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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的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15-07-16 10:13

 引言: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我国行政问责程序存在的问题
  1.首长问责范围过于狭窄和笼统
  有关行政机关首长问责的规范,虽然涵盖面不窄,但是仔细分析有关的规定,发现不少的责任追究要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或恶劣影响、造成重大损失、违法行政等为条件,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过错问责①。归根到底,行政问责就是要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有所交待,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负责。行政道德责任,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按照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个人操守的最高标准行事,如果在道德上受到民众指摘,失去人民的信任,也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以此来审视目前有关行政首长问责的规范,其监督的领域及问责的内容也不免失于狭窄和笼统。
  2.问责程序规定比较简单、笼统,程序的完整性、公平性体现不充分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来进行规范,而在对行政问责作出规定的政策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中,对问责程序的规定也大多数是不具体的,甚至是完全没有体现出来的。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第一,有相关的问责程序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例如《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中对于问责事件调查的部分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査核实的,调查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规定的时限内行政调査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这种笼统的规定赋予了调査组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使调查结果达到真正的有效和公平。第二,行政问责程序缺乏公开性。公开原则要求行政问责程序中所适用的一切规则和标准,对于参与其中的人来说都必须是透明的,任何裁判或决定都应该尽可能地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③。正由'于政府行政问责程序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造成了行政问责主体对于问责程序的忽视,同时又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程序便自然而然的成为了问责制度上的摆设。提高行政问责程序各个环节的公开性,加强媒体舆论的知情度,不仅是对公众及问责对象的尊重,同时也会推动问责结果在公众与客体心目中的公正性,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程序制度的建议
  1.补充现有的问责程序制度规范
  如前所述,在现有的法律和地方政府行政问责规章中,对行政问责程序的规定大都属于抽象性的,甚至是有明显缺失的。在尚未有统一的程序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问责主体、对象、情节、方式等的不同规定相应的程序性内容。有关的程序性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因素:设立有各问责机构的问责受理机关,负责对投诉、检举和控告进行统一的接收和管理;规定有受理期限、审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有行政问责的回避制度、申诉制度;规定有行政问责的启动程序等等。
  2.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全国性统一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缺失,导致了现行行政问责制度缺乏明确而又规范的问责标准和程序,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给具体的执行增加了难度。而现有的行政问责政策规定、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对问责程序内容的规定弹性太大,把责任形式主要局限于行政责任,对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则很少涉及。行政问责程序直接关系到问责的可操作性,对问责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行政问责立法要对问责的程序进行统一的规范,只有程序得到落实以后,问责制的意义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只有通过法律对问责程序进行强制性规定,才有可能纠正现阶段对程序适用的混乱局面。行政问责立法的一个重点就在与制定出操作性强,保障得力,权责分明的行政问责程序性法律规范。加快行政立法歩伐,尽快建立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把行政问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结论
  行政问责制的旨义就在于“责”。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由所有参与政府管理具有高度负责精神的公务员组成。公务员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伴随着特殊的责任。建立行政问责制要在源头上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充分全方位的约束和规定。由于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对其所负责领域内的决策及施行负责任,因此他们应该有一种很强的责任感来行使权力,以减少工作中的差错和责任事故的出现。与此同时,行政问责制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因为即使公务员在工作中没有违法,但在政绩上无所作为,我们也可以通过问责制的实施,让一些公务员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也让他们承担政治责任和伦理责任,最终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服务性政府。
  注释:
  ①李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研究——基于六省市问责办法的分析》.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2011年四月
  ②牛晓燕.《行政问责中公民参与问题初探》.吉林大学,2012年
  参考文献:
  韩志明.《当前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顾杰.《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理论月刊.2004(12)
  张成立.《行政问责基本原则探析》.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三期
  韩剑琴.《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探索与争鸣.2004
  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2005年第3期,第44页
  作者简介:
  曲明宇,1988年出生,延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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