,该如何实现继承权?本文通过一个“余额宝”继承权案例,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资金的现状,法律上对网络资金的监管的立法缺失,并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及建议。

  论文关键词 余额宝 继承 网络资金 网络遗产

  笔者近日接待了一个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这个被继承人的财产,不是平常我们常见的房产或者存款,而是这一两年非常流行的一个名词“余额宝”。
  据当事人称,被继承人甲某生前是一个网购达人,为淘宝、天猫、京东等各大电商网站的常客,平常足不出户,家里的日常生活用品都是网购解决,而网络支付都一直是通过网上银行及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支付,去年开始还玩上“余额宝”来赚钱了,被继承人的家属对此也只是仅仅知道被继承人有在“玩”余额宝,对于余额宝究竟是什么东西,被继承人到底投入了多少资金在这个余额宝上,家属都是一问三不知的,就更不用说什么账户名及密码的细节了。根据家属提供的材料,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调查,希望给当事人提供一套可行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支付宝”及“余额宝”。
  支付宝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成立于2004年12月,最早期主要为淘宝网提供支付服务,后来从淘宝网独立出来后迅速发展,至今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国内外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至2013年12月31日,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超过3亿。
  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账户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 用户通过往余额宝转入现金,则每天都能得到一定金额的利息,而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加上余额宝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中间不产生手续费,所以一经推出市场,马上受到广大网民消费者的青睐。而余额宝实际上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款货币基金项目。用户通过支付宝把钱转入余额宝,就与基金公司达成了一个购买货币基金的协议,等于购买了基金,钱由基金公司管理,收益是投资收益,购买基金的过程操作简便,而且中间不收取手续费用,资金亦可随意流动,这对老百姓来讲很有吸引力,至2014年2月28日,余额宝用户数突破8100万。
  那么如何办理余额宝的继承权公证?笔者就此打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咨询热线得知,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天津,余额宝实际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一种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增利宝”的继承定义为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当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热线话务员还告知笔者,首先,被继承人的家属需要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材料审核须办理继承的事实,提交的材料有:(1)继承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2)死亡证明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户主页+继承人员页+被继承人员页)请证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申请人需要将上述资料扫描并发送到天弘基金客服邮箱,由天弘公司审核通过后,天弘基金将查询被继承人名下余额宝账户信息,并且为其出具资产证明。该资产证明的原件由天弘公司邮寄到继承申请人手上,以供继承申请人持该证明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办妥继承权公证后,由继承人向天弘公司邮寄继承权公证书,经天弘公司核实后再向继承人的账户划拨“余额宝”基金的现金价值。
  至此,这件“余额宝”的继承权案件,算是完满解决。当事人在笔者的协助和指引下顺利办妥了继承权公证,说到底余额宝的继承方式与普通的基金继承公证是一样的,只是类似余额宝的网络财产一般只有电子文本,没有纸质的合同,一旦出现投资人身故,发生继承的时候,往往会被家属忽略,哪怕家属有所闻,但现实中也没有有效的查询方式,这时候,就会出现网络遗产查询难、继承难的情况,在办理这个案例的过程中,笔者进行了以下的思考:

  一、网络资金的纷呈出现导致网络遗产的大量产生

  在今天这个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万千的网民通过网络达到了商品交换的目的,足不出户就可以解决人们的衣食住行,而电商的发展不得不提的就是各类型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即各种购物网站,像亚马逊、京东、唯品会、当当网等等。这些网站里的虚拟账户中大多都有资金账户,可直接转入现金进行购物,购物网站的支付方式都是通过网络支付平台,从而又衍生出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2015年春节兴起的网络发红包活动,让一系列的支付宝钱包,微信钱包,微博钱包等等迅速的发展起来,这些网络支付平台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也就导致越来越多的隐藏网络资金的出现,人们的金钱不像从前那样不是在银行存着就是在自己手中拿着,现在还可能在某个网络平台放着,但是网络平台不像银行会给你一个存折或者银行卡,你手头上仅有的就是只有你自己知道的账户名跟密码,一般情况下连家人都不会知晓,而当发生继承时,这些保密的信息就会成为继承人办理继承中的拦路虎,如何举证?到底被继承人有没有网络遗产?在哪个平台能查询被继承人的账户及资金的信息?当这些遗产成为无头公案的时候,这些资金最终会归向何处?
  余额宝的面世就预示着,越来越多的网络投资渠道会被一一开发,据证监会网站最新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2月,获批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13家。加上最新获得资格的新浪及百度,目前已有15家机构获得资质。如此多的大型企业投入到这个网络投资世界,各大证券金融企业与各大网站的联合,开发各类新型网络投资渠道,而网络的投资模式往往没有纸质合同,具有一定隐秘性,这就让日后这些资金一旦变成遗产,将会面临无法实现继承权的风险。



  二、目前我国对网络资金缺乏监管和保护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购物相关行为的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对网络交易行为衍生的网络资金则没有提及,就更谈不上设定监管措施。目前各大购物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络基金投资项目等都存在虚拟交易账户,而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是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的范围,应予以立法监管及保护,这些存放在网络里的资金一旦发生继承,能有法可依,有效的查询途径则尤为重要。笔者联想到银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司法部、银监会《关于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由公证处出具《存款查询函》,供继承申请人向各大银行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信息,并由银行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以供继承申请人办理继承所用。该通知里面明确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及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但是对于互联网这个大平台,却严重缺乏法律的监管与保护,当事人仅靠猜测、手机短信或银行账单等简单的交易信息去寻找网络资金,等同于大海捞针。网络资金的迅猛发展必然衍生网络遗产,如不及早作出应对,进行立法,就会有大量的网络遗产滞留在互联网里,这对于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及网络电商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三、我国需尽快对网络资金的管理进行立法及监管

  现有的涉及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办法大多仅限于对交易安全的监管,对于交易资金的流向及管理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对网络资金进行立法管理、指定监管部门是目前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不单单是为了办理网络遗产继承问题,更是为了整个网络交易安全及其延伸出的资金安全问题,让网民能有更安全的交易空间。笔者认为须从两个方面进行立法:
  首先,购物网站须实行购物实名制,不实名的前提下一切都是妄谈。如果不实名,就难以判断财产的归属,如今大部分购物网站都不要求实名制。随便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购物,虽然大多数购物网站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资金直接交付到卖家账户或第三方平台,但还是存在账号充值或者退货退款到账户此类情况,这个时候,一旦用户去世,如何论证账户余额与用户本人的关联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尽管有人说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明细去印证,但是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操作难度大。
  其次,对拥有资金交易账户的网站及第三方平台的资金账户进行登记备案,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总的监控平台,这个平台适用于对各大运营购物网站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转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出现异常操作,即可发现并予以制止,防资金的流失或随意挪用,一旦发生网络资金成为网络遗产的时候,向继承人提供一个有效可循的查询平台,方便群众实现自身的合法继承权。像银监会、司法部出台的《通知》那样把网络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资金所有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及资金监管秩序。

  四、公证处在办理网络遗产继承公证中须发挥重要作用

  现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公证处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像网页证据保全、电子邮件证据保全以及新型的网络遗产继承公证等也将成为公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公证处来讲,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公证处应积极介入其中,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发挥公证处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公证员应加强对网络公证的学习,对新型的公证事项进行研究,特别是在目前网络资金监管及查询方式等均欠缺的情况下,公证员须抱着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寻找解决方案,万万不能推搪当事人,应为当事人多想办法,多寻找途径解决问题,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完善公证服务,实现公证价值。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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