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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时代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19 10:02

    [论文摘要]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当今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确实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甚至发生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人权的事件和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利用网络侵犯人权这一问题的研究。这样,不仅有利于处理和解决当前社会中出现的种种利用网络侵犯人权的案件,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对我国公民的人权进行保护,更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网络;人权;权利侵犯;权利保护

  根据相关的统计,目前我国的网民已达到1亿多,网站超过60万家,这个数字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由于网络资源具有共享性、开放性、便捷性等特点,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快速的在网上收集、发表和复制消息,因此,运用网络侵犯人权的行为也搭上了网络传播的“方便快车”。事实上,利用网络侵犯人权的行为正阻碍着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在追求和建设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重视利用网络对我国公民的人权进行侵犯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网络时代下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几项人权以及利用网络侵犯人权的特点

  利用网络侵犯人权的行为,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的特性,基于主观上的过错或者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对公民的人权进行侵犯,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在现今的网络时代下,公民的人权在很多时候都受到了来自网络行为的侵犯,下面,笔者将列举几例当前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人权:
  (一)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有学者指出:人格尊严,即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就是指人作为人的尊贵庄严的主体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虽然说公民具有言论的自由,但从目前的状况看来,在网络上对其他人进行恶意攻击的行为可以说是数不胜数,而且这些言论在网络上会迅速的流传开来,被大部分人所知晓,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在实质是其实是对被攻击者的人格尊严的侵犯。
  (二)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指的是公民所享有的个人私事不为他人知悉或侵扰的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也拥有了其在网络上的隐私信息和隐私空间。正如理查德·斯皮内洛所说的那样:“在这个信息时代出现最具爆炸性的问题之一便是个人隐私的保护”。而如今网络的普及又使得搜集个人隐私信息变得越来越轻而易举。当个人的隐私资料被他人非法获取、传播或者利用的时候,随之而来的就可能是财产损失、精神伤害甚至是人身安全问题。随着花样翻新的监视软件、木马病毒的出现,以及网络黑客的技术的日益精湛,使得公民的隐私权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
  (三)公民的财产权
  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构成了人权大厦的基石。而财产是生活的必须,是自由的尺度,是人权的保障,所以财产权占有重要的地位。网络侵犯财产权主要是指盗取公民网上银行中的财物以及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即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账号、角色属性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网上银行中的财物自不必说,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诸如此类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属于私人财产的范畴。采用技术手段、设置木马陷阱或黑客程序以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和以各种手段骗取他人信任以非法侵占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已是主体适格、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的损失,也是对受害者的基本人权的一种极大的侵害。

  二、在网络时代下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权

  利用网络技术对他人的人权进行侵犯的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保护权利人和制止侵权者的呼声愈来愈高,这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既能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和治理网络侵权行为,是当前社会及法律界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此,研究预防、制止网络侵权的对策尤其显得紧迫和必要。从目前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可从如下方面去考虑:
  (一)强化网络技术措施,加强相应专业人才的培养
  所谓技术措施,就是权利人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权利,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运用技术的方法是权利人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侵权,所采用的比较好的自力救济措施,这一措施更能够体现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动性。解铃还须系铃人,网络上发生的诸多侵权问题,很多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因此也必须以技术的手段加以解决。技术控制手段的提高对有效制止网络侵权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网络既能因“科技”与不法商家结合而生流弊,也能依靠科技和制度而纯洁。
  另外,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对网络管理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的是一支集法律知识与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等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通过社会力量提高全民网络知识水平,在此基础上培养网络管理人才。
  (二)加强公民的网上自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在当今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想要充分和切实的保护好公民的人权,公民上网时的自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必须提高网民上网的自律意识。虽然自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的,可以使侵权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好转。然而,我们应该看到,自律在网络道德建设中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自律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是道德主体形成一种道德义务,使其因畏惧道德舆论的谴责或法律的制裁而遵循道德规范。因此,严格网络自律,加强上网者的自律意识,对制止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来侵犯他人的人权的行为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不仅如此,网络自律还有其独特的优点:一方面它可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因为从规则制定来看,制定网络自律新规则时,可及时公布在电子社区,无需制订者当面讨论。从实施规则来看,通过信息技术可及时发现问题作适时调整,以便使规则更适用。对违规者的调查取证和制裁也比较方便。另一方面网络自律体现了网络专业化的特点。同时它使得规则的执行更加容易。不论行为人的地理位置在哪里,自律规则可以通过将行为人拒绝在网络之外或实行经济上的扣押来达到执行的目的。另外,网络自律会促进人们对网络规则的自觉遵守。专业化的规则相对于传统规则而言,会产生更合理的结果。

  其次,要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现实社会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人们的交往对象局限于朋友、亲戚、邻里和同事之间,人们的行为普遍受到现有法律法规、传统道德规范、伦理观念的约束,受到社会舆论、身边熟人的监督,这些约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举手投足之间会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即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会顾虑舆论的评价和熟人的眼光,会在意、会犹豫、可能会做出放弃。然而,网络就不同了,网络是相对虚拟的空间,人们的行为以一种非实名制的方式出现的,所以,人们就会认为自己的行为作出之后其他人不会知道是谁干的,这样的想法使人进入一种相对轻松的状态,人们不必在意熟人的监督,传统道德的约束、法律制裁的顾虑;而且由于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人的人权的侵权方式具有隐蔽性、取证难,以及行为具有极大的自由性等特点,也使传统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失去了其应有的震慑和警戒。在这种前提下,如果公民本身在其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不积极进行维权,则会使行使侵权行为的人更加猖獗。因此,必须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提倡公民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侵害他人依法受保护的各项权利。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要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自身权利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只有这样,才能使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得到限制和预防。
  (三)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
  有人以“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来形容虚拟世界的“自由”。然而,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在网络上发生的行为是实在的,只是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因此网上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你随便举起拳头可以砸别人。选择互联网的人们,也不是生活在现代社会之外,利用网络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同样要受到制裁和处罚。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权,早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并先后制定并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上已有的《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等,构成了我国网络侵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网络侵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纠纷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高速发展,各种新的侵权行为的不断出现,现有的条款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工作:
  首先,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立法滞后的问题。建议在对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人的人权的行为的预防问题中引入英美法中的“侵权禁令”制度。“禁令”源于英国法上的衡平法。该制度是指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可能进行不利于受害人的行为,使其受到现实威胁时,受害人可以在提供相应的担保后请求法院发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禁令,禁止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这一制度能很好地把从被动的赔偿损失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
  其次,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依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损害后果所判决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目的在于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侵权行为。这种赔偿形式实际上相当于对被告的一种“罚款”,只不过是将所罚金额判给了受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侵权责任中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当前各种利用网络技术对他人的人权进行侵犯的行为大行其道,而依法主张自己权利者却寥寥无几。大量受害人不知情、知情的受害人不起诉、少数维权者胜诉无关痛痒。所以,如果法律能够在网络侵权责任中也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以巨额惩罚性赔偿金,使公民的依法维权行为变得划算,就可以大大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继而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最后,建立专门的、对网络虚拟资产进行评估的专业机构。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往往会出现对网络犯罪的案值认定不清,或者就算认清案值也鉴于没有实际存在的有形资产而降低量刑尺度,造成重罪轻判的现象,这样在无刑中就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不论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有形资产,还是网络上的虚拟资产、无形资产,都是社会价值的体现,应一视同仁的对待,但是必须经过反复评估,多方参考,
  谨慎评定虚拟资产、无形资产对应的社会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在公民的财产权这一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给予被侵犯人的人权以更加彻底的保障,以及对侵权者进行更为适当的处罚。因此,建立专门的对网络虚拟资产进行评估的专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结语
  解决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人人权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单靠某一项治理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为有效防止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必须多种措施齐头并进。只有如此,才能更加充分和彻底地对公民的人权进行保护,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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