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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08 10:17

    论文摘要 女性的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从中国古代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到国外神话“夏娃只是亚当的一根肋骨制成的”,无处不体现着一种男权、父权政治统治的痕迹。直至近代两次女权主义运动,使得女性逐渐认识到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才能争取自身正当的权利。家庭暴力问题是家庭暴力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的暴力问题,女权主义视角也许会给我们提供一个新的思考角度。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女权主义 庇护所
  一、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激进女权主义的视角
  女权主义对于家暴行为的研究随着两次妇女运动而兴起,以激进女权主义为例,激进女权主义者代表米利特认为,所有家庭暴力原因在于父权制思想的统治,在于地位的不平等。父权制包括两种含义:第一,男性统治女性;第二,男性长辈统治晚辈。
  女权主义者认为国家并不是政治的中心,而是父权制理论为压迫妇女而所构造的工具。在公共领域,父权制作为理论基础制定了所有的法律政策等基础制度,他们以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处于同时代的女性,由此导致历史中的政治领袖基本上是男性,统治者基本是男性,而军队的设立同样是为男性服务的;在私人领域、家庭领域,男性主人在家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女性则以附属品的形式存在。米利特从八个方面对于父权制的深刻影响做了论证,认为父权制的生物基础是薄弱的,相反是社会化的力量使得父权制得以施行,“我们不仅无法充分肯定父权制下存在的地位、角色、气质等,社会差异具有生物根源,而且未必能够对其作出评价,因为作为文化产物的社会差异要强大得多”。
  激进女权主义是在承认本质主义并且承认男女的生理特征的差别上的基础上来进行讨论的。从强调消除生理差异到谴责男性生理特征,再到赞美女性生理特征。他们认为男性对女性的控制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通过意识形态途径,包括淫秽色情品的制售,贬低妇女的思维定式等;二是通过实践的途径,包括男性中心的婚姻和财产法,剥夺女性的生育权利、性暴力等。
  总之,激进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出发点是家庭中双方地位不平等,女性是生活在一个完全由男性主掌生杀大权的社会中,无论政治还是家庭。
  (二)法律视角的解释
  在各国的法律中,对妇女的权益都没有一个很好的保护,这也是一种历史的惯性,仅从中国相关法律对于女性在家庭地位中的保护就可见一斑。首先,中国没有一部独立的规范家庭暴力的法规,各种规定零散分布于法律法规中。其次,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做出了笼统性的介绍,单单指导性的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没有规定任何的权利义务配比,也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此部法规更多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结束之后双方财产分配的问题,对妇女的人身权益则关注极少,而《婚姻法》则更未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任何条文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任何补充;《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过于笼统,又受到私人领域概念的屏障,很难有效的介入到私人领域的核心区域——家庭,所以解决家庭暴力的责任更多的落在社区、居委会、亲属身上。但是除非家庭暴力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会被迫向他人求助,而事后的救助行为又显得捉襟见肘,家庭暴力经常反复。
  即使是国外通过民法或者刑法的救济也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以美国为例,它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以刑事手段加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达成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在这种情况下,家暴受害人的意愿不在考虑的范围内,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受害人就没有放弃诉讼的权利。同时,通过公权力的救治,体现的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方式,要么选择离婚要么回归家庭,而回归家庭之后男性的家暴行为有可能更为严重。
  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了权利得不到保护,公私领域的二元对立使得公权力难以介入,而司法机关的过多介入又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反复。这使得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陷入一个进退两难的处境。
  二、女权主义影响下国外应对家暴的举措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美国,家庭暴力一词是指从有辱人格的言语到经济剥削、从殴打到性虐待、从威胁到杀害的一系列行为。美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受到激进女权主义的影响,多主张以刑罚为主的手段来除了家庭暴力问题。所有州都颁布实施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超过半数的州对某些轻型的家庭暴力犯罪要求强制逮捕。
  1.衔接机制
  美国婚姻家庭暴力的特色之一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行为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保护令、刑事起诉、民事损害赔偿、离婚、对双方子女的监护、配偶和子女援助、对第三方采取行动等七种法律行为。并且,在家庭暴力达到刑事诉讼的起诉标准时,强制性起诉制度就会介入,这就使得即使没有获得被害人的同意,检方仍会对加害人进行起诉。
  虽然美国的法律从程序上详细规定了家暴行为的各种衔接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许多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受害者非常珍惜的人之间,那么,原谅并且忘却所受的伤害,如果它不再发生的话,是可以理解的。受害人担心警察的干涉会加剧敌意,而强制性逮捕和起诉措施可能会使家庭暴力问题更加恶化。因此,美国关于家庭暴力法律的制定陷入了一种困境,为了缓解这种困觉,他们从结果导向的模式转变为前提预防的思维,从单纯女性出发转向以男女为共同基础来维护整个婚姻关系进而维护女性权利的角度来制定预防措施。
  2.特色项目
  预防或者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一种方式是巩固婚姻,并通过寻找可能的选择替代避免离婚。美国实行的婚前准备课程、婚前教育和婚姻技巧培训在降低家庭暴力在夫妻间的发生有着突出效果。有证据显示,对接受了一项婚姻技巧培训的的伴侣相对于没有接受过技巧培训的伴侣相比,发生身体暴力的程度只有他们的四分之一。而另一项证据显示,接受了全部婚姻技巧培训的伴侣,在三年之后他们的问题会越来越少,而没有接受培训的问题则是越来越多。

  (二)丹麦:极具特色的庇护所
  丹麦作为一个高社会福利的北欧国家,对于妇女保护问题采用以自由女权主义理论为指导,设立了大量的庇护所。一天中无论任何时间,妇女都可以自由选择去国内的任何一家庇护所,而且妇女和儿童基本上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期的留在庇护所。
  1.保密地址
  为防止妻子和孩子受到丈夫的暴力干扰,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男性攻击其他庇护所内的人员,庇护所一般不对外公开地址,只有需要帮助的妇女、当地公益工作者、出租车司机以及警察才可知道。保密被认为是处于女权主义倡导的考虑,因为他们认为妇女总体上受到男性的压制,他们需要自己的地方。
  2.男人不得入内
  总体上,男人不被允许进入庇护所,但是现在大多数的庇护所都设有特殊的房间,允许妇女的丈夫前来探望。
  3.平等
  庇护所的设立宗旨受到自由女权主义的影响,他们讲进入庇护所的女性看成有价值的、可以进行自助的人。并且对居住在庇护所内的妇女不进行任何的“治疗”,在庇护所内,必须担负日常的家务劳动,并且照顾自己的孩子,同时还要和其他住在庇护所内的女性进行沟通和合作。
  4.匿名
  对于进入庇护所的女性,庇护所不做任何的记录,不通知当局或者丈夫、亲属,即使他们询问。理论上,如果妇女足以负担自己在庇护所的生活,无需依赖于当地政府为其做出支付,匿名就仍然被允许。而如果当地市政府为妇女支付庇护所的开始,它们即要求知道妇女的姓名等信息,但是也不得告诉其他任何人,包括其丈夫。
  (三)简短的权衡
  通过对以上两个受女权主义影响较大的国家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丹麦和美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控制目前都处于一个瓶颈。美国强调两性间的区别,对于妇女的权利进行强制性保护,但是没有看到家庭以及关系亲密的人对于妇女的重要性,只考虑妇女本身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在事实上剥夺了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结果必然是事倍功半。丹麦从自由主义出发的庇护所政策,表面上尊重了每一个妇女的资助选择权,但是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此的做法只会导致男女双方的对立关系更加的紧张。进入庇护所是将男女的矛盾推迟爆发甚至于将其隐藏,将男性和女性进行人为的隔绝,完全建立了一个男女对立的世界,在庇护所内是女人的世界,而庇护所外则是男人的世界。
  笔者认为女权主义影响下的对待家庭暴力的举措需要从一个融合的、全方位的角度进行建构。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要求不分性别、同等对待的方法指明了追求两性平等的起点和基础。激进女权主义努力发掘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和培养社会性别意识的方法,有利于促进妇女意识的觉醒以构建两性平等的社会制度。

  三、女权主义对于我国家庭暴力的启示
  女权主义对于家庭暴力的启示是全方位的。激进女权主义认识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父权制的深刻联系,因此要对于打破家庭中父权制的统治,首先要考虑的是经济问题。在一个市场化经济运行的环境中,经济地位的提升才能确保话语权的提升,而这种提高应当体现在妇女工作当中,其中重要的关注点就是对于妇女五期(经期、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现行一般通过给予企业相应免税和国家补贴的方式。考虑到中国部分企业的人员流动量大,通过国家税收补贴的方式可能效果更佳。
  此外,社会救助机构在婚姻家庭暴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笔者不认为在中国应当建立所谓丹麦庇护所性质的机构,更多的是应该建立基于保护家庭中妇女权利的维权机构,使得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够通过自愿的申请机制来达到包括法律上、心理以及医疗在内的各方面的援助。
  立法上的保护必不可少,《刑法》对于虐待罪以自诉作为主要的起诉方式,民法中则对家庭暴力行为未进行民事补偿的规定,一般保护已经具有,但是特殊保护却没有达到,一部关于妇女家庭暴力的特别法亟需制定,而民事禁止令以及民事保护命令亟待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范围内。
  最后,美国的婚前培训制度可以值得我们借鉴。中国传统的理论在婚姻中体现为男尊女卑的思想,男女之间缺乏沟通的技巧,家庭暴力也往往从缺乏有效沟通中萌芽。根据笔者的调查,婚姻家庭的很多问题都是出于情绪化的表现,双方的面子因素有时会在情绪的催化下爆发出家庭暴力。婚前培训制度可以指引男女双方正确掌握婚姻家庭中的相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确保家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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