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法学论文>民法论文

浅析涉外遗嘱继承法

发布时间:2023-12-12 07:09

一、涉外遺嘱继承概述 

  1.涉外遗嘱继承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世界一体化的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导致了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由于各国继承制度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法律冲突。因此,值得探讨涉外继承法的适用问题。 

  2.涉外遗嘱继承法的特征 

  (1)涉外因素。此特征主要是指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关系,遗嘱继承法律事实的三个要素,至少有一个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得其法律适用与其所在的国家在该领域的法律发生了冲突。 

  (2)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因为涉外继承法律会涉及到不过国家与地区,因此在各国对主体适用存在着较大程度上差异。例如,一些国家将使用统一的继承法对遗嘱的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另一些人却把内容分割相关法律的使用方式,在将内容分割遗产管理等操作,这将影响,导致在实际涉外遗嘱内容复杂的遗嘱继承法律冲突明显。 

  (3)遗嘱继承法律的排外性。当事人所在的国家基本会采用反致的手段来排除所在国的法律适用,用以来维护本国范围内公民的权益。因为需要外国遗嘱是由不同的国家和国家决定。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立法缺陷 

  1.没有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领域的规则,在近期将意思自治引入继承法中的做法越来越普遍。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继承等领域有所涉及。若在继承范围内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将充分地展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志,从而充分地维护其切身利益。因此将意思自治引入继承法领域范围也是大势所趋。 

  我国学者对这一领域持有各不相同的意见。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律适用法》过度强调了法律适用的强制性,从而排除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虽然意思自治适用于遗嘱继承领域是当今社会的主流趋势。但《法律适用法》采取了保守的做法与态度。在与人的身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当中,保守的适用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属人法。但我国在2011年实施的《法律适用法》中将意思自治规定为知指导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则,并在多个部分规定了法律关系领域适用自主选择权。 

  综上,我国《法律适用法》未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立遗嘱人选择的法律,但将意思自治纳入到我国涉外继承领域符合时代的所需并且是毋庸置疑的。 

  2.遗嘱效力不严谨 

  《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法。但现实生活中,如何认识“遗嘱效力”呢?具体来讲,仅有合法的遗嘱才有效力。合法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是遗嘱必不可缺的。《法律适用法》中第32条和第33条分别规定了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尽管该法只是就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法也表明了我国的国际私法在该领域的立法水平的努力与进步,但二者违背了继承法的一般常识,故此种简单的法律条文设计必然会给立法实践带来深深的困扰,并且不利于我国公各项权利的实现。 

  三、我国涉外继承法立法现状 

  一方面《法律适用法》弥补了我国在涉外继承领域的立法空白,同时也为现实生活中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地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合法的继承权利;另一方面,它既反映了当前时代我国最需要的立法趋势,又符合当今国际立法的新要求。在立法领域,与其他国家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不足和缺点,因此需要研究法学领域中先进的国家制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学习,从而提高我们的法律制度。 

  四、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及完善 

  1.明确规定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遗嘱能力是一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世界各国均主张民事权利能力适用自然人的属人法故,我们目前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明确规定遗嘱解释、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规则 

  无论是对遗嘱的解释,还是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和遗嘱的最终执行。为此,我国应明确界定遗嘱解释、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立法方式上也可以采取上述步骤的形式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根据遗嘱的解释,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嘱与遗嘱的效力是相关的。 

  3.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此外,公约有条件地允许缔约各方以明确的方式指定继承协议适用的法律。法国、瑞士等国家引进了遗嘱继承法律限制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继承法中选择将当事人,但其局限性是立遗嘱人指定的准据法,必须同该继承关系有一定的联系。因此,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和有关国家的经验来看,有必要引用意思自治的原则,以使该原则在实践中切实适用。因此,对于我国的立法,笔者认为在原则适用的前提下应进行限制规定。 

  4.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为顺应国际私法在涉外继承领域中立法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增加规定的原则在涉外继承的一般法律原则适用中。但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涉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因此,在引入该原则时,仅限于最密切联系国家应考虑的因素。此外,法官在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在选择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运用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必须做到在充分考虑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同国家之间的冲突非常激烈。继承法的法律适用关系到我国公民的切身利益。新的法律,弥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相关立法。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出现了许多漏洞,故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与此同时,我们希望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进一步深入,世界各国相应的法律最终将达到统一适用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王丽.论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J].法学研究 

  [2]李建忠.论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J].法律科学,2014年第一期 

  [3]张志雪.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


上一篇: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成功经验

下一篇: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