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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12-07 17:55

  摘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探讨,大多数是从刑事领域入手,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研究恰恰是最基础的研究问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运用都与国外相差甚远。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系统的未成年司法保护制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罪错少年的矫正难以实现,需要建构和完善我国未成年司法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司法保护


  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与一般司法制度不同,但究其本质来说,它仍然是一种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司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所讨论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被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处理犯罪少年的独立的司法制度。对此定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对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第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少年,既包括刑事犯罪少年,也包括违法少年和不良少年。第三,它隶属于司法制度,一种独立的司法制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现状


  相较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已经开始借鉴和引入未成年人司法理念与制度,在少年案件审判、少年感化教育制度以及少年监狱设置的方面都进行了初步尝试和建设。新中国成立后,陆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文件中也涉及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学者们开始关注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由此,中国的未成年司法探索研究也开始了。


  (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来看,《宪法》中有多条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的规定,对儿童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和免受虐待的权利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刑事方面,主要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在民事方面,《民法总则》完善了监护制度,《婚姻法》、《继承法》对未成年人相关的事宜做出了法律规定。此外,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实践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实践以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建立为开端。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在最髙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得以推广,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开始由地方性制度向全国性制度发展。2015年,中国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检查工作办公室,初步形成了中央到地方四级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体系。就未成年人的立案侦查工作,我国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内部已经逐渐成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和专案组。在强调未成年人司法组织专业化的同时,设置社区矫正制度、回访帮教制度、创立工读学校等,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实践已经开始向专业化、专门化、社会化的进程发展。


  三、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困境


  (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


  从我国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来看,虽然诸多法律条文都有提及,却未成立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典,未将未成年人相关事宜予以整体概括。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还是依附于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之中,现有的司法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国颁布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之间缺乏协调,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大多属于倡导性规范。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缺乏独立的少年司法程序,很多法律规定呈现出程序法与程序法的分离。


  (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机构和人才培养机制尚不健全


  未成年人案件有其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特性,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更应该凸显未成年人的特点。目前我国已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来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但是这些机构的设置互相依附而缺乏独立性,各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此外,在人员配备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法律人员大多以兼职为主而缺乏专业性,只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做出决处理决定,专业能力不能适应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要求。


  (三)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淡薄


  这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热点事件所反映出的未成年之间的矛盾、家庭亲子关系之间的矛盾等屡见不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理念出现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这部分人群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宣传不够。因此,在现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面前,如何减少社会公众对现有法律的认识误区,增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缺乏配合


  我国积极倡导社会力量融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但在实践中,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相对独立,缺乏协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一直尚未形成合力。各部门之间往往分工不明确,相互独立,推诿扯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健全,社区帮教人员流动性大,帮教工作难以落实;社会慈善机构、企业组织等也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参与未成年司法保护的组织较少。


  四、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所建立的未成年人法律大多以成人的标准来建立,很少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来制定,可以借鉴西方的立法经验,制定《少年法》,进行实体和程序的精确划分,根据专门的少年司法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年人案件进行区分,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类型纳入不同司法管辖范围。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行详细规定,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确立法律效力位阶。


  (二)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除了建立少年法院外,也需要进一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配套机构建设。完善少年教养院建设。现阶段主要有工读学校、社会帮教。应充分发挥工读学校教育的作用,整合少年收容教养和工读教育等资源,针对这部分被成年人设置统一的少年教养院进行教育改造。在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上,在选拔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时,应优先选择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学科背景的优秀学者,进行专业培训和工作考核,提高未成年人保护队伍专业化程度。


  (三)增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意识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保护时,相关部门应该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通过报纸、普法栏目、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在各地中小学设立法制教育课程,为中小学引进法学教育工作者,培育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针对偏远地区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等群体,更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引进师资,进行普法宣传。


  (四)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时,仅仅依靠单一或几个部门是不可能进行全面保护的,因此应构建政法机关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拓宽沟通渠道,跨部门合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发展团结社会公益团体,扩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号召企业组织加入未成年人保护队伍,鼓励企业与政府建立合作模式。


  六、结语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环节,构建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是当下我国刻不容缓的任务。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并未独立成体系,而是附属于其他成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也未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结合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针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缺陷进行法律探讨,给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未成年司法制度的构建。


  作者简介:梁丹,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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