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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官”职务犯罪监督与预防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2-11 18:38


  论文摘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显著增加。本文从近几年来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分析入手,探讨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与预防。

  论文关键词 村官 职务犯罪 监督预防

  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把“惠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惠农政策,从基础设施、交通、卫生医疗、教育等各个方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即俗称的“村官”)职务犯罪的显著增加。本文从我院近几年来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分析入手,以期能更好的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与预防。
  2009年至2012年6月,我院共立案查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41人,其中2009年立案查处12人,占我院当年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0%;2010年立案查处7人,占我院当年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2%;2011年立案查处7人,占我院当年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2%;2012年立案查处15人,占我院当年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75%。近4年来我院立案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占同期立案总数的46.5%。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来,“村官”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基层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点。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看
  犯罪嫌疑人都是农村基层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出纳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村官”。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村民委员会也有了可观的流动资金,由于缺少监管,“村官”们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尤其是在面对大量金钱的诱惑时,没能战胜自己的贪欲,导致村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时有发生。经统计,在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50%的案件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出纳中的两人以上共同作案。如2009年,我院查处的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某村贪污窝案,村支部书记、两名副书记、村主任、村妇联主任共五人涉案,且随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全部是财产犯罪
  41人中,贪污犯罪32人,受贿犯罪8人,挪用公款犯罪1人。近几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家对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整治等投入大量资金,尤其是随着国家对公路、铁路、能源等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的大幅度增长,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通村公路、征地补偿、国家各类惠农补贴、工程承包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不断增加。如2011年底,庙头镇某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下拨的5万元通村公路建设款贪污被我院立案查处。
  (三)犯罪手段简单,技术含量较低
  由于“村官”的文化程度一般不是很高,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工作中贪污受贿挪用犯罪的手段不会很复杂高明。“村官”犯罪,从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套取等,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入账、收入不上账、重复报帐、用假票据报帐等。如2011年,我院查处了马口镇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三人采用假造农户名册、冒充农户签名的手段,将汉宜铁路的征地补偿款13万元合伙贪污。
  (四)社会危害性大
  “村官”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的耿直与率性又容易诱发不稳定事件,引发群众上访,给维护基层稳定、促进农村发展带来压力。如我市某村支部书记采取虚报田亩数的方式骗取国家粮食补贴,并将部分补贴款贪污挪用,该案被媒体曝光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支部书记也因为贪污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村官”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村级民主监督没有真正落实
  农民的民主权力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为村干部贪污挪用犯罪提供了方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现实是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敢怒不敢管,村代表管不了,乡镇政府不会管的现象,民主监督形同虚设,导致个别村干部独断专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村级财务管理存有较大漏洞
  一是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或者建立起了制度却没有认真实施。二是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没有做到“审批一支笔”。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不少村里,村支书可以签批,村主任也可以签批,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缺乏制约;更有极个别村是村支部书记既是会计还是出纳,一个人统管了村的财务,这种模式不滋生犯罪倒是奇迹了。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也给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三)村级监督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各级组织尤其是乡镇政府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虽然实行了村帐乡(镇)管,但现实中我们发现,乡镇财经所只是起到了收集保存村级帐务报销凭证的作用,而没有对村里交来的凭证进行审核监督,白条入帐、支出混乱,审批不严等问题都不过问,财经所的监督形同虚设。
  (四)“村官”法律意识淡薄
  “村官”的文化程度一般不高,对党纪国法理解不深入,尤其是在我国现有宗族传统因素的影响,不少村官是依靠家族原因而出任村官的,他们在内心里认为自己当选后,就成了“土皇帝”,我行我素,欺上瞒下,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少清醒认识,致使在关键时刻,背离了组织原则和国家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三、积极开展“村官”职务犯罪监督与预防

  “村官”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严重影响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农村的经济发展,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要从根本上解决“村官”的腐败问题,必须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打击是最好的预防,要进一步加大村官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几年来,我院加大了打击“村官”职务犯罪的力度,查处了一批“村官”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通过打击,让所有村官知道这是一条高压线,碰踩不得。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预防,只有打击与预防并举,惩治与监督并重,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一)严格执行村帐乡(镇)管
  乡镇财经所不能只是收集保存村级帐务报销凭证,而是要对各村的所有收入进行统一管理,要在乡镇财经所分别为各村单设一个帐户,对各村的收入统一管理,对各村财务实行报帐制式的管理方式,支出由各村履行好审批手续后到乡镇财经所报帐。乡镇财经所要对各村交来的凭证进行审核监督,严格杜绝白条入帐、支出混乱,审批不严等问题。
  (二)强化村级财务制度的建立
  从近年来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无会计,无现金出纳,无财务制度无账目或形同虚设的现象十分普遍,要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村书记、主任,会计出纳分设,要求各村做到财务帐目记录清晰,开支合法、审批正确。坚决杜绝“公章村书记、主任随身带”,全村账目装脑中的现象。
  (三)对“村务公开”实行监督检查
  在乡镇财经所设立村级财务审计组,将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延伸到村级组织,定期对各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做好对村级的审计制度与“村务公开”制度的密切结合,避免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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