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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的解析

发布时间:2015-08-04 10:00


  论文摘要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是以农地产权制度的明晰为前提,本文根据我国当前农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分析了农地产权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自愿有偿合理引导,有序流转的原则,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出新的见解。

  论文关键词 农业经营体系 土地产权 流转

  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解决农村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当前农村改革的出发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我国农村现代化的要求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稳定农村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利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地产权的法律化,发挥土地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建立法律监管体制下的市场配置,进一步优化农业产权,扩大农业经营范围,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构建农村新型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面临的现状

  (一)农地产权制度不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
  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农村土地除了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被界定为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在实际运作中,主要是村委会一级组织管理,土地的分配也主要按照人口均分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在运作使用土地的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集体组织往往忽视了农民的权益,切断了农民的经济来源。所以产权不明的主体会严重损坏了农民的利益,从而阻碍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限制了农业经济的规模化、合作化发展
  现有农村土地的分配主要是以人口均分化的原则分配,农田呈现细碎化、分散化的现状,农户的分散经营也决定了农村经济单一化、薄弱化,土地投入分散化,特别是农户个体经营,农民缺乏对农田基础的投入,农田管理日趋薄弱,原有的农田设施得不到维护,农村没有完善的农田基础设施,造成多地出现农业生产靠天吃饭的现状。现有农地产权制度造成了农村土地分散化,阻碍了新型农业向合作化、多元化、规模化发展的路子。
  (三)城镇化建设及经济收入结构的改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经过多年高速增长,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经济主题发生了根本变化,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城镇、工业转移,农村劳动力匮乏,农村空心化、老龄化日趋严重,农业的发展面临着劳动力短缺,土地荒废的新矛盾。其次,农业收入的比重占我国GDP的比重逐年下降,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生产资料成本上升,农业经济收入不断降低,农民从事农业经济的积极性逐渐降低,对农业生产的投入日趋减少,农业其实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来源中可有可无的副业。
  (四)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
  国家对农业不断加大投入,农业机械化和农业设置的得到了很大改善,农业机械化率已超过50%,特别是平原地区,耕种、收割基本实现机械化,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地产权的改革打下了基础。但农户土地分散,种植品种单一的现状无法适应机械化耕种。

  二、农村新型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意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制度的内涵
  农地产权制度就是指农地财产权利的一系列规则和约束的总称,是指对农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各项职能的划分,它是农地作为财产和财产关系的制度体系,也是农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土地产权的权能分割、界定及归属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总和。
  科学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其他农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决定因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构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主要是对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做出调整,改变农地产权的性质。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主要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农地产权的结构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上构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农地利用权。2013年中央提出的一号文件的主题是开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开展新型农村经营体制,实现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这样做既符合中央的精神又可以实实在在的保护农民的根本权益。通过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改变农地产权的性质,使农业生产要素实现合理流动和从新组合,提高农地综合利用效率。
  (二)产权制度的变革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创新农业经营形式,是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必须保障农民在这一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要保证实施过程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首先要通过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明确产权关系,明晰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拥有了土地流转、出租、转让、使用等等合法权益,一方面可提高土地流转效率,提高土地综合使用效率,保护耕地资源。另一方面土地产权明晰化可以让农民把手中的土地合法、合理地向种粮大户、农村合作组织有序转移,为构建农业产业化、合作化奠定基础。
  (三)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对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农地产权制度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农地产权的改革状况直接影响着城市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逐步脱离农业生产领域,而手中的土地又得不到合理流转,多地出现土地荒废的现象,农村土地产权创新变革恰恰要解决土地流转的问题,实现土地合理合法的市场化流转,这样就解决了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解决了农民的基本生计及社会保障,农民可以有序的合理的向城市转移,避免出现半城市化状态,避免农村人口回流,阻碍城市化进程。
  (四)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促进农业向现代化、规模化经济发展
  农地产权制度必须要与农业经营制度相适应,农地产权制度要适应经营制度的变革,我国实行的公社化集体统一经营模式与家庭承包责任制,都是适应当时经营现状的产物,集体统一经营的低效性和家庭承包的高效,导致了公社集体经营模式向家庭承包制转变,这一变化是适应时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只有顺应时代经济才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家庭经营承包制产生的经营活力就在于他与农业生产社会化、农地经营社会化相适应,打破了农村集体经济封闭经营模式,实现了市场自由化流通,打破了计划经济的公有化分配制度,实现了市场调节的自由主体。而当今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农业生产的社会化逐步向机械化、产业化、市场化、标准化转移,农地经营要与市场与国际接轨。家庭承包责任制模式,由于规模小,效率低、种植品种单一,市场信息不灵,抗风险能力极低与发达市场经济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要改变农村经济的现状,必须对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促使土地向合作化组织、种田大户转移,向大规模集约化经营发展,通过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三、新型农村经营体制下的农地流转要素

  (一)农地产权制度明晰化
  农地产权本质上是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我国农地产权的结构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上构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农地利用权。新型农村经营体制要明晰农地所有权归属管理权限,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的同时,要兼顾农民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逐步弱化集体所有权,扩大农民所有权的份额。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目的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促使土地要素必要的流动和重新组合。只有实现农地产权主体的明晰化,明确了各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农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农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但又同时对土地属性作出了多方面的限制,国家在履行农地用途管制等宏观管理职能的同时,还具有征收和征用集体农地的权力等,实际上阻碍了土地市场进行有序流转,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完善修改法律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利益,解决土地流转中的纠纷和矛盾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当前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主体作用,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集体组织发挥其土地管理、土地交易和土地使用的监督职能,重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而相应的弱化了农民的权益,对农民的产权归属、土地交易利益分配强调不够,限制了农民参与土地交易的热情。
  新型农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完善修改当前的法律,补充现行法律中的不足,用法律条文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改变过去产权主体模糊不清的状况。通过土地立法明确统一农地流转的性质,维护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对土地承包权的合法财产权利,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者的关系。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在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之间进行新的分割,收缩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扩大农户经营权,让农地的各项权能不断由集体过渡给承包户,让土地立法真正基于兼顾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立法机构要从根本上转变立法思想,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当前农地流转的经验教训,系统修改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同时结合科学合理的农业土地用途分类与管制制度,出台具体的农地流转实施办法,对农地流转方式、配套制度建设、农地流转过程监督、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总之,农村土地制度的立法,必须坚持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必须保障承包农户的合法权利,严防私自转让,变更土地性质,让农民在自愿、自由、有偿的条件下实现土地合理流转。
  (三)加强对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完善农地流转市场
  1.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首先要国家土地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农用地转非农用地。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管理,制订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土地类别变更的登记与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档案。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尽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2.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配套制度不完善,就无法为农地流转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无法规范流转程序,更无法保障农民权益。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推动土地市场合法化,稳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注重运用市场手段,摈弃过多人为因素。建立市场配置机制,引导农用土地有序合理地进入市场,避免当前社会存在的私自流转的弊端。同时建立土地流转登记检查监督机制,所有需要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资源都进入市场交易体系,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土地供求关系,引导土地实现需求和供给的双向调节,从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程度,确保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健康发展。
  综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的农地产权制度,首先要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明晰所有权的主体,保障了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的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其次要完善立法程序做到有法可依,并建立监督机制,对农民的利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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