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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24 10:34


  论文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工业和科技的发展,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等高度危险事故大量出现,在侵权责任领域均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过错的过错责任归咎原则已经存在很大弊端,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在总则中具体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对于划定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价值在经济学上、社会学上和法学上的合理性加以分析,以求更好的发挥其实践作用。

  论文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原则 经济价值分析 社会价值分析 法学价值分析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称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原则,其内涵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这个条款我们可以理解成忽略主管因果强调客观因果。即是法律规定的某种危险行为或事物,则即可判决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社会飞速发展及科技快速进步的今天,意外灾害发生的类型、几率、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与过去相比在很多范围中造成了举证困难,若继续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那么法律将出现了较大的漏洞,为了更好的维护民事主体的法益,保护弱势的受侵害群体,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是迫切需要确定下来的。但社会生活复杂易变,过度的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可能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效率,所以过于强调无过错责任,也会使公民的某些发展得不到满足,推而广之也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所以在我国我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适应条件如下:(1)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2)必须考虑法律规定的危险活动已经造成了损害;(3)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4)考虑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经济价值分析

  (一)成本与预防角度的分析
  经济分析学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道德和法律的差异,使道德和法律相互独立,再把抽象的道德整合为具体的利益上,用来研究如何从社会最低成本取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最先用经济分析学分析侵权行为的是美国法官汉德,而且还创造了汉德公式,而汉德公式是我们研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其数学表示为:B  (二)效率角度的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社会整体的运作效率也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点。侵权责任法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要有效地规制其侵权行为的外部负效益,科斯认为侵权行为的外部性具有相互性,即其带来了社会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了收益,所以对待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仅应该看其所带来的社会成本,而且也要考虑它的社会收益,允许或禁止某项社会活动就是在比较外部性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在这种行为带来一定损害时,要做的是两者衡量取其利,同时此标准应该站在发展的角度观察,只要一项制度从长期来看能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尽管在短时间内会有某些人受损害,但是长时间后这些人都会因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而自然地获得补偿。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是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为平衡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而采取的特殊归责模式。这样的制度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福利,符合效率原则,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社会价值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者商业经济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再者社会也出现更多的灾难,如工业污染、交通事故、环境恶化等,上述灾害都有如下共通点:(1)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2)事故发生频繁;(3)损失巨大,牵连着众多;(4)事故的发生多为高度工业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且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危险说最能具体说明其归责原因或根据的妥当性,如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环境污染、产品责任及动物致害的案件中,受害人遭受的侵害均具有危险性特征,包括危险活动和危险物,且这种危险性致损的发生不一定为人力所能控制,即使有过错也难证明,显然,在上述情况下依旧采用过错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法益,造成丧失公平,同时也影响社会的发展稳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说是因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也可以说法律是随社会秩序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此原则价值在于让无辜的弱势群体的损害得以救济,保持社会正常的发展速度,这显然是符合社会正义、公平原理的,同时对这些损害的合理分配,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所产生的负效益的承担者,即罗尔斯所讲的“分配正义”,这也符合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原则。
  从表面上看无过错原则的制定扩大了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增加了行为人责任的风险负担,但是其并不会阻碍经济发展的速度。因为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配套的制度也应运而生,如商品的价格机能、责任保险制度及社会安全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确立、完善,分散了行为人风险活动造成的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上述各种制度相互依靠相互促进,同时使无过错原则在社会发展中进一步的完善。发挥更好更大的效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法益。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学价值分析
  (一)适用规则上的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复杂的强弱对比关系中,其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规则主要体现为两点:第一,举证责任的减轻;第二,由法律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形。就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来说,在过去过错原则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但是现代社会因果关系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问题,依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话与侵权行为法立法理念冲突,因而对举证责任的改革是必须的。但是这种举证责任的减轻,并没有涵括所有侵权案件,只是针对现代各种新型公害事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对受害人权益保护还是不够全面。也就是说为什么明确免责事由的情形是必备的,过错责任原则下侵害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具有不可列举性、多样性,而此种侵害人动辄免责的情形与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保护不相符合,所以说,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明确免责事由的情形,其对受害人法益保障维护的方式在于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的无视。即受害人不用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同时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免除责任。
  (二)公正平等原则上的分析
  无过错责任的确立完善,并不是否定过错责任,仅仅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适当的减轻受害人不利的地位,如果受害人愿意或能够选择过错责任原则寻求救济时,法律也当允许。具体分析,过错责任是从对个人主观方面有所要求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符合传统的自然法学的公平正义标准;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从整个社会利益的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的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在当今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人们所面临的危害、危险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难以证明加害者过错的存在,在形成了一个社会受损弱势群体的同时,行为人却因为生产或其他活动而获得高额的利润,此时形成了悬殊的强弱群体对比,在一个大社会里存在着不同的阶层,而强弱群体的划分必将影响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就需要不同阶层之间达到一种分配上的正义,来消灭现实存在的不平等,达到一种平等的对立关系,这里所说的等并不是量上的绝对平等,而应该是一种利益的合理分配和权利的同等享有、互相合作、相互依赖,最后达到双方的共赢,所以说尽管正义有一张普罗透斯的脸而变化无常,但总归有一定的标准来衡量事物的价值,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此层面来讲,其实现了最大限度上的和最广范程度上的公正原则。一般而言,一个社会制定的规则必将能够合理的调整好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其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成为必不可少的一节,法律规定社会不同主体在不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社会的不同主体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模式和合理预期,但强弱群体之间冲突的存在,差距的存在,要求法律规范要维系和巩固社会连带关系,必须要特别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法哲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正可以说明此问题。所以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在表面上看其归咎于行为人的义务过于繁重,其实际上也是满足高收益高风险的自然规律的,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反过来也有利于行为人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多年实践,已经证明其作为侵权行为中归责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相信在相关法律和制度配合下,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度中发挥日益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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