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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示主义原则在上市军工企业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5-11-03 10:29


  论文摘要 公示主义原则是商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贯穿上市军工企业运作的全过程。上市军工企业的三重身份决定其必须适用公示主义,适用公示主义原则不论对于公司内部发展还是外部发展都有重要作用。公示主义原则在上市军工企业中的具体表现为:公司组织状况的公开性;公司募股集资的公开性;上市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开性。目前,公示主义原则在上市军工企业适用中的最大障碍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此,应从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兼顾公示主义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化程序化、把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 上市公司 军工企业 公示主义原则 信息披露制度

  商事公示主义原则是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的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公示主义原则是商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上市军工企业首先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公示主义原则是贯穿始终的;同时上市军工企业作为上市公司,从投资者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公示主义原则的意义也十分重大。然而军工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承担着维护国防利益、保护国家安全的伟大使命,其保密要求较高,公示主义原则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障碍,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充分实行公示主义制度,是在当前我国上市军工企业蓬勃发展的现状下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一、上市军工企业实行公示主义的必要性

  (一)上市军工企业的性质决定其必须适用公示主义
  第一,上市军工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它可以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分散风险。从客观上说股份有限公司只有通过某种方式公布其有关信息及基本状况使社会投资者了解公司才能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从主观方面说,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他们的投资属于永久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减少风险要求其采取公示主义。通过对公司经营信息的分析选择资金投向。
  第二,上市军工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吸引投资,拓宽资金渠道是其目的所在。然而在考虑投资时,公众一般需要对上市公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来决定其是否投资;在投资后,其作为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会计状况,以确保公司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势头。面对股权分散、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股东知情权,公示主义原则的适用显得十分有必要。
  第三,上市军工企业的特殊性质在于其高度的保密性。军工企业作为国防科技工业的支柱,肩负着维护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任。长期以来,军工企业由于保密要求高,始终给投资者一种神秘,模糊的感觉。对其难以展开分析研究,也无法预测估值。对军工企业的行业背景、企业历史与发展方向、成本费用以及收入利润的具体构成都不了解。对军工产品的生命周期与定型列装变动也不清楚,导致军工上市公司经常被各种“题材”与“概念”所环绕,业绩支撑不牢,往往陷入传闻满天、昙花一现的尴尬境地。这样的局面投资者与军工类上市公司都不愿看见。诸如此类的“信息盲区”,不仅影响了投资者对军工企业价值的判断,对军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发展壮大也没有利。因此,要获得资本市场的接受以及认可,取得广泛而坚实的投资者基础,军工企业就须“透明些,再透明些”。
  (二)上市军工企业适用公示主义原则的作用
  近年来,军工企业改制上市、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已是大势所趋。上市公司在现代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产物,而作为商法的重要的原则—公示主义,也就发挥出更大作用。第一,从公司内部看公示主义原则是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股东只有对公司的经营信息了解,才可能行使管理权。保证应得的收益。从另一方面看实行公示主义制度是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第二,对于公司外部,公示主义可以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职能,防止经济秩序混乱。

  二、公示主义原则在上市军工企业中的具体表现

  (一)公司组织状况的公开性
  根据《军工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军工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相关事宜都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变更登记或公告。
  公司设立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章程。社会公众要想成为公司股东,都可查阅或了解公司章程。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章程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军工企业的特殊性,除了履行公司法相关规定之外,军工企业还必须履行其它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中设定某些特别条款。
  (二)公司募股集资的公开性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军工企业,其全部资本被分为等额股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点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股份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弓手原则是三原则中的首要原则。股份发行信息公开,才能给社会公众一个平等的机会,投资者根据公示内容来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股份。公开发行股份需要公开的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相关规定,违反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市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保障股票交易安全和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负有继续公开的义务。上市军工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必然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介于其特殊性质,上市军工企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有特殊规定,如根据《军工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品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三、公示主义原则在上市军工企业适用中的主要障碍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不及时
  近年来,随着军工资产的整合加速和越来越多军工资产证券化,我国军工企业上市公司也呈不断上升趋势。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这些公众投资者很易受到损害,国家因此才对上市公司施加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军工企业的特殊性,上市军工企业最好尽可能少地披露其相关信息,因为如果军工企业的任何信息被他人不正当地利用,都有可能成为对我国军事、国防情况进行推断的依据;对于所披露的信息,最好是相对比较模糊时间上力求滞后。国家安全与公示主义的矛盾使得现实操作过程中出现能够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该披露的信息不及时披露等现象。
  (二)滥用信息披露豁免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若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则可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军工企业在上市过程以及日经营中,如涉及重要军品业务不便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外公开披露的,可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提交证监会和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豁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军工企业信息披露豁免涉及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投资军品业务的产品技术指标、军品生产规模、主要客户及订单需求数量等。但实务中滥用信息披露豁免的行为层出不穷,违背了豁免制度的初衷,侵害了股东知情权及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具体管理存在重叠和交叉管理的情况
  在我国,包括证监会、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局等多个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证券市场政策制定工作,在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上难免会出现交叉情况。而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中中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具体的管理制度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比如: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既要接受证监会的管理又要接受国资委的监督。而国家控股的上市军工企业就更加要受到来自多个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会造成较为严重的职能交叉,重复管理等情况。公司的管理需不同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但并不代表企业的同一行为都必须要不同的部门同时进行监管。

  四、解决措施

  (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兼顾公示主义原则
  事实上从公司法理的规范运作角度而言,军工上市公司并不存在任何特殊性,军工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双重身份之间也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目前一些军工企业已经在信息披露上有了进步,更多的军工企业经营情况为投资者所了解,市场各方投资军工企业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也越来越强。让资本市场认识军工企业,让军工企业贴近资本市场双方的话语体系需要转换,原有的偏见与误解需要消除。一方面军工企业需要将自身纳入到游戏规则中,按照公认的市场逻辑来要求自己,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资本市场也要认识到军工企业的特点,对它们抱有一些的耐心。
  (二)信息披露制度化、程序化
  我国上市军工企业在信息披露层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原国防科工委和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衔接不够,对军品业务的非军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相应规定以及程序;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有关部门对军工上市公司及涉及军品业务的非军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上存在过度或者不到位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尽快健全完善军工企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实施细则,以使涉及军工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化、程序化。
  (三)信息披露的适度性把握
  针对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积极探索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公示主义真正落到实处,做到真正保护投资者与公司相对人的利益。首先把握信息披露的范围。核心技术与国家安全的信息不披露;保密程度较低可经过处理后予以披露。可披露的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充分披露;第二把握信息披露的处理方法。首先可以通过模糊性披露使投资者对部分保密信息有一定的了解。其次可借鉴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IPO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风险提示“信息披露豁免导致的风险”方式,在公告中注明“因信息披露豁免导致的风险”,给投资者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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