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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制度完善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07 10:16
 摘要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就会发生各种矛盾和纷争。相伴随着市场 经济 的 发展 和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争议的数量也随之增加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法制发展史上一个恒久的话题。仲裁和诉讼作为最主要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各具特色。仲裁和诉讼的性质及特征是定位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础。仲裁则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高效、灵活、便捷、快速、保密为特征,是一种颇为流行的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有益补充。但仲裁制度本身也存在其一定的弱点,因而完善仲裁制度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与监督。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审查法院监督

  
  一、仲裁的概念与功能

  (一)仲裁的概念
  关于“仲裁”的含义,

  四、法院与仲裁的关系

  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时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那么,怎样的司法审查既能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又能保障仲裁自身特定优势的发挥,促进仲裁的 发展 呢?是否司法审查越多越好?实际上,这涉及到法院与仲裁的关系问题。

  (一)过度的司法审查
  即法院对仲裁的审查范围涉及到仲裁的各个方面与各个环节,不仅包括程序问题的审查,也包括实体问题的审查。wWw..Com在这种情形下,仲裁成为依附于法院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没有应该具有的独立性。这种过度的司法审查尽管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的公正,但同时违背了仲裁的本质,不能够兼顾仲裁的效率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表现为:
  1.法院对仲裁的过度审查有违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之所以会选择仲裁的原由之一就是避免和法院有过多的接触。因为诉讼程序较严格、时间长、费用昂贵等。
  2.过度的司法审查阻碍仲裁自身优势的发挥。如果法院对仲裁进行过度的干预和审查,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同时还使得仲裁案件不能及时了结,进而增加了仲裁费用。
  3.过度的司法审查不易于仲裁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众所周知,公正、效率及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为了实现公正而忽视甚至舍弃效率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做法是荒谬的。
  (二)适当的司法审查
  仲裁的健康发展,不能完全排除法院的审查,同时法院也不能过度的干预和控制仲裁。仲裁需要适度的司法审查,才能在保障其公正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那么,何为“适度的司法审查”呢?
  笔者认为应当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涵:
  1.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2.法院原则上不审查或者严格限制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只是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3.在仲裁程序中,法院的审查应该以支持或者协助仲裁为主,且法院介入仲裁的范围是以当事人或仲裁庭的申请为限,不得擅自扩大审查范围,在当事人与仲裁庭都不需要法院协助时,法院则采取“不干预主义”。
  4.法院监督仲裁应当坚持以促进仲裁发展为主。

  五、我国法院监督仲裁制度之完善

  之所以在完善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提到要尽快成立仲裁协会这一点,是因为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是相辅相成的。仲裁裁决本身就是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他们选定的仲裁员的主持下依照仲裁程序作出的。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仲裁协会,对于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及对待工作的责任感、保证仲裁裁决的正确性有着重要的意义。这种监督作用发挥的好就能减少错误与不当仲裁的出现,协调各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交流仲裁经验,提高仲裁质量,进而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司法监督创造条件,最终进一步显示出仲裁的独立和尊严。许多国家为了加强对仲裁行业的约束和管理,纷纷建立了仲裁协会。
  在 经济 高速发展的时下,人与人之间产生纠纷却是难免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很多,除了向官方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外,还有很多民间的解决方式,仲裁就是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好的民间形式之一。它具有公正、快捷、高效、经济的特点,深受民商事纠纷当事人的青睐,它统一了仲裁的原则、制度及程序,削弱了在这之前我国一度存在的仲裁行政化的趋势,统一仲裁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这无疑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由于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我国的仲裁立法和仲裁实务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与国际不接轨的情况,进而导致人民法院在行使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权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 法律 制度的健全与不断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仲裁制度也将会进一步得到完善与发展,并且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 文献 :
  [1]张美成.试论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及我国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建立.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02.3(2).
  [2]郑泰安.我国仲裁性质制度试析.社会 科学 研究.2003(4).
  [3]赵登伦.仲裁的性质.河北法学.2002(20).
  [4]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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