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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和谐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方式

发布时间:2015-07-04 09:56

[摘要]:司法和谐理念是一种必将产生深远意义的司法理念。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无疑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引意义。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司法和谐,只有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才能得以彰显。本文从一个基层法院探索司法和谐的实践为视角,结合具体的措施,分析了司法和谐实现的具体方式。
[关键词]:司法和谐 和谐立案 和谐审判 和谐执行

司法和谐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和谐原则,力求达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司法和谐,是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和谐,只有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才能得以彰显,它要求在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当公开,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考虑司法结果的合法合理,尤其要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人文关怀,防止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做到司法权力的个体和谐,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和谐立案

和谐立案是指在法院的立案审判工作中,紧扣“和谐”主题,千方百计化解“立案难”,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对有诉求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困难群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立案和谐是司法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和谐的途径和方式之一。

为进一步落实构建和谐司法的要求,全面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郑州高新区法院经过充分调研,全力构建以“和谐立案”为核心的立案工作新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建立涉困难群众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采取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办理财产保全等措施,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完善立案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环节加强诉讼指导工作,推行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实行电话预约立案、假日立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案难”问题;三是强化司法救助机制。严格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充分关注贫困群体的司法需求,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起诉权;四是加强日常立案接待。充分发挥立案“窗口”作用,将日常立案接待和信访工作相结合,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工作相结合,通过接待诉前群众来访、耐心细致答疑,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五是重视诉讼财产保全。对立案时一并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立即采取措施;对诉讼中向各业务庭提出的申请,立即移送业务庭处理,以保证诉讼保全工作的统一、高效。

郑州高新区法院成立三年多来,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举措,将司法为民精神、司法和谐理念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开拓进取,勇于创新,首创了“一小时立案并转办”、“一月结案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调解忠告卡”和“红、黄牌催办制”等诸多新举措,显著地提高了审判效率,案件的平均审限缩短到了一个多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较好地解决了打官司难问题。同时,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告状难、立案慢、个别立案人员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向社会承诺一小时立案并转办,即符合立案条件的一个小时内办理完毕立案手续并转交相关业务庭办理;立案手续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全部缺项,坚决不让当事人再跑第二趟,大大便利了群众诉讼,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有效树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便民、利民、为民的公正司法形象。

2007年,该院受理的3034件案件中,一个小时立案并转办率达到了100%,同时还将其中80%的民事案件确定为简易程序,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基本实现了“和谐立案”的预期目标。

二、和谐审判

和谐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以公正为底线,以“和谐”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资源效能的最大化,让司法成为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来源。和谐审判是实现司法和谐的关键。

(一)民事审判

在民事审判中,郑州高新区法院牢固确立司法为民宗旨,做好多项便民、利民举措,有效地平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是开通诉讼“绿色通道”。方便群众诉讼,该院在立审执中坚持“一小时立案并转办法”。简易案子一天就可立案审执,一般案件35天审结;二是开展“双休日法庭”。为方便路途遥远的当事人诉讼,该院开展“双休日法庭”活动,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受到了群众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对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该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2007年,共缓、减、免诉讼费30多万元,让困难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便利和温暖。

三项利民、便民措施的采取,极大提高了该院民事审判的审结率和调解率。2007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544件,审结1521件,审结率达到98.5%,其中调解结案840件,调解率达到56%。

(二)刑事审判

在刑事审判中,郑州高新区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三个关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07年,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547件,审结547件,审结率达到100%,而上诉率仅为1%,刑事审判效果十分显著。

一是关注程序适用是否规范。通过认真落实每一个环节,切实使庭审程序更加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该院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定罪量刑上,严格遵守“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快审理;二是关注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对确已查明事实,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依据应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不为人情干扰,不为关系所动,真正发挥法律应有的权威。对涉及偶犯、未成年犯的案件,区别对待,留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年,共对80件涉及103人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判处缓刑、管制或拘役;三是关注社会效果是否良好。在审理39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该院加大调解力度,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方式,争取双方的相互谅解,使其全部达成调解协议。判决作出后,办案法官实施直接送达,在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的同时,认真做好向当地群众征求意见。就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等,请老群众谈看法,真正实现了惩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

同时,针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又重新犯罪,缓刑人员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的现象,郑州高新区法院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决定对判处缓刑人员实行缓刑人员预告书制度。缓刑人员预告书推行三年多来,至今没有一名缓刑人员又重新犯罪,促进了刑事审判工作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行政审判

在行政审判中,郑州高新区法院本着能调则调的办案理念,以定纷止争为目的,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使当事人尽可能息诉,减少其诉累,促进行政审判的和谐。

2007年,该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率达53.3%。诉讼、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结案率均为100%,有效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和谐执行

和谐执行是指在执行工作中,坚持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行,注重执行和解,加大对弱视群体的司法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树立执行公开的理念。执行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情况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尽可能地组织申请人参与案件执行全过程,引导其全面了解、监督执行,以公开促公正。同时健全执行工作各项制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执行工作规范》、《执行值班实施细则》等制度,为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提供了依据。

二是穷尽执行措施,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推出了执行值班制度、奖励举报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执行工作举措,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执行举措推出后,群众给予很多支持和理解,发现逃避债务或违反限制高消费制度的被执行人,积极举报、主动提供线索。一年来,共接到举报电话30余个,出动警力60余人次,执结案件520余件,涉案标的金额近4000万元。

三是运用司法救济,解决当事人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借助外力化解执行难,先后建立并推行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开发区党委、政府在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大力支持法院工作。通过利用救助基金,该院执结了一大批疑难积案。2007年,该院先后对7名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启动救助基金10万余元,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设立执行工作专项接待日,院领导对执行来访当事人集中接待,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由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分别包案亲自办理。人性化的执行方法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该院执行案件信访、来访连年大幅度减少。

五是实行人性执法。2007年,该院较好地解决一起特殊地执行案件,破例给被执行人退回了已搜查出的5000元钱,受到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双方好评。为解决问题,法官们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强制执行中尽量实行最大的人性化执法,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和谐管理

和谐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突出法院的中心工作,建立和完善审执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法院内部部门的协调和统一。如果说立案和谐、审判和谐、执行和谐是对外和谐。和谐管理则是法院内部和谐。

为有效开展司法政务管理,切实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体,把和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郑州高新区法院在通过“黄、红牌催办制”、“发还改判案件讲评制”等举措健全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向当事人发放“评议法院、评议法官卡”,主动接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该制度很好地把对法院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起来,形成监督网络,使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出公正与效率,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正与效率,真正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落实到法院的每一项工作中,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从立案到审理,面貌确实新,当事人感到本案(审理)公正、公平、效率高,(法官)作风好,这是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心感受。”当原告陈中峰从法官手中接过调解书后,毫不犹豫地从口袋里拿出揣了七天的“当事人评议法院、评议法官卡”,郑重地写下了上面的话。他想不到法院这么公正,想不到法官态度这么好,更想不到官司赢得这么快。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取得如此好效果,得益于该院积极探索的和谐司法的新举措。可以说,每一位来郑州高新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对该院和谐司法所体现的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感同身受。司法和谐的理念已体现在该院司法实践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 杨青:《“司法和谐”的维度》,载《行政与法》, 2007年第12期.


2. 彭志新:《司法和谐的内涵》,载《人民法院报》, 2008年1月30日.


3. 陈文松:《论司法和谐》,载信宜市人民法院网, 2007年1月8日.


4. 张基奎武 《浅谈司法和谐》, 载法律快车, 2008年1月14日.


5. 周启明、冷宝阳:《“和谐司法”的内涵、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 载中国法院网, 200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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