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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发布时间:2015-10-30 09:58


  论文摘要 基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基层监督者,必须强化基层检察权的内部监督,以减少或杜绝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的执法腐败现象。本文欲通过对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进一步探求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合理途径,以更好地加强检察人员队伍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内部腐败,树立基层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论文关键词 检察 基层 内部 监督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和腐败。基层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就必须在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努力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与制约,确保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一)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确保基层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基础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权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有权力,其在履行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不公的同时,也同样需要靠有效的监督来保证自身严格公正执法,保证法律监督权不被滥用。近些年来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个别基层检察人员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扭曲,出现了一些令人不愿见到的违法违纪现象。切实加强对基层检察权的监督,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其效力的异化、权力的滥用,铲除权力滥用的土壤和温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权力被无控制、无制约地绝对地使用,防止出现“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蚀人”的现象,有效防范基层检察权力滥用,杜绝违法违纪现象。
  (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可以增强程序意识,逐步提升基层执法规范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的执行。”执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受案到结案乃至于到归档,都需要执法者不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要求去办案,同时要重视对程序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当前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的法律文书错字、别字,不使用法言法语,不当引用法条,不当适用法律的现象屡屡发生;有的案件侦查及审查过程中不依法使用法律文书、不依法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和义务、不依法调取核实诉讼证明材料、不按照规定时间送达、不按照规定程序准备材料、不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有的还出现超期羁押、超管辖办案、越权办案以及错捕、错诉、错不诉现象,给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威信大打折扣。因此,建立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执法办案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工作规范,受到内部机制的制约,就可以防止和杜绝实践中的各种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促进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基层监督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必须强化内部监督,要乐于、善于、勇于接受监督,把内外监督落到实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也是推进基层检察机关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增强,能够树立检察干警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社会形象,确保检察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有的基层检察干警对内部监督工作存在模糊认识,对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本质“是关爱、是保护、是保证”不理解,片面地认为:监督就是找岔子,因而存在对立情绪,有的还以案件保密为由,不愿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有的基层检察长对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应付观念,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不能把内部督察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等对待,重业务工作,轻内部监督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基层检察机关长期把监察部门的人员抽调去做监督工作以外的其它工作,致使一些地方监督缺位,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和效果。
  (二)监督力量与任务不适应
  基层检察机关监督部门编制少,多数只有一、两个人,有的甚至还是身兼数职。除承担被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工作和举报案件线索的初核、查处外,还要负责基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检务督察、优化经济环境、对新提拔干部的廉政谈话、对被举报对象的警示谈话和诫免谈话、以及办案活动的跟踪监督、回访考察等等,除此以外,还要承担各类专项活动的开展等工作。工作任务繁重,监督人员与工作任务的矛盾非常突出,就现有的监督力量确实无法更好地全面履行内部监督的职责。
  (三)责任考核不实际
  从基层检察机关多年的实践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内部监督各项指标的考核,往往是软指标多,硬指标少,虽然也有“一票否决”等硬性规定,但在执行中很难落到实处,因而在考核中往往存在走过场、应付程序、流于形式的状况。


  (四)责任追究不到位
  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对责任追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存在错误的政绩观,怕违纪案件查处多了,处分人员多了,影响自己的政绩,怕上级领导对自己存在负面印象;二是存在错误的荣誉观,怕处分违纪违法人员,年终考核评比时被上级扣分,影响单位荣誉;三是存在错误的处世观,有的个别领导干部怕得罪人,腰杆子不硬,对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得过且过,有的甚至上级检察机关多次督办限期办理仍迟迟下不了手,最后虽处分了犯错误的干警,还以“是上级硬要处分你的,我没有办法”来讨好受处分的干警。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措施与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正确、高效行使监督权,确保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以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就必须进一步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与制约,加大内部监督力度,真正实现内部有效监督。
  (一)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级基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以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我们应当用曹建明检察长的讲话精神统一广大基层检察干警的思想,进一步明确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大意义,强化监督意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使广大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尤其是基层检察长自觉接受监督。俗话说,“火车快不快全靠车头带”,基层检察长和领导班子就是一个基层检察院的“火车头”。基层检察长和领导班子主动接受监督管理,是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核心表率作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前提。
  (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监督责任
  基层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是多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要把各项检察工作都置于内部监督之下,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必须把监督制约的措施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因此,必须进一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制度建设是强化内部监督的基础性工作,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仅基层检察长和领导班子必须加强对内部监督工作的领导,重视内部监督工作,在接受监督方面作表率,而且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内部监督工作责任制。
  (三)进一步配足配强监督力量,真正实现有效监督
  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涉及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业务性强,监督任务繁重,要真正发挥好内部监督的作用,实现有效监督,必须配足配强内部监督工作所需的监督力量。同时,为监督部门配备必要的使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所需的装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监督。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保证监督效果,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一环。责任考核要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要求,从严考核,真正发挥考核的作用和效果。责任追究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坚决、严肃、到位。否则,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就难以达到真正的目的,实现最佳的效果。完善考核机制,就要修改各项过时的规定。比如:各项评比考核规定中关于“干警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扣分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应予取消或修改,凡是本单位和部门主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干警受到纪律处分,在考核和评比中不应再扣分。强化责任追究重点要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通过查处,追究有关违纪违法的人和事,既起到教育广大干警,警示全体检察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办事,自觉严格执法,严格遵纪,严格守规的作用,又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基层检察机关的声誉,促进了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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