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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的制度基础:弱势群体司法救助

发布时间:2015-07-24 09:50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成为一个我国独特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法制机关应尽的职责,本文就此做一探讨。

关键词:弱势群体;司法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稳定
  一 弱势群体司法救助体系理论基础
  1.1 人道主义理论基础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1.2法理正义本质理论
  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因此,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1.3 社会经济发展理论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政府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社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 弱势群体司法救助体制构成要素
  2.1人身人格权利司法救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逐渐契约化,弱势群体在就业、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难免与强势人群发生利益冲突。一些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甚至表现出强烈的精神歧视。一些用工单位对工人非法搜身、集体罚跪等恶性侮辱事件在很多地方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对弱势群体的此类遭遇尤其要给予重视,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以适时缓解社会矛盾。
  2.2劳动权利司法救助
    平等就业原则作为劳动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已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在实际生活中就业不平等现象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选用过程中存在年龄、性别、学历方面的歧视现象。而目前的劳务市场对录用员工的程序、条件无相应的政策规范,亦无专门的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处理这方面的事务,而且法律也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仲裁程序以至求业人员未被录用后无主张权益的对象,给他们带来沉重的失落感。对这些问题如何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已成为我国劳动立法部门着手解决的新课题。
  2.3诉讼权利司法救助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显著,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经济生活的开放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冲突性,求助诉讼救助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因经济贫困或文化素质低等原因,其维权能力相对低下,另外,个别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及司法腐败现象在客观上也更加恶化了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人民法院要实现维护正义的目标,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就必须在诉讼制度,内部机构设置,诉讼费用收取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以保障弱势群体充分实现诉讼权利。
    三 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实施程序
  3.1立案救助
  我国宪法及三大诉讼法也作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等规定。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应然享有的诉讼权利已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民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尚不尽人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针对弱势群体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的问题已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而对涉诉更多的民事权益纠纷目前还未见较规范的援(救)助制度。我们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大胆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既能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又能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度。具体来说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口头立案方式。即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即行立案。
    2.扩大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的范围。 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因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减、免、缓交是人民法院保障弱势群体充分运用法律救济权利的有效措施。过去,人民法院仅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资赔偿等实行该措施。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及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诉讼费用的救助范围也相应扩大。
  3.2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的救助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尽力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弱势群体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如: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这样做,一则可以保证金钱给付能及时到位,免掉申请执行环节。二则能减少因上诉造成的诉累及费用开支,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尽早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的权益即被确认,若不执行到位则危及司法权威及社会秩序。而对于执行过程中涉及弱势群体的,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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