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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律师在我国法律中参与辩护的地位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24 15:03

    论文摘要 建国以来,中国律师的刑辩经历了由曲折到恢复发展的历史轨迹。同时,律师刑辩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也呈现为不断优化的历史效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2012年刑诉法强化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地位。对法治化进程中律师刑辩的展望。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律师 辩护 人权保障
  迈入21世纪,人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刑事辩护救济已然成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律师参与刑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便是最好证明。在此,我们简要回顾建国以来律师参与刑辩的历史进程,并以此为据剖析律师在我国参与刑辩的地位变迁,再对其未来进行展望。
  一、建国后中国律师的刑辩及其影响

  建国以来,中国律师的刑辩经历了曲折到恢复发展的历史轨迹。同时,律师刑辩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也呈现为不断优化的历史效用。我们有必要简单梳理这段历史,以便把握司法正义实现的具体政治语境以及历史载体。
  (一)六十余年来的律师刑辩
  1. 曲折发展:建国后近三十年
  新中国刑辩制度是在扬弃旧中国刑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建国之初,新政府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了旧中国的律师活动,因而,律师刑辩也基本被否定。及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而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刑辩制度。至此,新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得以正式建立。然而,因当时极左思潮的影响,实际上原本不健全的辩护制度在实践中基本无法实现。后来的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辩护制度在狂热的群众运动中绝迹。
  2. 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的推进,我国刑辩制度借此春风开始恢复并不断发展完善。1978年宪法重新恢复刑辩制度。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诉法,确立了辩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对该法典和其他文件中辩护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使我国刑辩制度开始逐渐成熟。
  首部刑诉法实施十几年以来,通过总结司法经验,在1996年3月,全国人大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改,辩护制度也得以较大修改。另外,全国人大还制定了律师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经过此次修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断扩大、律师进行辩护的诉讼权利得以明确。之后,刑辩制度得以空前发展。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对1996刑诉法又进行了更深层次的修改与完善。这说明律师刑辩制度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的同时,对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也在不断优化。
  (二)律师刑辩促进人权保障
  1.人权入宪:新刑诉法的人权价值取向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实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里程碑,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新的起点。人权入宪预示着尊重、保障人权将成为今后社会公正司法的核心。由于刑诉法是规范国家追诉犯罪活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本法,因此,本质上实为人权保障法,该修正案正是从根本大法的层面确立了刑诉法的人权价值取向、任务与依据。
  2.2012年新刑诉法强化律师刑辩对人权保障的作用
  尽管几十年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已取得较大成绩,特别是1996年刑诉法中确立被追诉者的主体性地位、律师提前介入、免于起诉的取消等规定,彰显了保障人权的精神。 但总体来看,旧的刑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产生了“刑事辩护三难”等诸难题的困扰。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因不具有“辩护人”身份而不能行使辩护权,会见有些案件被告人时需侦查机关批准,阅卷中无法全面获取控方证据等等一系列问题。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订,较1996刑诉法加强了律师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显著进步。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新刑诉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刑诉法界定为人权保障法。
  第二,对辩护人职责的重新定位,使辩护的空间更加广阔。
  第三,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
  第四,扩大律师的辩护权,把律师的介入贯穿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之中,有助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
  二、2012年刑诉法强化律师参与刑辩的地位
  (一)人权捍卫者——刑辩律师的法理和伦理价值的彰显
  新刑诉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权保障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更是刑诉法的法理根基。因此,刑诉法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律师作为具备专业技能的群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自然也被赋予这一神圣使命,成为具有实证法依据的人权捍卫者。
  正是因为成了人权捍卫者,那么,作为司法中相对弱势的辩护律师就应避免遭到职业报复。为避免执法人员进行“报复性执法”,新刑诉法对辩护人的追诉程序进行了周延的设计。有关条款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基本的回避机制,从而有效防止辩护人受到不当的职业报复。
  (二)辩护人职责的重新确定
  新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据此规定,律师辩护实现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的职责定位。 将举证责任交还公诉人来承担,优化了检方与辩方的责任分配。


  (三)律师辩护贯穿整个刑诉过程,有助于防止公权滥用   1.在贯穿各阶段的全程辩护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刑诉法规定了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新刑诉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把刑事司法中的侦、控、辩、审四种基本职能进行重新调整,让律师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实现了控、辩、审的职能优化。
  2.在审查起诉阶段扩大辩护权。(1)确立了双重阅卷权。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可以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全案移送审判机关后,辩护律师可查阅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2)确立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这些规定,使律师的辩护从以审判阶段为主,走向诉讼各阶段并重的辩护,从而更好地实现防止公权滥用。
  3.与此相应的是,基本从立法上解决了会见难、阅卷难这类由来已久的难题,以便辩护律师全程、充分行使辩护权以保障人权。 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还着重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这些规定调整了诉讼结构,强化了辩护权。刑事辩护是司法救济中极其重要的制度,是当事人最核心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更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 一位历史学家也曾说过,法律人士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任何法律问题上,总是站成意见相左的两队。所以,正义正是在争论之中才得以保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是对抗公权力的天然权利!上述这些体现这一人权保障精神的新规定,对于公权力的滥用具有很好的规训和制衡作用。
  三、对法治化进程中律师刑辩的展望
  黑格尔曾说,合理的必然存在。意即符合伦理与自然法的东西总会实现的。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保障人权这一“合理”的东西也必然会实现。相应的在此过程中,刑辩律师参与辩护的地位将会不断加强。
  (一)权利和地位会进一步提升
  从维护司法公正的历史使命看,律师的辩护权将会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由此,通过增强律师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以便从制度设计上防止公权滥用,实现前述司法的历史使命。相应地,律师的地位也会随之提升。
  (二)责任和义务也会随之增加
  权利、义务、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增强权利,必然会增加相应的责任,以避免出现新的权利失衡,让真正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其实以前不让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确有此顾虑。那么,在不断赋权的过程中,则必然会增加对该权利的约束,而这些约束便是律师的义务和责任。
  (三)成为法治建设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在人民当家行使主权的国家中,掌握公权力的“代表”共同构建了国家这个“利维坦”,理论上任何一个“利维坦”都存在着滥权的可能。对此,除了执政党、媒体等部门外,社会监督以及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等均能起到有效控制公权滥用的作用。以一定的理论高度来看,律师刑辩将会不断提升为控制“利维坦”的重要力量。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刑辩律师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由此,便有助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福祉的实现。因此,律师刑辩的重要性会日益凸显,其政治与司法价值也会越来越重要。
  四、结语
  律师参与刑辩经过多年的曲折发展,至今,在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等方面已有巨大进步。未来的不断完善,不仅取决于具体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取决于站在更高层面看待律师刑辩制度,由此方能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刑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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