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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11 09:56


  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的网络原创文学和网络文学网站近几年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电子阅读成为阅读的新形式,但随之而来的诸多侵权问题却成为了网络文学发展中的棘手问题。网络文学产业的规模日益扩大,我们应该进一步重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与探讨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内涵,归纳总结了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并就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方式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网络文学作品 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

  2013年7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在生活中,我们越来越多的看到拿着智能手机阅读小说的人在我们身边经过,我们在平时也更倾向于使用电子书阅读,简便可携带的电子书的确方便了我们的阅读,但大量的复制传播,使得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难度系数增大,因此,探究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一步保护网络文学作品,显得格外重要。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概念与特征

  要讨论“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我们首先要讨论“网络文学作品”,根据通说,网络文学作品是以计算机及互联网为媒介而存在和传播的作品。网络文学作品有以下几种主要形态表现:一是使用电脑创作,初次发表于网络的原创文字性作品;二是初次发表在传统载体上而后经数字化编辑上传至网络的原创文学作品;三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交互作用制作的超文本、多媒体作品,包括借助某款特定的软件机械生成的“机器之作”。初次发表在传统载体上而后经数字化编辑上传至网络的原创文学作品,虽然因为发表于网络上而具有许多首次发表于网络的原创作品的特征,但是由于其初次发表在纸质载体上因而具有传统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其网络特征只是表面性,本质上仍然是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网络文学作品,故而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文学作品,是指初次发表于网络的原创文字作品。这类文学作品可以是发表在各大文学网站,也可以是发表在BBS等论坛上可供网友跟帖回复相互互动的作品。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相较于现有的传统文学作品著作权,对于直接以电子形式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包括法定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较为重要的一点。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特征更为繁复。一是其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化,作品与媒介之间联系的日益削弱,多层传播导致难以确定源头,传播过程中也会加入传播者自己的删减增补,因而归属更加复杂化。二是著作权的专有性特征大大削弱,网络中传播变的异常简单,一个复制粘贴,一个转发即可传播,那么著作权人根本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不合理。三是著作权的地域性特点消失。网络传播超越时空,由于网络是跨国界传播,每一个国家的作品都可以轻而易举的被其他国家的网民取得,网络著作权不似传统的著作权由一定的地域性,因而其保护难度更加增大。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要保护网络著作权,首先应当明确其主体确定,即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著作权采自动获得原则,对于这项原则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因而采用同样的原则。著作权的取得来源于主体的创作行为,但主体的资格、权利内容却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中国作者、著作权的继受人和外国人等。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下,绝大多数的网络文学作品的署名均为网名,即使署名,其真实性也很难确定,因此网络文学作品很难明确著作权的主体。由于难以确定著作权的主体,因而著作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很难得到确认。著作权的客体,即网络文学著作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对著作权客体的表述为“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9类作品形式,第5条规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传统著作权客体有三个特点,一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二作品具有独创性,三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而网络文学作品的客体是以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表现的以电子化形式存在的,以互联网为媒介存在的作品。本文所指的网络文学作品是以数字化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创作、传播的作品。尤其是以文字形式发表在网络的可复制的原创作品,包括发表在大型网络文学网站如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网的作品,包括在个人博客上发表的作品。在相当多博客,尤其是个人的博客中,多数记载着有博客作者直接创作的博文作品作,主要表现为文字、照片及其组合,个人的博客创作内容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为其个人的独创性作品。但不少博客中还包括转载内容,是其他人著作权的客体,因而不属于其著作权客体。有一种观点是个人发表于博客等免费写作平台,由于其免费性,并且也是经过博主个人的注册,相当于放弃著作权,因而可以随意转载。也有人认为,博客等网络服务提供商虽然表面上提供免费的写作和发表平台,但因为博客内容的新颖性和原创性,提升了网站的点击率,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从中获取了利益,因此,作者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并不能视为放弃著作权。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作者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不等同于放弃文章著作权,没有明确的声明,不能任意剥夺著作权,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当博文发表到网站上,博主则享有著作权。

  三、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鉴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非常快捷易行,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更容易遭到侵犯。方便的下载,也造成了方便的盗版,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现象非常的普遍。《2010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指出,全国约有53万家文学盗版网站,每年盗版市场规模约为50亿元。网络文学作品产业规模越来越大,因而进一步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通说而言,网络著作权侵权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定免责事由,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受的17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第47-48条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视为侵权。根据《网络著作权解释》(2006)第4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该条文意在民法中“共同侵权”可以理解为“间接侵权”。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较为明确,比如未经网络小说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出版其小说,或抄袭剽窃其内容,或发表在网站上供人付费下载,这些都直接侵犯了网络文学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可以归类为直接侵权。总结来说,直接侵权行为,是一种直接非法形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权利或妨碍他们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侵权人的行为直接涉及作品。在网络技术时代,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即由传统的直接侵权责任向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转变,并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责任。网络为他人侵权行为负责的规则,是著作权法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分析原则。间接侵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但是其帮助、教唆他人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或与他人侵犯著作权的直接侵权由某种特点的关系。在网络文学著作权的间接侵权中,主要是指网络提供商对第三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供的帮助与支持,比如提供空间平台,或者进行扩散传播。当然,网络提供商也有直接侵权行为,比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小说发在网上,供人付费下载等。在间接侵权中,美国最高法学在著名的“索尼案”中指出:“版权法中虽然没有这样的明示语言,但并不排除让一些自身没有涉入侵权活动的当事人承担版权侵权责任。承担代位侵权责任,几乎存在于著作权法的所有范围中;而帮助侵权的定义更是一个宽泛的问题,即确认在某些情形中让某人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是公正的。”因为间接侵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代位侵权与帮助侵权。间接侵权的主体主要是网络服务商,为了更好的使文章更广泛的传播,不局限网络文学的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入了“避风港”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在这里笔者就不一一赘述。


  四、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救济

  (一)行业救济
  由于网络文学使用者的强大,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相比之下力量微弱,而且专注于文章的创作,对法律知识往往了解较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恶意侵权,而是难以确认著作权的归属,或者难以确认著作权人的真实情况,无处支付报酬。因此可以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的力量增强个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力量。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8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而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事项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上分析,它是具有中介代理性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从其法律地位上分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参与管理并监督其运作的,是政府权力介入的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由于网络技术使得网络文学作品能以极快速度实现覆盖面极广的传播,著作权人难以及时有效的获知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具体侵权行为,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和我们所掌握网络技术的局限性,我们难以获知侵权者的真实身份,从而无法采取有效的维权行为,也难以举证,再加上高额的诉讼成本,更是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因而成立一个网络文学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
  (二)司法救济
  创造性活动是版权产生的源泉,而法律是权利产生的根据。要保证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者以及广大网民们自觉保护著作权,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合理处罚。1999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2001年,信息网络传播权写入《著作权法》,十余年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但网络文学发展迅速,互联网络技术革命周期短,只有及时颁布、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才能适应其飞速发展,规范并调整网络侵权行为。2011年6月,北京市版权局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对网络用户的上传行为提出具体要求,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共享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鼓励推行实名注册制度等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此种规定,进行详细的规定。司法救济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民事救济、刑事救济以及行政救济。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民事救济基本是等同于自力救济,著作权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难度系数高,因而可以参考本文提到的第一类行业救济。刑事救济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刑法中规定了相关的罪名了责任,由于刑法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更具有权威性,也更容易打击侵权行为,因而我们可以采用刑法中的监禁或者具有威慑力的罚金,以更好的处罚侵权行为人。行政救济,较前两者而言,其特点更为灵活,反应度更为快捷,在实践中也更具有可操作性。2005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强调了行政救济在保护网络著作权方面的重要作用。2005年至2012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续八次开展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查办大量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关闭众多非法网站,网络文学正是治理行动重点之一。2013年1月,国务院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大幅提升罚款额度,表明政府加大打击力度的决心。面对这网络环境中数量庞大的侵权行为,增设专门部门专管网络侵权案件也不失为以项有效途径,毕竟在我们国家,行政力量仍具有强大威慑性。
  五、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展望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中国网络文学的起源,华文网络文学的起源不在大陆,而在北美。1991至1992年,一些海外中国留学生开始在ACT()等赛博空间上发表文章,很多网络文学研究都认为这是中国网络文学的起源。1998年发生了一件很重要的文学事件,即台湾的“痞子蔡”蔡智恒的《第一次的亲密接触》引起轰动效应,其影响力也达到国内,引发了第一次网络文学热。2003年,一些大型文学网站开启VIP制度,这便是在线付费阅读时代的开始,还有一些写手开始直接跟网站签约,得到稳定的稿酬,这进一步推动网络文学的大众化、产业化。如今,我们随处可得的网络小说,也依赖于不断发展的电子技术,原来只可以在电脑上阅读的文章,如今可以轻松携带在身边,智能手机、电子阅读器的不断发展,更促进了网络文学的发展。可是当一个事物不断发展的时候,其弊端也渐渐显现出来,大量的复制大量的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岌岌可危。正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出的“信息时代的根基是信息,海量的信息得以传播与利用是信息社会存在于发展的基础,这其中的绝大多数信息都应可以是无偿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在这种信息基础上开发的相关产物,对这种信息的无偿使用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并行不悖。信息社会大发展的根基是信息的免费,而绝不是知识产权的免费”,诚然,我们已经习惯了大量免费的信息存在于我们周边,但我们不能忘记这些免费的信息,其知识产权并不是免费,一旦侵犯其知识产权,我们必须要为我们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不仅需要提高行业自律,提高司法部门的效率,提高行政部门的意识,我们自身也应该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从最基本的入手,我们可以拒绝盗版,这就为我们的著作权保护增添了一份动力。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在完善,著作权领域的法律也不断在完善,我们也和世界接轨,TRIPs协议中的不少原则也已经适用在我们的法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文学会更加繁荣,妥善处理网络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应当受到回避,而应该提起各个部门的重视。网络文学背后是巨大的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为网络文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促进国家经济平衡发展,顺应世界网络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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