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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协调

发布时间:2015-11-20 09:41


  论文摘要 英国威廉王子及凯特王妃在法国度假期间遭法国八卦杂志《靠近》娱记偷拍,导致凯特王妃的半裸照在网络上流传。法文版《Closer》杂志于当地时间2012年9月14日刊登了英国威廉王子的妻子凯特王妃的无上装照片。意大利八卦杂志《Chi》17日再以凯特王妃为封面,推出26页多达50张照片的“赤裸的王妃”特刊。英国王室律师正式向巴黎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偷拍王妃半裸照的摄影师及《Closer》杂志侵犯隐私等罪名。法国《靠近》、《Closer》杂志有没有违背新闻自由权利?王妃这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该受到何种保护,是否该受到限制?杂志的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发生冲突又该如何协调?这些问题我们试分析与讨论。

  论文关键词 新闻自由 隐私权 网络

  一、凯特王妃案件分析

  (一)凯特王妃的身份定性
  公众人物,亦称作公共人物,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并且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关从而为该时空范围内的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的人物。其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社会知名度,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皇室作为凝聚国家力量的象征发挥作用,并不具备实质性权力。国王是名义上的统治者,由世袭产生。英国君主与其近亲的关系由其名号可知,凯特王妃从其名号来看,其作为英国皇室的成员。在英国的宪政下,王室的政治上的决定权相对较弱,但凯特王妃作为王室的代表,其言行举止均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所以无论就其社会知名度以及其言行的社会公共影响力来说都无疑是属于公众人物。
  (二)法国《靠近》、《Closer》杂志的行为定性
  1.行为主观方面分析
  法国八卦杂志《靠近》偷拍行为、法文版《Closer》杂志大量流传和曝光,导致凯特王妃的半裸照在网络上、杂志上疯狂流传。《Closer》前日率先预告,新一期让读者享用“全球等不及一睹的相片”。一小波先发行,接下来的大量发行,我们可以看到该杂志的营销手段,一种迎合公众的恶趣味的行为背后是巨额的利益驱使。通过对王妃照片的陆续曝光,媒体利用公众兴趣性、公共利益相关性吸引着公众的眼球以赚取高额的利润。法国有相当严格的隐私保护法,但遗憾的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却相对“疲软”,情节严重者的最高处罚也只不过是判处1年监禁和科以4.5万欧元罚款。就算进入诉讼阶段判处杂志违法,相比违法带来的巨大收益而言,这个代价完全不足以威慑犯罪。
  由此可见,杂志的目的是赚取巨额的利润,主观动机为故意。
  2.行为定性分析
  杂志的行为主观动机争议并不大,但是其行为有没有超出新闻自由的范畴呢?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又如何权衡呢?
  (1)新闻自由的界定。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
  威廉夫妇在法国普罗旺斯度假,逗留在已故玛嘉烈公主儿子林利子爵的奥特庄园而遭到娱记偷拍。虽然娱记对于其报道是言论、出版自由的范畴,但是我们也该注意到:度假行为与国家政治生活没有太大关联,尤其是没有与社会公益相牵连。民众趋于低级趣味和好奇阅读,与公民的知情权、知政权无任何关系。所以,《靠近》、《Closer》杂志应该定性为超越新闻自由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正当界限。
  (2)隐私权的界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侵害隐私权,是指加害人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私生活安宁或私生活秘密。
  虽然威廉夫妇作为公众人物,但是其当时所处情景属于私人范畴而未涉及公共利益,故同平等民事主体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威廉夫妇的度假及其阳光浴行为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休闲权的行使,媒体的偷拍行为无疑是对其私生活的过度侵扰,将其照片曝光公之于众更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综上,法国《靠近》、《Closer》杂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超越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透过此案,我们很容易联想起英国王妃戴安娜的死,命丧于其维护其隐私权的路上;我们也关注到近期丹麦杂志刊登凯特王妃案事态的升级;还有更多王室公众人物惧怕利欲熏心的媒体的跟踪。他们维护着所谓的王室的权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下文我们试图分析媒体的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以求协调和解决。

  二、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正如上文中分析的王妃案一样,很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因为新闻的自由而受到侵犯的情形存在。为什么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之间会发生冲突?其表现形式又如何?
  (一)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
  新闻侵害隐私权,就是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不当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新闻自由之所以容易侵犯到公众人物隐私权,我认为原因有三:
  1.媒体的自身利益需求
  公众人物的隐私本身由其自身特点的公众兴趣性、公共利益相关性吸引着公众的眼球,新闻媒体出于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超越新闻自由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正当界限挖掘和公开披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从而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
  2.新闻自由权的扩张性
  新闻自由权作为一种积极的、外向型的权利,隐私权则是消极的、保守型,正是由于公众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开放性、进攻性同公民隐私权的保守性、防御性,以及媒体与个人利益之间内在的天然对抗性,才使得新闻侵害隐私权的问题成为难以避免的侵权现象。
  3.法律界限的模糊性
  在两相冲突的情况下,就要权衡和抉择,是偏向隐私权而使新闻自由受到限制,还是为保障新闻自由而限制隐私权。这个问题在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中也常常模糊,因此发生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成为必然。
  (二)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缺乏合理的规则界分与制度平衡,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一方面,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纠纷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另一方面,隐私权的过度主张或者滥用又会构成对自由交往、公共管理以及他人权利的妨碍,甚至会削弱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甚至可能会妨碍社会的发展。



  三、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协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该如何保障?尤其是涉及到非公共利益的行为纯属个人私生活的领域该如何防御新闻自由的僭越?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
  (一)学说与主张
  1.反向倾斜保护规则
  该规则主张:当公民的言论涉及与公众人物有关的公共事件时,该公众人物对公民言论或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容忍。其法理基础就是,处于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公民的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其名誉权要服从公民的监督权,公众人物比一般非公众人物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一方面保护新闻发挥向公众传播涉及普遍利益的重要信息的功能,另一方面防止媒体受到大量恶意诉讼的干扰而导致新闻自由的名存实亡。
  2.人格尊严原则
  公众人物也是民法上、更是宪法上受保护的主体。以人为本位的私法,以人的尊严为其伦理基础,人格的保护为其首要任务。一般人格权,即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经具化形成各种特别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在内的特别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是绝对权、对世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在此意义上新闻自由是相对的。因此,该学说认为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隐私权,禁止新闻自由被滥用。
  (二)区别对待,寻求利益均衡
  面对新闻自由,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区别对待:
  1.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性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
  这类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他们的形象也影响着公共评价和政府信誉,当其个人利益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对这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保护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政权和舆论监督权,公民有权知晓国家政策、事务活动以及高级领导干部、公职候选人的工作经历、财产状况乃至家庭婚姻状况,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重点就是对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掌握重要权力成员的监督。政治性公众人物的手中执掌公权,他们的许多隐私与他们行使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要对他们的隐私加以限制以监督他们。
  2.对于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性公众人物隐私权:扩大保护
  之所以要对社会性公众人物隐私进行扩大保护,我认为理由有如下方面:
  (1)像影视、体育明星以及知名人士等一般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特别容易受到了媒体报道的过分干扰以致其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有些媒体知法犯法,在巨大显性和隐形的市场诱惑和暴利面前,违法成本和巨大利益相比显得太微不足道了。
  (2)有些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他们不具有成为名人的意图或欲望,而且公众人物身份甚至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如犯罪的受害人和证人,身患奇症的病人等。对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的限制应小于对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范围。以受害人和证人为例,扩大保护隐私权可以防止受害人被二次损害,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
  (3)社会性的公众人物并未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公共权力,所以跟公共利益的关联性要小得多,他们容易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对象,但他们个人生活也不应该成为公众知情权的部分。虽然他们享受着高收入待遇、公众拥戴、媒体追捧、广告收入等公共资源,但是他们同样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为大众提供着更多物质和精神上的愉悦,这些只是他们付出的应有酬劳,而让他们以隐私权为代价则不太近乎人情。
  一些媒体的怪诞无礼的行为浸出新闻自由的边缘,利益的驱使腐蚀着媒体本该持有的本职,其报道行为成为追逐利益最有效的工具,而新闻自由则成为了其逃脱法律制裁的最华丽的借口。所以为了防止这样的现象发生,我们理应当厘清新闻自由的界限以及公众人物的行为性质的公共利益牵连性的界限,以便更好的维护新闻自由本该有的价值本位,同时也保障了公众人物本该有的隐私权利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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