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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实习生劳动权益

发布时间:2015-08-10 09:16

 
  论文摘要 当原有的分配体制被打破,就业形势愈发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青睐于实习,他们渴望获得更多的工作经验,为今后就业增加砝码。然而法律与制度的缺失和实习生自身维权意识的薄弱,使得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道路漫长而又艰辛。大多数实习生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不知道,亦或是知道了却也无能为力,这便很大程度上成就了用人单位的“肆无忌惮”。因而,想要彻底根治“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难”这一顽疾,必须个人、制度一起抓。
  论文关键词 实习生 劳动权益 维权意识 法律建设
  一、实习生劳动权益纠纷产生的背景

  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699万人,比2012年增加19万,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然而,“就业难”却缓解不了“用工荒”,颇具中国特色的两者并存局面让许多自诩聪明的企业打起了大学生的主意。为降低用工成本,许多企业抓住了大学生缺乏社会工作经验的“软肋”,以“实习”的方式将大学生招至企业。在实习期间,大学生俨然变成了企业的廉价劳动力,不仅实习待遇不高、甚至连人身安全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实习生无论相对于学校、实习单位还是国家,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是理性的,但同时也应当是体恤人情的,法律应当承担起保护弱者的职责。然而在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无疑表明了《劳动法》不能有效地保护实习生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此方面尚处于空白状态。当实习生劳动权益遭受侵害,而又无法可依时,劳动权益的纠纷也便愈演愈烈。
  二、实习生权利救济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 保障实习生法律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将高校实习生定位为学生而非劳动者”,在这一理念下,用人单位并未与实习生签订有效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因而当问题纠纷产生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很难将其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进行有效的权益保护。现如今,用人单位与实习生所签订的只能是属于一般性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然而就算是一般性的协议,其法律效力也并不高,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因而实习生也很难通过《合同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仅法律法规缺失,就连一些部门规章也很少考虑到实习生,从而忽视了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教育部与财政部曾联合下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然而这个管理办法正如其名称显示仅限于保障中等职校实习生,高校实习生并未被包括在内。
  公民所享受的权利,是根据公民对社会所提供的义务所确定的,这表明了权利与义务相生相伴,二者是对等的。然而,目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到的权益侵害主要是依靠《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实际上是将劳动关系简化成了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样的简化使得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无疑表明了法律的缺失,很容易会带来权利与义务的不公。
  (二) 单位不遵守市场游戏规则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往往不择手段。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惜压榨实习生,大肆地将实习生作为普通的廉价劳动力。然而,用人单位不遵守游戏规则,却没有有效而公平的“裁判”将其淘汰出局,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在实习生权益受损时,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很明显的是,用人单位并未进入责任主体的范,这很大程度地促使了用人单位的进一步压榨。
  其次,官商勾结的现象虽说已经逐渐减少,但仍有存在。当企业侵犯了实习生的权利,最终被诉至法院时,法官法院又是否一定能够一碗水端平,不留一丝偏心呢?自古以来,弱肉强食,企业拥有大量的资金,往往与政府合作密切,而实习生只是一介百姓,自然不认识达官显贵,当企业与实习生发生纠纷时,除非事情闹大,政府偏袒的还是对自己有利的企业,吃亏的依旧是实习生,是弱者。
  (三)实习生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法律知识的缺失、维权意识的薄弱,实习生自身的不足也是导致其权益遭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当实习生权益遭受侵害而不自知,自己的权利自己都不重视,难道还指望用人单位主动站出来赔偿你的损失吗?
  当然,这种现象也并不是普遍存在的。更加普遍、更加尖锐的问题是当实习生明知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却无力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忍气吞声,任由用人单位剥削。一方面,众多大学生有苦难言,为了就业,牺牲自己的学业及权益。在今日“就业率”决定着明日招生人数的行政审批模式下,各大高校都使出浑身解数,不惜将四年学业变为三年。现如今,大四的学生们还留在学校念书学习而未出门实习的实在是少之又少。在这样的形势下,许多大学生被“自愿提前就业”,遇到纠纷时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甘愿权益遭受侵害。
  另一方面,现如今国人维权意识正在钝化,许多人对待自己的权利义务已经麻木。由于维权成本的过高,导致了中国出现了许多“顺民”,而少了“刁民”。维权不是靠个人,然而却很少有人敢于做维权的斗士,仅靠少数人的斗争,很难提升社会的整体维权意识。在这样缺少维权意识的社会中,法律维权的知识自然无用武之地,无法得到很好的普及。当侵权行为愈演愈烈,许多大学生也想要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却发现自身的法律知识严重缺失,不知从何来维护权益,这样一来,到头必定也是一场空。
  三、保护靠自律,更靠他律

  (一)用人单位的自律
  市场经济下,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过分地干涉企业内部,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企业可以为所欲为。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最好保证。“企业的最基本目标就是要积极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达到社会的满意”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始于20世纪的美国,该理念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了企业应当积极服务于社会的每一个人。而企业员工作为社会的一员,也自当受到企业的关怀。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本就应该更加关心职工的健康与安全,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到企业建设当中,从而获取更大的收益。我国2006年施行的《企业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尽管实习生对于企业并非正式员工,然而他们的确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也应当充分地享有自己应得的权利,因而企业应当从人性关怀角度更加地去考虑大学生的发展,同时也积累了企业自身良好的商业信誉,从而实现企业与实习生的互利双赢。
   (二)法律制度的他律
  没有法律这一坚实的后盾保障,想要靠企业的自律来解决实习生与其的矛盾与纠纷基本上也属于痴心妄想。资本都是由剥削而来,没有哪家企业肯自愿放弃高额的利润来最大程度地满足职工的利益,更何况是实习生。新加坡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富裕,治安最安定的国际之一,其治理经验就是“没有铁手腕,管不了新加坡,最好别沾手。”对于企业来说,这也是同样的道理。没有严峻的法律加以约束,想要企业自己养成社会责任实在是天方夜谭。法律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及国家意志的实现,法律带有很强烈的强制性,也正是其强制性不仅惩戒非法行为,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预防了非法行为。参照国外,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许多发达国家在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做的很好。譬如日本《劳动基准法》对实习生的种类、薪酬甚至是住宿情况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此外,美国《联邦劳动法》也对实习生的权益做了一定的规定。这些都给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提供了许些经验。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出台新的法律还需假以时日,无法一蹴而就。”出台全国性法规,一步到位,还尚需时日,当务之急应当是地方积极出台地方性法规以解决本地实习生劳动权益缺法保护的局面。2010年,广东省曾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实习生、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与责任,充分地对劳动报酬、意外伤害赔偿等易纠纷问题作出了解释,细致地规定了用人单位以及学校对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所应承担的责任。该条例为全国实习生劳动权益道德保护开了先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参照此条例量体裁衣,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相关法规,切实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其次,“司法解释成为我国法院主动介入宏观调控唯一且正当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能动主义日趋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扩大原有的司法解释或者出台相关专门针对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不能因大学生非劳动者便将其拒之门外,从而改变法院无“案由”而不立案的局面。这样就可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扩大范围,从而切实保护实习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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