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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发布时间:2015-11-24 10:34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愈高,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物质、精神上的保护。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

  论文关键词:离婚父母 子女抚养 抚养费 抚养义务 探视权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年龄小,没有劳动能力,且经济来源十分有限,所以抚养费对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现在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及时地得到适当的引导和照顾,而出现了心理问题,他们性格孤僻、逆反,甚至引发犯罪。离婚后的父母是否给予未成年子女尽职尽责的抚养和照顾,关系到未成年子女是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下面就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离婚的含义及其后果

  (一)离婚的含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该准予离婚。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方还是母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共同的的子女,父母双方都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都应该履行抚养、教育、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离婚作为导致夫妻婚姻关系和夫妻间权利及义务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双方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母亲对孩子有监护权,也有抚养的义务和探视的权利。即使法律把子女判给当事人的某一方,另一方作为具有血缘的父子、母女关系,不会因为婚姻的解除而受到影响,是谁都无法改变的关系。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没有很好的落实。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法律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结合父母双方具体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抚养问题。
  (一)离婚后直接抚养权的确立
  家庭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家庭中的无辜子女。夫妻离婚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巨大变化,由原来的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抚养。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保未成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婚姻法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保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三、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及支付对策

  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法律规定:父母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必须抚养其子女。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的私有财产,未成年子女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组成,离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子女抚养费的数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子女日后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抚养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质量。享有子女监护权一方父母通过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而另一方父母则必须通过向该监护父母支付一定现金形式的抚养费来履行抚养义务。要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给予考虑,确定子女抚养费支付数额。
  (二)加大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力度
  我国法律应建立健全抚养费强制执行体系,改变对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支付现状,考虑有法律组织直接介入,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实行治安处罚。未成年子女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权利主体,其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权利如受到侵害,应当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其父母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由抚养义务人对抚养费进行投保,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则自动成为投保受益人,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总之,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在立法上还要具有前瞻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当坚持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中心的原则,按照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情况给付一定数量的抚养费。逐步完善离婚立法中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制度,有着及其重要的社会意义。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致使青少年犯罪增多,社会更应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教育,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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