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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稻种质资源多样性保护现状及其完善对策

发布时间:2015-07-04 09:45

摘要:野生稻资源是

关键词:野生稻;资源多样性;多样性保护

abstract: the wild rice resources of china is the main part of the china rice resources. because it has abundant genetic diversity and has the high-quality seed which the current widely-used seed has becomes the indispensable resources to study and improve the rice r,the wild rice is suffering serious recession、lost even extinction for many reseasons in which humankind’s breakage is the main one.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situation of wild rice’s dying using the situation of hu 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meaningwhile, it presents two kinds of methods to protect the wild recourses and set the situation of china for example. at last, it makes a discussion in protecting the various and sustainable use of the wild rice.

key words: wild rice , resources diversity, conservancy of diversity.

水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在全球一半的人以稻米为主要食物来源。全世界有122个国家种植水稻,栽培面积常年在1.40-1.57亿h㎡,90%左右集中在亚洲。

三 野生稻种质资源多样性保护对策
(一) 建立建全野生植物保护相关的 法律 法规
1、与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现有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由国务院颁布,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对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内容、管理职能分工、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方面重要的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是《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附录,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科、种中文名和学名,以及保护的级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70种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363种。《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是《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于2002年8月12日由农业部审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发布实施。此法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该法于2000年7月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章专章规定“种质资源的保护”。
《全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工作暂行管理规定》(草案)于1979年在合肥全国作物品种资源科研工作会议上拟定,同年转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局和农(林) 科学 院(所)试行。此文件对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工作体系,各机构具体职责,品种资源工作内容,包括资源收集、保存、鉴定、供种都做了规定。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由农业部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繁殖、国际交流、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以规范。
2、健全现有法规
笔者建议将三种野生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目前三种野生稻虽都收入《名录》但被列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鉴于野生稻对于水稻遗传育种的重要作用和对国计民生以及对人类可持续利用现有遗传基因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将野生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以及罚则。建议各省、自治区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省具体情况主要对本地的农作物遗传资源的管理、研究以及破坏农作物遗传资源的处罚等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对野生稻的保护进行强化,对野生稻保护区的以及种质库、种质圃的建设和管理加以具体规定。同时对当地科研人员以及各种质库、种质圃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加以明确,鼓励野生稻种质资源的研究,推动我国水稻优质品种的研发。
(二)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 自然 保护区,加强现有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野生稻生长区进行就地保护。尤其是对那些分布集中、面积较大、生境特殊、尤其是遗传多样性较多的野生稻生存地更应进行重点保护,设立野生稻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志。” 保护区所占土地应由国家征用,并有国家财政支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根据各地的情况不同由地方政府酌情进行保护与管理。可以借鉴各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的成功模式。
加强现有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目前我国相继在江西东乡、云南元江、广东高州、广西玉林、云南元江、海南保亭、福建漳浦、湖南茶陵和海南琼海等地建立了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示范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监督各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对破坏保护区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
(三)监督现有相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其实在法律界并不赞同不断的制定新法律,这样不利于法律的稳定和大众的认知。更注重的是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在上述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力的问题。基于此,在起草新法规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原有法规的执行。笔者建议开展一次全国野生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大检查。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主要检查项目有,野生农作物近缘种生境受威胁状况,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农作物遗传资源边境走私、非法采集和非法运输。野生农作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等。各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进行检查,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及时解决和处理问题。对于那些濒危的野生农作物该设立保护区的要设立保护区,已经设立保护区的应对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及时弥补。对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要加大力度,从技术人员待遇、技术设备条件等各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在部门自查的同时进行跨部门检查,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最后, 总结 经验,各地方部门向环保总局汇报调查并将野生稻遗传资源的检查作为重点。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的制定出解决方案并由各地方政府配合完成。
各相关部门,如环保、科技、农业、林业、卫生、食品与药物、 教育 、建设、海洋、商务、知识产权、检疫、海关工商和科学研究等部门与机构要密切合作联合起来,做好这次执法大检查。
(四)加强现有种质库的建设与管理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考察搜集野生稻资源,在“七五”期间建有一个国家种质库和两个野生稻资源种质圃,对已收集的野生稻资源进行长期保存。为了更好的对野生稻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和利用,国家应拨足经费,保证现有种质库和种质圃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行。只有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固定拨款予以支持,才能高质量的保护野生稻遗传多样性基因,进而为研究更高产、优质的水稻奠定物质基础。全国政协委员王祥林建议,国家把“野生稻开发利用”作为重要课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并设立专项研发基金,对有杰出贡献的专家和 企业 予以重奖。同时,制订相应政策,鼓励民企参与到野生稻资源开发和利用事业的领域中,并给予专项扶持贷款。
(五) 开展野生稻核心种质与遗传多样性研究
为了使野生稻资源遗传多样性研究工作适应育种和生产 发展 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开展搜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利用研究。同时应深入基因水平研究,发掘新的有利的基因,供育种和生物研究开发利用,加强野生稻的鉴定、评价和创新利用。同时由于对大多数种质内所含的基因搞不清楚,资源鉴定往往与创新利用脱节,使我国水稻新品种遗传基础越来越窄,品种改良徘徊不前。因此,必须利用 现代 分子生物学技术与传统鉴定相结合的方法,对野生稻携带的抗性或优质基因深入研究和鉴定,用现代育种技术将其导入栽培品种中,培育少投入、多产出的优良种质,为水稻品种改良提供丰富的创新材料。
(七 )地方政府应加强野生稻生长区的管理,并加大野生农作物保护的宣传力度
根据云南省野生稻濒危状况分析, 中国 野生稻濒危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的干扰和破环。建房、过度放牧、开垦种粮等严重破坏了野生稻的栖息地和生态环境。因此,地方政府应大力宣传物种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知识,增强人们的野生遗传资源保护意识。必要时应对破坏野生遗传资源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罚款和警告。在修筑公路、铁路、兴修水库、水坝、城镇规划和扩建等对生态坏境和生态多样性有不良影响时,应在立项前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此进行评估。为此国家应制定有关法规,专家委员会根据法规提出评估意见,对于那些必须占地的,应考虑采取异地保存的办法对珍贵的种质资源进行保存。

主要 参考 文献

[1] 薛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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