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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中的诉讼观综述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16 19:32

 作者简介:韩康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11-02 
  一、健讼思想的形成 
  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为本位,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司法体系也欠缺公平的诉讼环境,一直以来,无论是百姓抑或官府,都倡导无讼、息讼。宋代时,随着井田制的瓦解,不可避免地因土地所有权和钱财交付问题产生纠纷,便出现了大量以田地及钱债纠纷为主的民事纠纷现象,一时好讼之风兴起,时人称之为“健讼”。 到了明清时期,健讼之风在民间大为兴盛。时人不仅因诉讼走进公堂,而且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越来越多的百姓家中备有律令,以求明习律令,在日后的诉讼中求胜,正如欧阳修记载的那样,“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 、“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 。当时还出现了专门教人诉讼方法的专业书籍和职业法律家,百姓学讼的现象增多,对讼师的需求增多,一些平民百姓竟达到了精通讼术的程度,并且手段多样。 
  二、史料中关于健讼的记载 
  宋代健讼之风的记载,如泉州“而豪民巨室有所讼愬,志在求胜,不吝挥金,苟非好修自爱之士,未有不为污染者” ,这反映了时人为求诉讼得胜不择手段,健讼之风可见一斑。另外,《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卷五记载了数十起田产争讼的案例,好讼之风可见一斑。 
  古代中国社会以农业为经济基础,因此健讼往往与此有关,元人曾记载:“近年民间争斗日兴,造讦成俗,稍相违忤,便至纷争,或侵数垅之田,或竞一尺之地,亲戚故旧,化为仇雠。” 
  明清两代关于民间争讼的记载也遍及当时各类历史文献。明代万历年间的《新昌县志》反映出明代后期绍兴府新昌县的民间争讼手段更是花样百出——“稍有仇怨,即相与出戚言,或兴谣,或造谤,粘于墙,置于竹筒,暗投官司”。到明末,官府收到的诉状明显增多,当时歙县知县所审理结案的153件诉讼案件中,就有87件民事纠纷案件。在清代,民间好讼之风较之前代似乎更为加剧,人民将纠纷诉诸官府的“热情度”更高。清代地方官蓝鼎元曾描述潮州地区的健讼风俗:“余思潮人好讼,每三日一放告,收词状一二千楮,即当极少之日,亦一千二三百楮以上。” 在经济发达、健讼风气盛行的江南尤以苏南一带为甚,难怪清人会发出“江以南多健讼者,而吴下为最。” 的感慨。江西九江也以健讼闻名,一有命案,就会怂恿苦主背尸喊冤。 根据夫马进等人对嘉庆二十一年湖南宁远一带诉讼问题的研究,该地的地方官一年间就接收诉状达一万多件。 要考虑到,在清代,每年仅有固定的为数不多的时间受理诉讼,嘉庆年间月受理诉讼的天数为六天,除却每年四至七月的农收季节,每年仅有48天受理案件,这种情况不能不说确实是“好讼”、“健讼”。 
  大量的史料记载表明宋元两代诉讼案件的逐渐增多以及明清两代出现的“诉讼爆炸” 现象,这些都说明宋朝以后,老百姓不再是忍气吞声的小绵羊,他们开始推崇诉讼,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其中可能会有非法的权益)。不论是诉讼的原因,还是诉讼的手段都在一步步增多。当然也并非所有的民众都健讼,在官府的教化与政治压力下,有一部分人被塑造出了息讼或贱讼的思想。但总体上,健讼自宋代以后已成为一种趋势。 
  三、百姓推崇健讼的原因 
  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健讼之风兴起的物质基础。宋代以后,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使人民的生活不再局限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土地流转日趋频繁,商品交换日趋普遍,而当时这方面的立法并没有达到实际需要的水平,这导致地权和物权关系在交换中会变得复杂化、模糊化,所谓“千年田,八百主”便是对当时地权模糊化的写照,无形之中孕育了一大批潜在的诉讼。 
  第二,人口膨胀、生存压力造就了部分地区的健讼之风。尽管宋之后的经济在整体上迅猛发展,但部分地区的生活水平仍然极为低下,小民百姓的生活反而日趋匮乏; 另一方面,生活质量的提升促进了人口膨胀,随之出现的物质需求的增加导致人与地、人与商品的矛盾日益严重,人与人之间因贫困而产生的利益摩擦变得突出。为了生存,这部分人必须维护哪怕是很小很小的利益,这无疑会导致诉讼增多,并且他们力求在诉讼中取胜,是健讼思想的坚定支持者。 
  第三,道德水平的滑坡是健讼之风兴起的精神基础。经济的发展使原本单纯的农业社会或多或少地渗入商品社会的自私自利、争权夺利,民众质朴、淳厚的风气已经变质,进而导致了道德水平的下降。这些道德变坏的人不仅热衷于通过健讼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倾向于肆意侵害别人的利益,主动地“创造”诉讼,这都是健讼风气形成的推动因素。 
  第四,讼师的出现推动了健讼之风的兴起。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帮人诉讼,被认为是讼师的鼻祖,其对诉讼活动的参与导致统治者的不满,终为子产所杀。 这似乎预示了后来讼师多舛的命运。历代的讼师大多是仕途落魄之人或者是胆大横行的豪民, 他们以写作诉状、帮人诉讼为生。本来大多数百姓不识字,无法写诉状便无法提起诉讼,这正是推行息讼、耻讼思想的执政者所希望看到的,而讼师的工作之一便是写作诉状,因此将一些本来消匿的案件挖掘出来。其中一部分讼师还擅于“挑词架讼”,在他们的鼓动下,更多的人会选择诉讼。

 四、官府在健讼兴起中的角色 
  首先,其他非官方解决纠纷方式的力度不够,使百姓不得不求助于诉讼。例如,朱元璋在《教民榜文》中规定,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交由里甲、老人处理。官府这种将民事纠纷交由民间处 
  理,旨在达到“息讼”的目标,也是对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肯定,鼓励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族众调解存在的随机性与不可预见性,难以保证调解的合理,甚至起到恶化案件双方关系的负面作用,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最终百姓仍不得不付诸诉讼。 
  其次,官府的权威性与职责肯定了诉讼的合理性。中国传统文化奉行的一直是“官本位”的思想,官府有着至高的地位,百姓对官府心存敬畏,他们在潜意识中认为官府应该是伸张正义的地方(虽然大都不是如此)。而由宋迄清,地方官员基本上是一人负责全县的司法、行政、治安、征税诸项事务。司法既然是官员的工作,假如产生诉讼,就应该依法处理,这给了百姓一种“有问题找官府”的引导。而且如果官府对民事纠纷完全放任自流、坐视不管,将迫使民众寻求复仇、私了等其他解决方法。天子及其所代表的王朝将因此失去“为民父母”的威信,王朝亦将失去存在的依据。 因此,只要向官府提起诉讼,还是有可能受理的,这便肯定了诉讼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愿意将案件交由官府处理。 
  五、健讼对当代法治的现实意义 
  从宋代开始,在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在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使得健讼思想滋长。然而在高度的封建中央集权下,官方强力推行无讼思想,健讼所导致亲情与人际关系越发紧张,且在官方严酷刑罚的威吓下,百姓的健讼思想处于一种尴尬的处境,但它毕竟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这表明健讼思想还是符合人民意愿,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的。 
  司法救济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减压阀”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各种利益的调整以及不同思想意识的碰撞,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纠纷。一方面,司法救济可以公平合理地化纷止争,最大限度地消除诉讼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向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这样的信号不断深化着公民的健讼思想,强化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宣泄心中的不满。而当代法治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社会主体的行为, 因此,健讼思想的形成对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我国的民事审判和民事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大量宝贵的案例资源,更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巨大的发展动力。 
  注释: 
   本文所讲的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 
   “健讼”一词最初源自于《周易》“讼卦”之“险而健,讼”。宋人洪迈认为是后人误将“健”与“讼”连读而致误,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六).尚书职方郎中分司南京欧阳公墓志铭.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官吏门》“谕州县官僚”。 
   王结:善俗要义. 
   蓝鼎元:鹿洲公案·五营兵食. 
   沈起凤:谐铎(卷五).讼师说讼. 
   张亮采.中国风俗史.三联书店.1988年版.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诉讼与诉讼制度//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王忠春.试析明清时期的健讼之风.兰台世界.2006(7). 
   此观点见于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王忠春:《试析明清时期的健讼之风》。 
   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杨阳.从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看讼师到律师的嬗变.新学术.2008. 
   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清华法学.2004. 
   王静雯.宋代健讼思想的现代价值.法学研究.2011,1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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